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锡山区2023-2025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执业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无锡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意见》和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2023-2025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现将我区2023-2025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周期
本次医师定期考核周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考核类别和对象
(一)考核类别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 口腔和公共卫生。
(二)考核对象
1.截至2025年12月31日,距离上个医师定期考核已满三年,或首次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并注册执业满3年且本考核周期内未参加过医师定期考核,目前仍在我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含在编、合同制、借用、退休(内退)返聘、外聘等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执业医师)。多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参加主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医师定期考核,多机构备案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2.近期有变更主执业机构计划的,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 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核内容
定期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 定。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注册所在单位进行考核评定 后报相关考核机构复核。各医疗机构及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应将医 生完成征兵体检、医疗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应急救援等政府 指令性任务情况纳入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核评定范畴。
四、考核程序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一般程序考核和简易程序考核。简易程序考核为医师本人书写述职报告,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医师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评定,考核机构复核。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适用简易程序:
1.2014年1月1日以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即执业时间满12年),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并在岗执业且2023-2025年度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执业(助理)医师(含离、退休后继续执业的医师)。
2.2014年1月1日以后、2021年1月1日以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即执业时间满5年但未满12年),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并在岗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适用简易程序:(1)2023-2025年度有良好行为记录的(指市级及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表彰、获奖或科技成果奖第一顺序人等);(2)2023-2025年度参加过卫生援陕、援疆、援青等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适用一般程序:
1.截至2025年12月31日,执业时间未满12年,不符合上述适用简易程序条件中第一种情形的。
2.截至2025年12月31日,执业时间满5年但未满12年,不符合上述适用简易程序条件中第二种情形的。
3.2023-2025年度有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过医疗事故等)。
4.上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的。
5.不按要求参加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转岗)培训的。
6.本考核周期内,被考核医师参加晋升本专业上一级技术职称考试、资格考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的、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考试或经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考试,并考核合格的,可视为业务水平合格,不需再参加业务水平测评。
五、业务水平测评大纲
执业范围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及常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常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六、业务水平测评科目
原则上按照《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进行考核。其中:1.外科分为外科和麻醉;2.医学影像与放射治疗专业分为超声、心电图、放射和放疗;3.眼耳鼻咽喉分为眼科和耳鼻咽喉;4.医学检验、病理专业分为检验和病理;5.注册二个以上(含二个)执业范围的执业医师均考核主要执业范围。
七、考核结果
考核评价工作采用《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评价表》进行考核评价,总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评价表中任一项评分不足60%,为该项评分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一项不合格,均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2.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 执业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从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5.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6.索要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7.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记费、多收费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8.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9.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10.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11.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12.未按照规定做好医院感染预防控制工作,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13.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14.未依法履行传染病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15.考核周期内,有1次以上(含1次)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16.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1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有关规定,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18.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在定期考核周期内未完成考核的医师,由其所在单位开具证明文件向考核机构申请,原定考核结束半年内应完成考核,否则认定为不合格。
(三)被考核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合格考核结果的,该考核周期为不合格,并采取一般考核程序进行定期考核三个周期。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接受培训;培训期满,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职称。
八、医师定期考核报名材料
参加医师定期考核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医师定期考核表》(见附件1);2.《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3.适用简易程序的医师提供相关依据证明资料;4.个人述职报告: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其中需包含考核周期内相关统计数据;5.《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评价表》(见附件2),医疗卫生机构留存备查;6.个人信用承诺书。以上1-6材料均一式二份,由医师所在执业机构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所在机构留存一份,另一份连同单位填报的无锡市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见附件3)(注册机构填写部分)、无锡市医师定期考核缓考人员汇总表(附件5)报所属的考核机构(原件现场审核)。
九、其他事项
(一)完善医师执业记录
1.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建立本单位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医师执业档案应包括医师行为记录、医德医风记录、医师定期考核等内容。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医师,由受援机构提出考核意见,由支援医院纳入其个人档案。多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同时接受主执业机构和备案执业机构的定期考核;其他执业地点(机构)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及不良行为记录由各执业机构出具并提交主要执业机构;主执业机构负责综合其他备案执业机构的考核意见,与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后归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同时提交主执业机构所属考核机构,由其汇总后做出综合评定结果。
2.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利用好信息化手段将定期考核结果录入医师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经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系统中审核通过后同时在《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定期考核专用章。
3.请区卫生监督所于2026年1月23日前,将全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受行政处罚的医师信息反馈至区卫生健康委医政科教科。
(二)考核机构
锡山区2023-2025年度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如下:
1、无锡市锡山人民医院:承担本单位执业医师定期(提前)考核工作和全区执业医师定期(提前)考核不合格人员的培训和再次考核工作。
2、无锡市锡山区东亭人民医院:承担本单位和东亭街道、云林街道、安镇街道辖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服务站)执业医师的定期(提前)考核工作。
3、无锡市锡山区鹅湖人民医院:承担本单位、鹅湖镇和羊尖镇辖区的卫生院(含村卫生室)、厚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服务站)执业医师的定期(提前)考核工作。
4、无锡市锡山区中医医院(含锡北院区、东港院区):承担本单位、东港镇和锡北镇辖区的卫生院(含村卫生室)、东北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服务站)执业医师的定期(提前)考核工作。
5、无锡市锡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本单位和锡山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执业医师的定期(提前)考核工作。
6、无锡安国中西医结合医院:承担本单位和鹅湖镇、羊尖镇、厚桥街道、安镇街道、东亭街道范围内各级各类社会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的定期(提前)考核工作。
7、无锡梓旺康复医院:承担本单位、健鼎(无锡)电子有限公司医务室和东港镇、锡北镇、云林街道、东北塘街道范围内各级各类社会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的定期(提前)考核工作。
全区执业医师定期(提前)考核不合格人员的培训和再次考核工作,由锡山人民医院承担。
(三)定期考核时间要求
1.各医疗机构于2026年1月23日前,按要求将本机构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报名材料报至所属考核机构。考核机构审核无误后,将附件3、附件5的电子版于2026年1月31日前报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2.各考核机构要加强统筹安排,提前将考核计划通过医师注册机构通知到考核医师,并在2026年3月27日前完成业务水平测试工作,考核结果(附件3、附件4,电子版+盖章PDF版)于2026年4月10日前报区卫生健康委医政科教科备案。
3.2023-2025年定期考核盖章时间为2026年4月20日-4月29日,请各医疗机构统一集中办理定期考核盖章事项,并及时将定期考核结果录入医师注册联网系统统,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做好审核。我委将适时对各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复核。
4.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本次考核的医师,须提前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申请,并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具证明,提交考核机构。经考核机构同意后,方可延期考核。2026年1月23日及以后才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的一律无效,仍然按照无故缺考处理,无故缺考的医师视为考核不合格。
十、工作要求
(一)各医师执业机构通知本单位所有考核对象及时准备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考核机构参加考核,并将所需资料汇总后报送指定考核机构。无考核资质的医疗机构,到我委指定的考核机构参加考核。
(二)考核结束后两周内,各医疗机构在内部网站或院务公示栏公示考核结果,并按时录入医师执业信息库。对无故不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人员,按照定期考核不合格处理。
(三)医师变更注册地点需提前进行定期考核,提前考核的日期为本考核周期结束后至变更之日。考核程序按通知进行,即由其原执业机构进行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考核,原考核机构负责复核。
(四)在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医政科教科宋春飞、李大亮联系,电话:88227005、88227007。
锡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