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014034703/2026-00174 | 发文日期 | 2026-02-12 | 公开日期 | 2026-02-12 |
| 文件编号 | 效力状况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下载 | — — | ||
| 内容概述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锡山区国有企业基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锡山区
国有企业基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度假区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驻区各条线单位:
《锡山区国有企业基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12日
锡山区国有企业基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国有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更好发挥国有企业基金在推进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方面的重要作用,有效防范基金投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指区政府授权区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及所属的国有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及开发区、度假区、各镇(街道)所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新设、收购或增资等方式作为基金出资人,持有基金股权或份额的投资行为,分为管理类基金投资和参与类基金投资。管理类基金是指由企业牵头发起设立和管理的基金,实控基金管理人是指企业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其行为的基金管理人。参与类基金是指企业作为出资人参与出资,不实控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第二章 基金的管理架构
第五条 企业是基金投资的管理主体、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完善投资决策、日常监测、风险预警、应对处置和报告、考核评价、激励约束等机制。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运作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基金章程(协议)等,做好“募、投、管、退”全周期管理。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基金投资管理日常工作,负责企业基金设立把关、过程管理和推进整合优化工作,负责初审重大基金投资项目,指导督促企业完善基金管理制度。区财政局重点做好区属国有企业基金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开发区、度假区、各镇(街道)所属国有企业基金的监督指导工作。区审计局做好基金业务审计监督工作。
第八条 基金投资决策流程:
(一)企业在开展基金投资前,应根据投资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做好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经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备案。
(二)开发区、度假区、各镇(街道)所属国有企业重大基金投资项目经党(工)委会议审核后,区属国有企业重大基金投资项目经内部决策后,由区发展改革委汇总初审,牵头征求汇总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意见后提交相关会议审议,单笔出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提请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单笔出资额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单笔出资额5亿元(含)以上的或特别重要的项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提请区委常委会会议研究讨论。
第三章 基金设立与投资
第九条 开展基金投资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发展需要,与企业投资能力、管控能力相匹配。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发起设立基金:
(一)未建立基金管理制度或基金管理体系不健全的;
(二)管控能力弱,基金管理队伍能力不足,基金业务发生重大风险尚未解除或较大损失尚未消化的;
(三)截至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基金业务整体累计亏损金额超过基金实缴金额20%的;
(四)已设立基金投资效率低,募集资金大量结余的;
(五)其他不适合发起设立基金的情形。
第十一条 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基金,应严格遵守基金募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十二条 设立和管理的基金原则上应当以直投项目为主,投资的子基金只能进行项目直投,特别优质的产业类子基金可以放宽投资。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基金章程(协议)的审查,在基金章程(协议)里明确责任、权利和相关要素,通过基金章程(协议)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基金管理人及管理费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同时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专业能力和本地化服务能力,并保持管理团队的稳定和高效运作。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费计提比例应当结合基金类别、规模、出资比例、存续阶段、管理贡献度等因素充分论证,合理确定计提标准。
管理费计提基数,投资期应以企业实缴出资金额为计提基数,退出期以未退出的原始投资成本为计提基数,延长期和清算期不收取管理费。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基金开展投资的,管理费应适当降低。
第十六条 投资期满,基金未投资的资金应退还出资人并做减资处理,所对应的多收取的管理费,应及时退还或者留抵退出期的基金管理费。
第五章 基金运作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管理类基金原则上应当注册在锡山区,鼓励参与类基金注册在锡山区。
第十八条 企业一般应与其他出资人按比例同步出资到位。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基金业务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金业务基本原则;基金业务组织架构、管理部门及职责;基金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和权限;派出基金人员履职管理制度;基金业务的风险管控制度;绩效评价和激励约束制度;投后管理与后评估制度;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其他应纳入基金业务管理制度体系的内容。
第二十条 企业不得投向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所明确的禁止类业务,并遵循以下要求:
(一)不得投资威胁或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内外投资项目;
(二)不得投资公开上市交易的股票(以参与定向增发、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战略配售方式获得的除外)、期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以下的企业债、高风险的信托理财保险及其他相关金融衍生品;
(三)不得投资网贷平台、融资性贸易等高风险金融、类金融业务;
(四)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
(五)不得开展明股实债性质的投资;
(六)不得以委托代持方式开展投资。
第六章 投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基金投资派出人员履职管理制度,完善授权权限和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基金运营情况监测机制,督促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章程(协议)定期报告基金运作情况;建立完善风险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处置基金运营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并将风险研判和处置情况向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健全完善市场化考核评价机制,合理设置指标,客观、公正、全面评价实控基金管理人经营目标实现程度、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控水平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实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团队建立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参照行业惯例建立健全跟投机制,建立超额收益递延支付制度。
