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度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一期)
一、案情简介
2025年9月,我局现场检查发现,某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逾期未改正到位,我局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25年12月24日对其作出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另查明,该项目施工单位未对劳务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未掌握施工现场工资支付情况,未审核劳务分包单位编制的部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逾期未改正到位,我局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25年12月25日对其作出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法律链接
1.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1)违法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2)处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2.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1)违法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2)处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三、案例评析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就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进行约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上述规定意在确保人工费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农民工工资“有钱发”“发到位”。
为避免一些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包代管”,加强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用工秩序,有效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现场用工情况不清、工资发放易产生争议等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了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先行清偿责任,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前端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日常监督,切实落实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代发等法律规定,预防欠薪发生。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国家根治欠薪问题的强力举措,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各环节责任,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我局通过对违反该条例相关规定的案涉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推动解决该项目欠薪问题,对相关责任单位起到警示震慑作用,进一步提升其守法意识,维护公平公正的用工市场秩序;督促相关单位严格履行工资支付法律责任,严格落实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总包代发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推动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管理的法治化与规范化,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