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盛伟建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2月29日对你单位将冲洗场地的废水通过外排口排入锡北运河,现场采该外排口水样,经监测,水样浓度pH:12.85、悬浮物:112 mg/L,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案发出锡山环罚决〔20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锡山环罚决〔20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无锡市锡山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领取锡山环罚决〔20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详见附件。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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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无锡市锡山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423室)
电话:88219327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山环罚决〔2024〕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