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层级 | 实施主体 |
1 | 对新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汽车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五条。 | 六明示、七禁止、企业备案和年报等信息报送情况 六明示:(1)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2)明示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3)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4)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5)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6)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 七禁止:(1)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2)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3)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4)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5)不得实施有损于供应商品牌形象的行为;(6)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7)汽车销售、用户等信息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
市级、县(区) | 市商务局,市(县)区商务局,经开区经发局 |
2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行政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江苏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 (苏商规〔2020〕1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1)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3)《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4)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5)“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6)结合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范作业相关情况。 | 市级、县(区) | 市、市(县)区两级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 |
3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企业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 1、对“实名登记”“非现金购卡”“限额发行”等三项制度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2、对信息公示情况的行政检查。 3、对资金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4、对业务报告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区) | 市商务局、市(县)区商务局 |
4 | 对国内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管 | 《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商规〔2022〕3号)第八条。 | (一)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代储纳税凭证或者上一年度成品油进、销、存情况审计报告(报表)(二)上一年度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情况(三)上一年度进货发票(四)营业执照(五)零售网点产权文件或者船舶权证。 依法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营业执照、相关产权文件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无需提供。 零售网点基础设施在上一年度扩建、改建的,应当提供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能源、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在各自监管领域或者联合采取实地核查、资料审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综合监管效能。 |
市级、县(区) | 市商务局、市(县)区市商务局、经开区经发局 |
5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的行政检查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市级、县(区) | 市商务局、市(县)区商务局 按层级实施监管(经开区由所属行政区商务局覆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