无锡市锡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锡锡城执罚决〔2025〕264号
当事人:胡静亚
身份证号码:32022219******3260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丹山路261-1号凯旋华庭C区26号1302室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5日对你(单位)在锡山区东亭街道东望景苑50进行的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并开展了执法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胡静亚于2021年7月开始在锡山区东亭街道东望景苑50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造的总面积为45.31平方米的三处砼结构的生活用房(北面东侧一处建筑物①,层数为二层,砼结构,面积8.58平方米;二层东南侧露台一处建筑物②,层数为一层,砼结构,面积为7.31平方米;三层东北侧及北面露台一处建筑物③,层数为一层,砼结构,面积29.42平方米),上述三处建筑物现均未完工,且处于装修停工状态。2026年3月31日,已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4月20日前自行拆除上述三处建筑物,当事人逾期未自行拆除。当事人胡静亚于2021年7月开始建设上述三处建筑物,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地点;
2、2025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拍摄的照片三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3、2025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东亭派出所调取的当事人户籍基本信息查询资料一份,证明当事人胡静亚的身份;
4、2025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取的无锡市不动产(房屋)登记簿证明两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主体及违法行为的地点;
5、2025年9月1日,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东城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见证人证明一份、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证明见证人社区工作人员的身份;
6、2025年11月14日,无锡市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建(构)筑物测量报告一份,证明违法建设的地点、面积、结构;
7、无锡绿地东部置业有限公司无锡市XDG-2009-99号地块A3地块-30#、35#、39#建筑施工图一份,证明违法行为的地点、事实;
8、2026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东望景苑管理处项目经理所做的《证人证言笔录》一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提供的装修服务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主体及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事实;
9、2026年1月22日,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提供的证人工作证明一份,2026年3月20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证人的身份;
10、2026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拍摄的复查照片三份,证明当事人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事实;
11、2026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做的建设工程调查表一份,证明违法建设施工现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6年5月25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无锡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情形,包括:(五)擅自在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二类第2等次: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且能够拆除的,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个人:面积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限期拆除,可以处建设工程造价7%以上9%以下的罚款。”,综合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实际情况,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且能够拆除的,逾期未自行拆除的,限期拆除”的情形。局案审领导小组进行了集体讨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
综合上述事实和依据,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期柒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上述总面积为45.31平方米的违法建筑物。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无锡市锡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7月17日
本决定生效后将在“信用中国(江苏无锡)”官网给予公示,并根据《无锡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管理办法(修订版)》进行失信记分。
无锡市锡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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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胡静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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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 及文号 |
无锡市锡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锡锡城执罚决〔2025〕2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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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胡静亚(32022219******3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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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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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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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签名 或盖章 |
收件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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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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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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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 及身份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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