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014034703/2026-00622 | 发文日期 | 2026-06-24 | 公开日期 | 2026-06-24 |
| 文件编号 | 锡府办〔2026〕17号 | 效力状况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下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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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锡山区房屋征收房票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jsxishan.gov.cn/doc/2026/06/24/4796648.shtml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锡山区
房屋征收房票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锡府办〔2026〕17号
开发区管委会,度假区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驻区各条线单位:
《锡山区房屋征收房票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锡山区房屋征收房票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为优化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模式,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安置需求,根据《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锡政规〔2011〕3号)、《无锡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锡政办发〔2018〕118号),结合省、市关于房屋征收房票补偿安置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锡山区范围内房票的开具和使用,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一、适用范围
(一)开具范围
1.锡山区范围内,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的项目中,可以使用房票安置。
2.锡山区范围内,已完成的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的项目中,被征收人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安置房未交付或已交付未使用的,经征收实施单位同意后,可以使用房票进行回购,回购价格由征收实施单位参考当地安置房市场价进行核定,报区政府备案后执行,回购价格定期调整。
(二)使用范围
1.允许使用征收房票及二手住宅原产权人换发的新房票购买纳入无锡市房源信息库的新建商品住宅(含车位、车库、储藏间,购买人应当是该新建商品住宅项目的业主);允许使用征收房票购买纳入无锡市房源信息库的人才公寓、商业、办公用房等。
2.允许使用锡山区开具的征收房票购买锡山区范围内的安置房及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二手住宅。
(三)使用主体
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持有人(以下简称“持票人”)为被征收人或安置房回购对象,持票人及其近亲属可以作为房票的使用人。近亲属指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非住宅登记在法人(公司、事业单位、机关法人等)名下,选择房票的,房票应当开具至法人名下。若非住宅登记在个人(个体工商户等)或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名下,房票可以开具至个人名下。
(四)使用期限
房票有效期为1年,自开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内不计利息。房票到期后未使用的,持票人可向房屋征收及安置房回购实施单位(以下简称“房票核发人”)申请兑付房票票面金额,不再享受购房补贴。持票人可以在房票到期前申请延期一次,时限由持票人与房票核发人自行协商,延长期内房票可申请兑付,其余使用规则与有效期内使用规则一致。房票遗失的,须携带相关资料及时向房票核发人挂失并申请补发。
二、票面金额
(一)房票票面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货币化补偿总额。住宅项目票面金额不含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固定设施移装费、奖励费、过渡补助费5项费用,该5项费用应直接补偿给被征收人,经双方同意,房票核发人可结合其实际购房需求,将上述5项费用一并计入房票票面金额。房票票面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房票核发人与被征收人结算确定后的货币补偿补助费用总额。
(二)实行安置房回购模式进行房票安置的,房票票面金额不超过安置房回购总金额。
三、补贴标准
(一)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及新建非住宅项目
1.基础购房补贴。补贴金额为购房使用房票金额的5%;
2.额外购房补贴。房票开具后6个月内使用房票购房的,在基础购房补贴之外给予2%的额外补贴;在房票开具后7至12个月内使用房票购房的,在基础购房补贴之外给予1%的额外补贴;延长期内使用房票购房的,不享受额外补贴。
使用房票购买纳入房源信息库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车位、车库、储藏间的,房票使用方式、购房补贴标准与新建商品住宅一致。
除上述的购房补贴外,房票核发人可再给予另外的购房补贴,具体标准及适用楼盘自行确定,该部分补贴由房票核发人自行承担。鼓励锡山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房票使用人额外的购房补贴,该部分补贴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具体操作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并解释。
(二)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二手住宅
1.被征收人补贴。补贴金额为购房使用金额的2%;
2.二手住宅原产权人补贴。使用新房票购买无锡市房源信息库内新建商品住宅及配套建设的车位、车库、储藏间的,房票开具后6个月内,给予房票使用金额5%的购房补贴;7至12个月内,给予4%的购房补贴;延长期内不享受上述补贴。
(三)安置房
使用房票购买安置房的,购房价格与购房补贴标准由征收实施单位自行确定。
四、使用程序
(一)房票开具
房票核发人根据与被征收人的协议中明确的金额、持票人、使用人等信息开具房票。安置房回购人申请开具房票的,安置房回购人提供身份证明及房屋征收相关资料,经房票核发人审核确认后,双方签订房屋征收房票安置补充协议,由房票核发人开具房票。
开具房票应当在数字房票系统中办理,房票使用人有需求的,可以通过系统打印纸质房票并加盖房票核发人公章后使用。
(二)房票使用
房票使用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并通过网签备案后,应当优先足额使用房票支付购房款。
房票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总价款的,不足部分由房票使用人另行支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
房票票面金额高于购房总价款的,票面金额与购房款金额差额部分,可由房票核发人直接支付给房票使用人,也可换发新的房票,新房票签发日期及使用方式与原房票一致。
(三)房票转让
