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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3.6GW高效异质结智能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3.6GW高效异质结智能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23〕78号

 

无锡华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3.6GW高效异质结智能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位于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拟新建3.6GW高效异质结智能制造项目,主体工程包括1个生产车间、6条生产线,配套特气站、大宗气体站、氢气站、硅烷站、化学品库等贮运工程,以及公辅工程、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3.6GW高效异质结光伏电池的生产规模。

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定位。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工艺废气中颗粒物、氟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氢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表5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和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2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氟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氢、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表6排放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1排放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建成后,浓碱废水、稀碱废水分别进入不同的废水处理系统经中和工艺处理,酸性废水、废气处理系统废水、初期雨水进入含氟废水处理系统后经沉淀工艺处理,上述三股废水一并排入均质池后接管至锡东工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部分纯水制备浓水回用于冲厕,剩余与循环冷却系统排水一起接管至锡东工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接管安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均质池出水需满足锡东工业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按《报告书》所述,在出水口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标准。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生产车间、化学品库、各类气站、危废仓库、一般固废仓库、事故应急池、地下污水管道和废水处理设施等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要求,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管理制度,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及其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生产车间、化学品库、污水处理站四周为边界设置100米,以危废仓库为边界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十)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氟化物≤0.951吨、氯化氢≤0.104吨、颗粒物≤0.557吨、氮氧化物≤0.076吨、非甲烷总烃≤0.697吨、氨≤0.133吨、硫化氢≤0.002吨、硫酸雾≤0.006吨、碱雾≤0.612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氟化物≤0.046吨、氯化氢≤0.033吨、非甲烷总烃≤0.593吨、氨≤0.035吨、硫化氢≤0.001吨、硫酸雾≤0.003吨、碱雾≤0.062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

生产废水:水量≤1824394/1824394吨、COD≤231.16/54.73吨、氨氮≤1.28/1.28吨、总氮≤1.60/1.60吨、总磷≤0.48/0.48吨、悬浮物≤216.45/18.24吨、氟化物≤11.76/1.82吨、全盐量≤3007.94/3007.94吨。

生活污水:水量≤44478/44478吨、COD≤17.79/2.22吨、氨氮≤1.33/0.18吨、总氮≤1.78/0.53吨、总磷≤0.13/0.02吨、悬浮物≤15.57/0.44吨、动植物油≤3.56/0.04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锡东工业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建成投运前,本项目不得投产。

七、我厅委托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别送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无锡市锡山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304-320251-89-01-52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