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锡府行复50号
申请人:丁某。
被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春新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周嘉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7月10日对其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7月19日收到该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2年7月28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提出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5日向本机关递交了《答复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0日作出的举报编号1320205002022053071888588的处理结果,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其于2022年5月20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荣鼎生活用品”支付花费4.6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一次性竹筷”一份,订单编号,并于2022年5月29日签收。申请人于2022年5月30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2022年7月10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回复,处理完成。申请人于2022年5月30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锡山区某生活用品店(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通过申请人上传的产品照片可以清楚的看到,被举报人所销售的产品无任何标签标识,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其次,产品包装上印有“健康、环保、卫生”字样,申请人多次联系被举报人索取相关事实证明凭证遭拒,被举报人涉嫌欺诈宣传。被申请人发现被举报人存在异常经营的违法行为,并未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属于主观意识上的不作为。被申请人作为商家登记主管部门,赋有审查监督的法定责任,被申请人回复称我局已将案件移送至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的举报,我局决定销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举报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并未正视举报问题,存在变相阻挠申请人行使举报的权利,有违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被申请人作为国家政府部门遇到事情不处理,强行推卸责任,任其商家继续违法经营。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便结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要求被申请人发函至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商家在平台上违法经营的店铺进行封停处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对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2年5月30日,被申请人接申请人举报称被举报人开设的拼多多店铺“荣鼎生活用品”销售的“一次性筷子饭店专用竹筷外卖快餐卫生碗筷便宜方便家用餐具快子”标签标识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经查,被举报人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日用百货、酒店用品、厨房用品、汽车用品、花卉、苗木、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网上零售(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住所:拼多多平台:https://shop.pinduoduo.com/QOpmywB4。6月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使用手机登入被举报人拼多多店铺,检查发现有一款名为“一次性筷子饭店专用竹筷外卖快餐卫生碗筷便宜方便家用餐具快子”的产品。6月7日、6月2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拨打被举报人注册执照时所留电话及举报人提供的发货电话,均未能联系到被举报人。6月27日,被申请人获取到被举报人另一手机号,联系到被举报人的经营者李某,其称营业执照办理好后没有在锡山区开展过经营活动,而是在浙江义乌从事经营活动。鉴于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为义乌市,被申请人将违法线索移送至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作出销案决定。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适用法律准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被举报人通过在拼多多开设的店铺“荣鼎生活用品”销售案涉商品,根据上述规定其违法行为由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经过被申请人核查,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为浙江省义乌市某地,应由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本案。《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被申请人将案件线索移送给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处理,因本部门不具有管辖权,作出销案决定。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符合法定程序。2022年5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6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立案告知书》并短信告知申请人立案情况。6月29日,被申请人将案件线索抄送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并决定销案。7月1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将违法线索移送至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处理,对其举报的案件作销案处理。
经审查查明:2022年5月30日,申请人在江苏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上登记。2022年6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锡山市监举告〔2022〕07第6-20号《立案告知书》并于当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2022年6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锡山市监案移〔2022〕07第6-29号《案件线索移送函》,将相关线索移送至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1日,被申请人对案件作销案处理,作出锡山市监举结〔2022〕07第0701号《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并于当日电话告知申请人。2022年7月10日,被申请人在江苏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上对投诉内容进行答复。另查明,案涉店铺在拼多多网店的经营者证照信息显示,其住所地为拼多多平台,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李某在电话询问中对被申请人表示,她办理执照后一直在浙江省义乌市从事经营活动。又查明,案涉商品的发货物流单显示,该产品的发货地为浙江省义乌市。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本案中,被举报人作为平台内经营者,其违法行为应当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经调查,被举报人的实际经营地为浙江省义乌市,因此被申请人并不具有案件管辖权,本案应当由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法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作出的案件线索移送及销案决定于法有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锡山市监举结〔2022〕07第0701号《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