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锡山区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第一批)的通知
开发区、商务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驻区各条线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无锡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提升法治营商环境,强化企业合规意识,有效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和管理,预防、降低违法违规风险,我区组织城建、交通、市场等9个部门聚焦高频多发违法行为,编制了《锡山区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第一批)》,现予以公布。请各执法部门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在执法过程中合理审慎运用行政裁量基准,不断延伸行政执法的宽度和深度;加强与企业沟通交流,鼓励支持企业自主自愿开展合规指导管理,充分提升区内企业发展动力,推动锡山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附件:锡山区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第一批)
无锡市锡山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无锡市锡山区司法局(代章)
2023年11月27日
附件
锡山区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第一批)
(区财政局)
序 号 |
行政合规 事项 |
常见违法 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 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科室) |
1 |
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 |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
★★★ |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对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严格把关,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
综合科:88227020 |
2 |
供应商本着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参与政府采购竞争 |
恶意串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
★★★ |
供应商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参与政府采购竞争,防止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关情形。 |
综合科:88227020 |
3 |
中标或者成交后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 |
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充分研究采购文件各项条款,评估参与成本和相关商业风险。中标或者成交后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综合科:88227020 |
备注:风险等级,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锡山区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第一批)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序 号 |
行政合规 事项 |
常见违法 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 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科室) |
1 |
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 |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
★★★ |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对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严格把关,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
综合科:88227020 |
2 |
供应商本着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参与政府采购竞争 |
恶意串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
★★★ |
供应商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参与政府采购竞争,防止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关情形。 |
综合科:88227020 |
3 |
中标或者成交后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 |
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充分研究采购文件各项条款,评估参与成本和相关商业风险。中标或者成交后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综合科:88227020 |
4 |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十一条第一款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 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 |
建设单位应当将上述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
消防验收科:88218660; 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8212712。 |
5 |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十三条第一、三款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 |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
消防验收科:88218660; 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8212712。 |
6 |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未依照消防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十三条第一、二款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
★ |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消防验收科:88218660; 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8212712。 |
7 |
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建管服务中心:88201039; 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8212712 |
8 |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责任管理制度,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工地设置密闭围挡,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
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
★★★ |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
建管服务中心:88201039; 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8212712 |
9 |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
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
★★★ |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重新审核、审查和论证。 |
建管服务中心:88201039; 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8212712 |
10 |
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施工单位未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提供了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教育其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 2.0.4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应按作业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2m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 |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应按作业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2m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 施工单位应做好监督、教育工作。 |
建管服务中心:88201039; 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8212712 |
11 |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义务,并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及时、同步收集整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不得弄虚作假。 |
未及时、同步按照规定收集整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或者弄虚作假。 |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9号)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五)及时、同步收集整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及时、同步按照规定收集整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 |
★★ |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是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真实记录,是反映工程质量和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收集好水泥、钢筋、钢筋焊接、机械连接材料等质量控制资料。 |
建管服务中心:88201039; 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8212712 |
12 |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义务,对检验批、分项和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和验收,保证质量验收文件的内容真实有效、完整,留存原始记录、影像资料。 |
未按照规定对检验批、分项和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和验收,质量验收文件的内容不真实、不完整。 |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四)对检验批、分项和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和验收,保证质量验收文件的内容真实、有效、完整,留存原始记录、影像资料;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人民防空部门依照法定职权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检验批、分项和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和验收,质量验收文件的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 |
★★ |
施工单位应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报经监理审核,按规定做好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自检及报验工作,并保证质量验收文件的内容真实、有效、完整,留存原始记录、影像资料。
|
建管服务中心:88201039; 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8212712 |
13 |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
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 |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隐患判断标准依据《住建部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文相关规定。 |
建管服务中心:88201039; 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8212712 |
14 |
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检测仪器并规范标准,项目经理不得擅自变更和离岗,现场质量检查员应当由施工单位直接派驻,并对施工单位负责。 |
项目经理擅自变更或者不在岗履职。 |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一)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检测仪器并规范标准,项目经理不得擅自变更和离岗,现场质量检查员应当由施工单位直接派驻,并对施工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项目经理擅自变更或者离岗的。 |
★★ |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人员,项目经理不得擅自变更,并保证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
建管服务中心:88201039; 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8212712 |
15 |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
未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书面制止,或者整改验收未闭合以及制止无效时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处理。 |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三)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书面制止并整改验收闭合;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书面制止,或者整改验收未闭合以及制止无效时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处理的。 |
★★★ |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未履行相应工程质量义务,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书面制止并整改验收闭合,如制止无效,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处理。 |
建管服务中心:88201039; 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8212712 |
16 |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
