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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锡山区项目经理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 014034703/2025-01429 发文日期 2025-12-05 公开日期 2025-12-05
文件编号 锡府办[2025]51号 效力状况 有效
发布机构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下载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锡山区项目经理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锡山区

项目经理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度假区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驻区各条线单位:

《锡山区项目经理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25

 

锡山区项目经理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锡山区未来产业发展,激发新质生产力创新活力,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打通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产业孵化全链条,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锡山区未来产业领域,通过赋予项目经理人自主权和资源调配能力,促进技术、人才、资本、政策和场景的有效融合,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二章  职责与功能

第三条  项目经理人由项目专员+项目经理组成,以团队形式组织实施未来产业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及推动项目产业化。其中,项目专员由政府部门业务负责人担任,择优遴选兼具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人才担任项目专员,负责对未来产业技术攻关项目进行合规监管、跨部门资源统筹等,面向政府负责联系对接工作;项目经理是面向全球公开选聘具备技术产业化经验的科技领军人才,主导未来产业技术攻关项目的寻优选题、技术路线设计、团队组建、智库组建、成果转化、市场化对接、科技企业孵化等事项

第四条  项目经理人受主管部门委托,负责项目的规划、实施、资源调配等工作,落实未来产业一条赛道、一所高校、一名院士、一个平台、一座园区、一支基金的“六个一”工作机制。主管部门发挥无锡市产业创新研究院驻地优势,负责为项目经理人协同所需创新资源,对项目经理人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评估,积极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为项目经理人提供充分的试错空间。

第五条  项目经理人作为未来产业新赛道培育的核心负责人,承担从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到产业化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责任,协助主管部门实现研转一体技术攻关、平台机制体制创新、专业基金组建、拨投结合模式升级等创新突破。

 

第三章  选拔与聘任

第六条  项目经理人需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理工科知识背景、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以及敏锐的市场洞察力,能够精准把握产业需求和技术发展方向,将未来产业新赛道科研成果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

第七条  项目经理人选拔应综合考虑其专业技术背景、管理经验和创新能力。选拔方式包括内部遴选、公开招聘以及高校院所推荐等多种方式,重点考察候选人的技术、管理和资源整合能力,尤其是其推动跨行业合作的能力。

第八条  项目经理聘任后,签订项目委托管理合同,聘期一般为23年,确保项目经理能够高效履行职责并推动项目顺利开展。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项目经理人享有项目立项、团队组建、资源调配等权限。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目标和技术路线,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和考核目标,确保平台和园区资源高效配置和调度,充分发挥团队作用。

第十条  项目经理人的工作应根据目标责任制进行管理,主管部门定期对其工作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的技术突破、产业化成效和创新成果等。考核结果将直接影响项目经理的薪酬、晋升及下一阶段的任务分配。

第十一条  建立合理的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创新和探索,对于因技术路线争议或市场环境突变等不可控因素导致的项目失误,项目经理人可享有容错空间。经评估确认后将不予追责,为项目经理人营造敢于创新、勇于担当的良好环境。

 

第五章  激励与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为项目经理人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包括资金、技术、设备等,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建立与项目经理人相关的激励机制,例如为项目经理提供优先推荐申报太湖人才计划的机会。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人在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和困难时,主管部门应及时提供帮助与协调,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六章  风险防控与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人应识别项目潜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预案。对项目管理中出现的风险,项目经理人需及时报告并进行动态纠偏,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推进。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人履职情况将根据技术攻关、成果转化、资源整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与后续项目承担、晋升评优等挂钩。

 

第七章  变更与撤销

第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项目经理未按合同履职或出现其他不适合继续履行项目经理职责的情形,主管部门可提出变更或撤销项目经理,并终止项目委托管理合同。

第十八条  若项目经理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无法继续担任的,需提前一个月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出替换方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两年,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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