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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不服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锡府行复101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春新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周嘉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举报处理结果,于2023年8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8月15日收到该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并于8月22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提出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30日向本机关递交了《答复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处理结果,请求确认其违法。

申请人称:其因生活需要于2023年2月2日通过拼多多平台在无锡环行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经营的店铺:环拓电动车旗舰店,购买了2台嘉力牌1500W的电动三轮车,车辆铭牌载明品牌:嘉力,型号:JL1500DZH,中国嘉力工业摩托车有限公司等信息,通过国家部门网上查询型号JL1500DZH,系其它品牌电动三轮车,又通过查询嘉力品牌,发现涉案产品并未获得生产备案及强制认证证书号,电动三轮车系强制目录内产品,需要取得强制认证证书后方可生产销售。于2023年3月4日通过全国12315发起了投诉, 3月6日做出立案决定,截止到8月11日还未告知处理结果。本案中,被申请人至今未依法履行职责属于违法。根据行政复议法提出该申请。

被申请人称:2023年2月14日,我局收到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举报材料,申请人称被举报人拼多多店铺“环拓电动车旗舰店”销售的2台嘉力牌1500W 电动三轮车未取得生产备案、强制认证证书号,属于不合格产品,要求我局处理。申请人举报时预留联系电话1377****657。经核查,我局认为申请人举报事项符合立案条件,我局于2023年2月27日正式立案。同日,我局作出《举报立案告知书》,短信告知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已在期限内告知举报人立案决定。目前该案件仍在办理过程中,处理结果尚未作出。

经审查查明:2023年2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单,称被举报人销售的2台嘉力牌1500W 电动三轮车未取得生产备案、强制认证证书号,属于不合格产品,请求核实查处。被申请人于2月14日制作《案件来源登记表》。2023年2月27日,被申请人认为举报事项符合立案条件,制作《立案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决定立案。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立案告知书》,并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2023年3月4日,申请人再次就该事项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被申请人再次在12315平台反馈已经立案的处理结果。

另查明,2023年5月26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被申请人作出延长办案期限30日的决定。2023年6月27日,因案件涉及外地协查,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被申请人再次作出延长办案期限180日的决定,截至申请人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该案尚未作出处理结果。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0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核查后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立案决定,符合上述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立案决定,于同日作出《举报立案告知书》,并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该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与案涉举报相关的法定职责。此外,被申请人分别于2023年5月26日和 2023年6月27日两次作出延长办案期限的决定,截至申请人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该案尚未办结。综上,被申请人并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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