未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或者出具虚假验收意见。 |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六)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得降低验收标准、出具虚假验收意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或者出具虚假验收意见的。 |
★★ |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当履行相应的工程质量义务,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得降低验收标准、出具虚假验收意见。 |
建管服务中心:88201039; 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8212712 |
17 |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责任管理制度,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工地设置密闭围挡,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
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
★★★ |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
建管服务中心:88201039; 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8212712 |
18 |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
1.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虛假或者己过有效期; 3.特种作业操作证再复审、延期复审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上岗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頓,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方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种作业人员安仝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第二激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
1.生产中常见的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具休参见《特种作业目录》;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体年龄:(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第(1)(2)(4)(5)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其他合规要求,具休参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建管服务中心:88201039; 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8212712 |
19 |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
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第三十四条 施工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
★★★ |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重新审核、审查和论证。 |
建管服务中心:88201039; 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8212712 |
备注:风险等级,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锡山区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第一批)
(区城管局)
序 号 |
行政合规 事项 |
常见违法 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 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科室) |
1 |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
1.未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2.责任区内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 3.责任区内乱牵挂、乱涂贴、乱停车辆、乱堆放、乱扔垃圾等。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九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具体要求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容环卫责任人对责任区内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向所在地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为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书,并监督其履行。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停车、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按照责任分工定时清扫、保洁; (三)及时清理垃圾,无暴露垃圾、污水、污迹,防止蚊蝇孳生; (四)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五)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及责任书约定的其他责任。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的具体工作委托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承担。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1.沿街商业经营者应当在属地镇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明确市容环卫责任区范围。 2.沿街商业经营者应主动维护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和立面环境,对在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应予以劝阻,报告属地综合执法部门查处。 3.沿街商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如因经营需要,应向属地镇街申请,经批准后进行。 |
综协科:88706477
|
2 |
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应当符合管理要求 |
1.名称与营业证照、商标注册不相符; 2.25米以上建(构)筑物屋顶设置店招标牌; 3.利用店招标牌设施发布或变相发布户外广告。 |
《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店招标牌设施设置规划和城市街景规划(设计)要求; (二)名称与营业证照、商标注册相符; (三)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使用文字、汉语拼音,使用外国文字的,按照规定同时使用中文; (四)25米以上建(构)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店招标牌; (五)不得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以及消防安全; (六)依法应当符合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设置店招标牌。 店招标牌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户外广告。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利用建(构)筑物玻璃幕墙、临街门窗等内外侧,以悬挂、张贴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店招标牌设施设置不符合店招标牌设施设置规划和城市街景规划(设计)要求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名称与营业证照、商标注册不相符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以及消防安全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因搬迁、解散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设置者不在原经营场所继续经营,未自行拆除店招标牌,恢复附着建(构)筑物原貌的。 |
★★★ |
1.沿街商业经营者在设置店招标牌设施前,应主动前往属地为民服务中心查询规划条件和设置要求。 2.25米以上建(构)筑物屋顶不设置店招标牌设施。 3.店招标牌上不宣传发布户外广告。 |
综协科:88706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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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
1.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 2.运输车辆沿途抛洒、滴漏; 3.运输车辆车轮带泥污染道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 第七十条第一款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十五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第二款 运输散装、流体物料(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等,下同)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撒,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第六十三条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八)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撒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车轮带泥行驶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2.储运消纳场所应设置清洗台及相应的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进出口通道硬化,防止运输车辆车轮带泥上路。 3.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4.保持运输车辆外型完好、整洁。 |
环卫科:88221829 执法大队:88221013 |
备注:风险等级,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锡山区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第一批)
(区交通运输局)
序 号 |
行政合规 事项 |
常见违法 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 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科室) |
1 |
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 |
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 |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的; |
★★★ |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条件以及营运车辆实行年度审验。 第十六条第(一)项 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
运输管理科: 88707887,88703126 执法大队一中队:88703141 |
2 |
客运班车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 |
客运班车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
★★★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
运输管理科: 88707887,88703126 执法大队一中队:88221305 |
3 |
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情节严重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客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二)其他道路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满12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12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
运输管理科: 88707887,88703126 执法大队一中队:88703141 |
4 |
危险货物承运人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符合要求 |
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
★★★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 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
运输管理科: 88707887,88703126 执法大队一中队:88221305 |
5 |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不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 |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
执法大队三中队:88200110 |
6 |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科:88217052; 执法大队安全科:88218029 |
7 |
生产经营单位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科:88217052; 执法大队安全科:88218029 |
8 |
生产经营单位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向从业人员通报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
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科:88217052; 执法大队安全科:88218029 |
9 |
建立或者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不低于90%,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
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
★★★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 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
运输管理科: 88707887,88703126 执法大队一中队:88703141 |
10 |
不擅自超限超载运输 |
擅自超限超载运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
执法大队三中队:88200110 |
11 |
客运包车不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 |
客运包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
运输管理科: 88707887,88703126 执法大队一中队:88221305 |
12 |
采取有效的密闭措施,不向路面抛洒泥土。 |
未采取有效的密闭措施,向路面抛洒泥土,造成公路路面污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
执法大队三中队:88707267 |
13 |
港口码头经营许可 |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 |
