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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季度工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精准执法暨外包外租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曝光

  四季度,市应急管理局部署开展了工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精准执法暨外包外租专项执法行动,现公布锡山区2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督促警示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一】

  20231023日,锡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乐加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将厂房出租给5家单位及个人使用。该单位未与承租户(无锡某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方书面告知出租场所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

  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以作出处罚款3.6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款0.7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1031日,锡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锡山区锡北聚胜机械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当日,该单位从业人员刘某某正在生产车间内现场使用电焊机进行电焊作业,经核实,刘莫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二)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三)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四)对承包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重点检查事项

   1.是否审查承包方、承租方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  

   2.是否与承包方、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是否对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4.是否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  

   5.是否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  

   6.是否对承包方、承租方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是否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否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是否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8.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是否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9.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高处作业、有限(受限)空间作业、临近油气输送管道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以及涉及危险物品的场所动火和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时,是否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0.生产经营单位所在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