第七章 基金终止与退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基金章程(协议)合理规划退出时间与方式,基金存续期限到期或触发约定退出条件时,适时按约定方式退出。
第二十六条 基金存续期内,出现下述情况时,应当提前终止或退出基金:
(一)按约定出资后超过一年,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二)基金投资进度缓慢或资金长期闲置,且无法在短期内明显改善的;
(三)基金投资策略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基金严重偏离投资目的的;
(四)基金管理人资质出现重大问题,导致基金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
(五)因其他重大变化导致不再适宜继续持有基金的。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前退出基金的,可以按照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或其他相关国资监管规定,采取股权转让、份额转让、减少资本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基金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履行相应内部决策程序后,依照基金章程(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每只基金原则上只能追加延期1次,相关事项由基金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基金发生确需提前终止或退出、延期等事项时,应向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基金终止后,企业应督促基金管理人按协议约定的分配流程进行剩余资产分配及清算。
第八章 基金业务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规范基金业务的财务会计核算,对符合会计准则并表条件的实控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应当纳入合并范围。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基金业务的跟踪监测,组织年度审计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分别于每年9月底和4月底之前,向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报送半年度监测报告与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大内部审计力度,重点关注基金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决策程序、运营监测和风险防控等内容,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
第九章 基金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对基金投资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后续出资、提前退出、管理费支付、基金管理人后续合作等事项挂钩。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基金实际情况,突出绩效评价重点,分别设置不同绩效评价指标。投资期年度绩效评价指标,重点反映资金募集、投资进度、本地化投资倍数、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区外企业等情况。退出期年度绩效评价指标,重点反映项目退出、规范管理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等级划分为四档:优、良、中、差。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年度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十六条 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在基金清算完毕并完成财务核算之后开展,结合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对基金的整体效益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企业应在评价完成的一个月内将评价结果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
第十章 尽职免责
第三十七条 建立基金管理运作容错机制,在开展基金业务过程中,相关企业和个人已做到勤勉尽责、未谋私利,未发现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行为,但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探索性试验及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导致出现失误或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免责、减轻或从轻等处理。尽职免责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未明令禁止,或者虽未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
(二)投向符合基金功能定位、投资策略和章程约定。
(三)已建立包括绩效评价等激励约束机制。
(四)开展基金业务过程中勤勉尽职;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符合相关规定;出现损失或风险,按相关制度规定采取必要的风险应对措施,主动止损减损。
(五)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没有明知故犯或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
第三十八条 对于满足第三十七条所列条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尽职免责:
(一)基金效益良好或完成整体目标,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但少数项目出现风险或损失的。
(二)积极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在项目投资和基金运作过程中,因政策调整或发生不可抗力,投资发生亏损或未达预期效果的。
(三)在加快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参与我区“四新四强”产业集群建设、发展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中,因国家政策调整、市场波动等难以预见的外部环境影响,导致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目标或造成投资损失的。
(四)在推进国企改革发展重点任务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尚无成熟经验可借鉴、先行先试,出现失误错误,造成投资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在科技创新、推动科创载体建设等工作中,积极发挥解决“卡脖子”技术的支持功能,因技术路线选择、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市场环境变化等重大不确定因素,导致研发项目失败,造成投资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责问责情形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尽职免责工作流程:
(一)企业应当分层分类制订完善尽职免责制度及细则,明确认定机构、流程、职责清单、免责标准等,子企业相关细则报集团备案后实施。尽职免责认定机构按照程序开展调查核实,经综合研判,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免除相关责任建议。
(二)企业成立尽职免责工作领导小组或机构负责审议报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尽职免责处理建议,履行相关程序后报各级党组织审议,免责决定须逐级报集团党组织批准。区属国有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免责决定报区纪委监委、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备案后实施,开发区、度假区、各镇(街道)所属国有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经同级党(工)委同意后的免责决定报区纪委监委、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备案后实施。企业要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确保免责相关工作科学规范有序。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国有企业基金业务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对基金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所属持牌金融机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和参与基金根据其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新发起设立或出资参与的基金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正式实施前已签署相关合作、合伙等协议的基金,可按照原协议约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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