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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区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住房更新改善 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信息索引号 014034703/2024-00875 发文日期 2024-08-16 公开日期 2024-08-16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锡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链接 —  — 政策咨询
内容概述 关于对《区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住房更新改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2021年7月9日,锡山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区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住房更新改善工作的实施意见》(锡府发〔2021〕27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全区农房建设管理的秩序,在全面推进我区乡村振兴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方面发挥出了巨大作用,受到了来自于农村居民和社会各界的良好反响。

关于对《区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住房更新改善

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202179日,锡山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区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住房更新改善工作的实施意见》(锡府发〔202127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全区农房建设管理的秩序,在全面推进我区乡村振兴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方面发挥出了巨大作用,受到了来自于农村居民和社会各界的良好反响。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省、市、区层面相继出台了房屋安全、自建房安全管理、宅基地管理等方面的其他政策文件,因各级各类政策就农村房屋建设、安全管理等工作的侧重点不同,给基层和农村居民贯彻执行《意见》带来了诸多困惑。为切实回应社会关切,我们在慎重研究后认为有必要对《意见》进行梳理解读,以此更好地指导基层和帮助群众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相关要求等。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2005年,为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无锡市先后出台了相关政策,暂时冻结了农村住房建设的审批。政策的出台为遏制农村地区无序建设的蔓延,推进农村地区集约、节约化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175月,市委市政府在广泛听取民意、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锡委发〔201736号)。201812月,我区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区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锡府发〔2018113号)。市、区农房政策的相继出台,有力规范了我区农村住房建设,改善了农村居民房屋质量,提升了农村宜居水平。

20217月,为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居住条件,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我区制定了《区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住房更新改善工作的实施意见》(锡府发〔202127号)。《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我区对规划管控、建房和宅基地审批、建房监管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强调刚性执行来提升我区农村建房管理水平;进一步明确了重点工作内容,着力通过各项举措的落实,既推动农民居住条件改善、村庄人居环境提升,又促进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为城乡融合发展夯实基础。

二、《意见》基本原则解读

根据近3年来各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制定情况,以及我区农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意见》坚持的几项基本原则进行解读明确:

一是系统谋划、统筹推进的原则。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村居民的切身生活,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项工作。随着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农村住房条件改善、美丽农居建设等各项工作的深入推动,安全已成为农房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高度重视。因此在《意见》贯彻实施过程中,务必要树立全局眼光,坚持工作的系统性,将农房安全工作与乡村建设、产业发展等一体谋划和推进。一方面是健全完善相应的工作体系,各镇(街道)应将农房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纳入全区小型零星工程管理体系,将农房使用安全管理纳入各地既有建筑(自建房)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通过两个体系的建立完善,确保农房安全有人抓、问题有人管。另一方面是加强日常巡查和各方责任落实,通过专项检查、日常巡查、群众投诉举报等渠道,及时发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有效处置,确保各类问题隐患及时消除。

二是规划先行、分类实施的原则。我区已于2022年完成了对新一轮镇村布局规划的调整,形成了《无锡市锡山区镇村布局规划(2022版)》,明确了集聚提升类、特色保护类、城郊融合类、搬迁撤并类和其它一般村庄等类别的界定。围绕乡村建设工作,各镇(街道)应结合各村庄实际,分类推进村庄建设改造。同时对于农户的合理建房需求或现实解危需要,在不违背国家和省市区相关政策的前提下,由各镇(街道)统筹结合村民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不搞一刀切1、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规划发展村庄内的农村居民,可按需申请翻建、改(扩)建或新建住房,优先改造 1980 年前建造的农房,鼓励改造 1981 年至 2000 年期间所建的农房。规划发展村除承担本自然村农房建设及新增分户建设外,有条件的还可承担本行政村范围内其他一般村的农户迁移建设任务,促进农村适度规模集中居住。2、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一般村村庄内的农村居民,原则上不得新建住房;住房经鉴定为 C 级或以上的农村居民,可以申请纳入城镇社区集中安置,或经批准且符合条件可申请迁建至同一行政村范围内的规划发展村。经各镇(街道)研究认为确有困难的,可按《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锡委发〔201736 号)以及《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锡府办〔20237号)规定翻建住房。3、在城市总体规划、镇(街道)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居民,不得改(扩)建和新建住房;住房经鉴定为 D 级的,可以申请纳入城镇社区统一安置;不能统一安置的,可申请按照原址、原高度、原面积翻建住房。

三是守正创新、规范有序的原则。2017年市、区农房建设方面的政策文件制定以来,我区在推进过程中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基层创新实践,探索出多种有利于推动农房建设的新经验、新做法,涌现出了产村融合、整村翻建、城镇转移等三种类型,起到了较好的以点带面示范作用。立足于当前美丽农居建设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各镇(街道)应进一步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想方设法破解当前在资金、土地、人才等方面的问题制约,创新研究新的操作路径,切实走出一条符合本地实际、彰显锡山特色的农房建设道路。

三、《意见》贯彻实施方面的提醒

农房建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从当前《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来看,客观存在着部分基层干部和群众理解偏差、对政策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区农房办作为政策的起草单位和指导实施单位,现就政策今后的贯彻实施作以下几方面的工作提醒:一是重视政策学习。由各地村镇建设部门牵头,做好对《意见》的宣传解读,带动村镇建设条线干部认真学习,指导相关人员深入领会《意见》基本原则、工作要求,查找当前工作存在的问题,梳理实施推进的思路。同步加大对群众的政策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做好相应的解释沟通工作。二是加强组织动员。各镇(街道)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制定农村住房条件改善、美丽农居建设等工作的年度实施计划,编制一村一策方案、细化工作举措、完善保障措施,多措并举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重大事务的决策权,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守住底线红线。各镇(街道)要强化房屋安全的红线意识,树立底线思维,切实维护和保障好广大人民最根本的居住安全利益。针对被鉴定为C级及以上的农村危房,要积极督促和指导产权人、使用人按照《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锡人发﹝202128号)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好作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责任,在未完成农房拆除、新建翻建、集中安置等解危措施前,及时通过修缮、加固的方式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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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一览

 

1202252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

2202441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

32022315日《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办厅字﹝202225号)

42022527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39号)

52021109日《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锡人发﹝202128号)

620211231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锡政办发〔202179号)

72023317日《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锡府办﹝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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