★★★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六条第一款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 |
港航管理科: 88707887,88703126 执法大队二中队:88209683 |
备注:风险等级,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锡山区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第一批)
(区水利局)
序 号 |
行政合规 事项 |
常见违法 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 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科室) |
1 |
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经批准后进行 |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2.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 |
1、办理取水许可证; 2、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
水政水资源科:88258618 |
2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以及其他活动经批准后进行 |
1.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2.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3.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二条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 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限定航速的标志,由交通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 |
2、依照审批要求批建相符。 |
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88258569 |
3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进行 |
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 |
1.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在开工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2.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各项措施; 3.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4、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当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
水利规划与水 土保持科: 88258525 |
4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建设单位未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 |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88258201
|
备注:风险等级,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锡山区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第一批)
(区农业农村局)
序 号 |
行政合规 事项 |
常见违法 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 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科室) |
1 |
农药经营门店售卖的农药及超市经营的卫生杀虫剂应是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产品 |
经营单位经营无农药登记证的卫生用杀虫剂。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2022修订) 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第七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营假农药。 |
★ |
经营者采购卫生杀虫剂等农药时,需仔细查看标签上的农药登记证号,并登陆“中国农药信息网”(http://www.chinapesticide.org.cn/)查询该登记证号,核对标签是否一致,确保进货产品合法合规。 |
无锡市锡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8209110 |
2 |
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 |
宠物经营单位经营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正) 第五十一条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动物出售单位或动物产品生产企业索要检疫合格证明 |
无锡市锡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8250506 |
3 |
兽药生产企业要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经营者应当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 |
未经批准生产兽药、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20修订) 第十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
★ |
兽药生产企业要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经营者应当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假、劣兽药。 |
无锡市锡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8250506 |
备注:风险等级,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锡山区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第一批)
(区文体旅游局)
序 号 |
行政合规 事项 |
常见违法 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 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科室) |
1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应停止经营该体育项目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 |
《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应立即停止经营,待改正符合规定条件后再经营该体育项目。 |
审批科:88100203 |
2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不得拒绝、阻扰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扰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审批科:88100203 |
3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需经体育主管部门许可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 《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向体育主管部门申请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批准后证照齐全方可经营。 |
审批科:88100203 |
4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应按规定经营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不按规定经营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
审批科:88100203 |
备注:风险等级,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锡山区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第一批)
(区卫生健康委)
序 号 |
行政合规 事项 |
常见违法 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 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科室) |
1 |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 |
1.医疗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2.医疗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
★★ |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周期一般为1a-2a,不得超过2a。医学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d,在岗期间应定期接受再培训,两次培训时间间隔不超过2a,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d。 |
卫健委应急办:88227022; 卫生监督所监督一科:88218569 |
2 |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
用人单位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 |
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前,应当安排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
卫健委应急办:88227022; 卫生监督所监督一科:88218569 |
3 |
用人单位应当在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指导、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
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2.用人单位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七十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
★★ |
用人单位应当在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指导、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
卫健委应急办:88227022; 卫生监督所监督一科:88218569 |
4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
★★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
卫健委应急办:88227022; 卫生监督所监督一科:88218569 |
5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
★★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
卫健委应急办:88227022; 卫生监督所监督一科:88218569 |
6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
卫健委应急办:88227022; 卫生监督所监督一科:88218569 |
7 |
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未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
★★★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卫健委应急办:88227022; 卫生监督所监督一科:88218569 |
8 |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
★★★ |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卫健委应急办:88227022; 卫生监督所监督一科:88218569 |
9 |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
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生产或者销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四年。 |
卫健委应急办:88227022; 卫生监督所监督二科:88218570 |
10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
1.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 2.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消毒工作时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3.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
《消毒管理办法》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
卫健委应急办:88227022; 卫生监督所监督三科:88218571 |
11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 |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
★★★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
卫健委应急办:88227022; 卫生监督所监督三科:88218571 |
12 |
医疗卫生机构有关设施设备应符合医疗废物处置要求 |
医疗卫生机构有关设施设备不符合医疗废物处置要求。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
★★★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及时消毒和清洁。 |
卫健委应急办:88227022; 卫生监督所监督三科:88218571 |
13 |
单位或个人开办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
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八条 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 |
单位或个人开办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
卫健委应急办:88227022; 卫生监督所监督三科:88218571 |
14 |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
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 |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
卫健委应急办:88227022; 卫生监督所监督三科:88218571 |
15 |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一条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
★★★ |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卫健委应急办:88227022; 卫生监督所监督三科:88218571 |
16 |
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的消毒产品 |
《消毒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禁止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的消毒产品 |
卫健委应急办:88227022; 卫生监督所监督三科:88218571 |
备注:风险等级,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锡山区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第一批)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风险等级,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