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014034703/2026-00488 | 发文日期 | 2026-02-12 | 公开日期 | 2026-02-12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链接 | — — | 政策咨询 | |
| 内容概述 | 《锡山区国有企业基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
正文链接:http://www.jsxishan.gov.cn/doc/2026/02/12/4733471.shtml
《锡山区国有企业基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5年12月5日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锡山区国有企业基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是政策导向,市级层面先后印发了《无锡市市属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无锡市市属企业基金尽职免责及绩效评价优化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二是实践导向,我区现存基金规模较大,但与之匹配的规范性管理文件长期缺位,导致管理依据不足、权责边界不清。针对国企基金投资“不敢投”“不愿投”等问题,亟待探索建立更加包容审慎的监管体系,加强新领域新赛道制度供给,支持国企当好发展实体经济的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战略资本。三是问题导向,我区基金投资存在责任主体履职不到位、基础管理存在漏洞、风险防控机制缺失等问题,需要尽快优化基金管理机制,健全制度保障体系。因此,为贯彻落实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与要求,更好的发挥基金投资作用,规范国有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基金投资风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一个章节43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基金与基金投资的定义与分类,共计4条内容。明确企业基金投资具体分为管理类基金投资和参与类基金投资。管理类基金是指由企业牵头发起设立和管理的基金。参与类基金是指企业作为出资人参与出资,不实控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第二章基金的管理架构。主要包含基金投资的责任主体、决策流程和各部门职能分工等,共计4条内容。主要强调企业是基金投资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基金投资管理日常工作;区财政局重点做好区属国有企业基金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各板块所属国有企业基金的监督指导工作;区审计局做好基金业务审计监督工作。明确各板块所属国有企业重大基金投资项目经党(工)委会议审核后,区属国有企业重大基金投资项目经内部决策后,由区发展改革委汇总初审,牵头征求汇总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意见后提交相关会议审议,单笔出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提请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单笔出资额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单笔出资额5亿元(含)以上的或特别重要的项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提请区委常委会会议研究讨论。
第三章基金设立与投资。主要包括发起设立和参与投资基金的具体要求及不得发起设立基金的情形等,共计5条内容。强调设立和管理的基金原则上应当以直投项目为主,投资的子基金只能进行项目直投,特别优质的产业类子基金可以放宽投资。
第四章基金管理人及管理费。主要明确基金管理人应具备的条件、基金管理费的计提基数和比例等要求,共计3条内容。强调管理费计提比例应结合基金规模、类别等因素充分论证后合理确定,投资期应以企业实缴出资金额为管理费计提基数,退出期以未退出的原始投资成本为管理费计提基数,延长期和清算期不收取管理费。
第五章基金运作管理。主要明确基金注册地点、出资时间、以及建立完善基金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共计4条内容。明确基金投资不得投向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所明确的禁止类业务。
第六章投后管理。主要明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基金投资派出人员履职管理制度、运营情况监测机制、风险预警和应对机制,完善市场化考核激励约束,加强投后管理等具体要求,共计4条内容。强调基金管理人应动态监测并及时分析处理基金运营中的问题,及时将风险研判和处置情况向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基金终止与退出管理。主要明确基金的退出、延长存续期和终止等具体要求,共计5条内容。强调每只基金原则上只能追加延期1次,相关事项由基金合伙人会议决定。基金发生确需提前终止或退出、延期等事项时,应向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章基金业务监督管理。主要明确基金业务财务核算、定期报告、内部审计等具体要求,共计3条内容。强调企业应分别于每年9月底和4月底之前,向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报送半年度监测报告与年度工作报告。
第九章基金绩效评价。主要明确企业应建立完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和综合绩效评价,共计4条内容。强调企业应根据基金运作阶段、类别等设置差异化绩效评价指标。
第十章尽职免责。主要包含尽职免责的条件、适用情形、工作流程等具体要求,共计3条内容。强调企业应建立基金管理运作容错机制,并明确尽职免责应符合的条件和适用情形。明确企业应成立尽职免责工作领导小组或机构负责审议报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尽职免责处理建议,履行相关程序后报各级党组织审议,免责决定须逐级报集团党组织批准。区属国有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免责决定报区纪委监委、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备案后实施,各板块所属国有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经同级党(工)委同意后的免责决定报区纪委监委、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第十一章附则。主要包含相关执行要求和试行时间,共计4条内容。强调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国有企业基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同时明确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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