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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锡山区水利局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无锡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提升营造环境,更好地推动企业依法、守规经营。无锡市锡山区水利局针对我区水利领域的违法行为特点,编制了无锡市锡山区水利局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现予以公布。

 

无锡市锡山区水利局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行政合规

事项

常见违法

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风险

等级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

(科室)

1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以及其他活动经批准后进行

1.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2.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3.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二条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 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限定航速的标志,由交通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

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1.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以及其他活动办理审批手续

2、依照审批要求批建相符

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88258569

2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建设单位未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88258201

 

 

备注:1风险等级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2、该清单并未涵盖水利领域所有违法违规行为,合规建议仅为行政指导,不作为企业免责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