房票(二手住宅原产权人换发的新房票除外)可整体实名转让一次,不得分割转让。申请转让时,转让双方须签署转让协议并在办理提存公证手续后,由双方向房票核发人提交提存公证材料发起房票转让申请,经房票核发人审核后签发新房票,转让后的新房票以公证书落款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其余使用方式与原房票一致。房票核发人应对房票转让加强审核监管,转让后,原持票人视为已安置,房票涉及的相关政策性补贴由受让人享受,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受让人承担。
(四)房票结算
1.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及新建非住宅项目
房票使用人与入房源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并通过网签备案后,向房票核发人提出房票结算书面申请,房票核发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并审核通过后,按照以下方式兑付资金,并收回纸质房票。
(1)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房票核发人原则上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30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房票使用金额的30%;商品房主体工程完工后,支付房票使用金额的20%;按期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后,支付房票使用金额的50%。
(2)购买现房的,房票核发人原则上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30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不低于房票使用金额的30%;剩余款项按照房源供应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允许房票核发人就支付期限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另行约定,时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房票金额内的房款支付方式应当在房源供应协议中予以明确。房款总额超出房票金额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与购房人约定缴纳方式与时间节点。
2.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二手住宅
使用房票购买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二手住宅的,由房票使用人将购房协议、房票使用信息等报送房票核发人申请结算。结算时可选择由房票核发人直接支付给房票使用人,也可向二手住宅原产权人换发新房票。二手住宅原产权人申请换发新房票的,由买卖双方共同提交原房票及二手住宅交易资料,经房票核发人审核确认后,由房票核发人开具新房票。
(1)选择直接支付。房票核发人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向房票使用人支付不低于房票使用金额的20%;在办理二手住宅转移登记相关手续(以不动产权证书为准)后,由房票使用人向房票核发人申请剩余部分金额进行结算。
(2)选择换发新房票。买卖双方可共同前往房票核发单位申请将拟使用的房票金额换发成新的房票给二手住宅原产权人,新房票票面金额不超过二手住宅交易中使用的征收房票金额。新房票的有效期自新房票核发之日起计一年,使用方式与原房票一致,新房票可用于购买纳入无锡市房源信息库的新建商品住宅及配套建设。
(五)补贴结算
房票核发人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房票使用人支付房屋首付款时,应按照购房所在地公布的购房补贴标准一次性支付给房票使用人。房票在锡山区范围内购房使用的,购房补贴由房票核发人支付;涉及跨区购房的,房票核发人先行垫付的购房补贴资金,根据市级跨区结算办法与购房所在地实施统筹结算。
五、房源管理
(一)组织房源入库。开发区、度假区、各镇(街道)要鼓励和引导辖区内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度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房源供应。入库房源原则上应为现售商品房屋或预售资金纳入监管的预售商品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符合条件的可售房源一次性全部纳入房源库。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信用评定、资金运行情况加强监管,定期公布入库房源名单。
(二)房源供应协议。入房源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项目所属板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签订锡山区房票结算三方合作协议,对房源供应要求、价格优惠幅度、房款支付方式、权利义务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并按照约定的房款支付方式进行房票结算。协议约定内容同等适用于无锡市其他区房票在协议指定楼盘的使用与结算。
(三)规范房源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数字房票系统中将可售房源、一房一价、基础优惠幅度、补贴标准等内容进行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提供房票购房特别优惠,提供的优惠幅度不得低于房源信息库中公布的基础优惠幅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制定使用房票购房的案场操作流程并在售楼现场公示,案场操作流程在签订房源供应协议时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可以对积极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信用奖励等激励。
六、政策支持
(一)实行税收减免。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房的,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契税政策有关规定享受减免。
(二)落实教育保障。房票发放后,被征收人子女可在至少2年内保留原被征收搬迁住宅片区所在学区(服务区)的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区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房票核发人应当设立房票专款专用银行账号,使用数字房票系统进行房票资金结算,同时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房票、补贴及时支付。
七、相关要求
房票安置作为货币补偿、产权置换的补充,是完善房屋征收安置政策的重要部分,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保障房票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加强沟通协调,统筹有序推进。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房票补偿安置政策指导和解释,会同区财政局做好补贴资金结算工作;区委政法委负责统筹政策实施稳评工作;区教育局、锡山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结合职责职能,共同做好房票补偿安置工作;开发区、度假区、各镇(街道)负责辖区范围内房票补偿安置结算的具体工作,强化宣传引导,加快推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转化,控制社会稳定风险,充分保障群众权益,稳妥有序推动房屋征收房票补偿安置工作。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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