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014034703/2022-00890 | 发文日期 | 2022-08-19 | 公开日期 | 2022-08-19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件下载 | — — | ||
| 内容概述 | 为了更精准地办理“铁拳”案件,更深入地学习吸收 “铁拳”典型案例的经验和亮点,省局“铁拳”行动专班对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总局予以曝光的部分典型案例进行了梳理,并由专班有关处室专家和全省执法业务骨干反复研究后,形成了深度分析报告,为下一步更好地查办“铁拳”案件提供指引和参考。 | ||||
为了更精准地办理“铁拳”案件,更深入地学习吸收 “铁拳”典型案例的经验和亮点,省局“铁拳”行动专班对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总局予以曝光的部分典型案例进行了梳理,并由专班有关处室专家和全省执法业务骨干反复研究后,形成了深度分析报告,为下一步更好地查办“铁拳”案件提供指引和参考。
一、食品安全类
(一)非法添加(3件)
1.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博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有毒有害减肥果冻案(第一批)
2022年3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福建博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有毒有害减肥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召回违法产品4895盒,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1月10日,东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两超一非”专项整治过程中,对福建博康药业有限公司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对该公司生产的“瘦了美”果味型果冻进行抽检。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该公司生产的“瘦了美”果味型果冻被检出“双酚沙丁”,东山县市场监管局立即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经查,该批次产品共生产5000盒,货值56500元,召回4895盒。果冻中检出双酚沙丁,不存在原料带入的可能,为企业主观故意添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东山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专家认为:双酚沙丁是一种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长期食用可导致身体器质性损伤,存在一定风险。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一直是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之一。此类违法行为有隐蔽性强、非法添加物质不断翻新的趋势,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打击力度,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2.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罗庄区福源贸易行经营有毒有害壮阳咖啡案(第一批)
2022年3月8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罗庄区福源贸易行经营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2月15日,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对罗庄区福源贸易行在某平台上的店铺“初心成人养生馆”(营业执照名称:罗庄区福源贸易行)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某品牌速溶咖啡固体饮料宣称“速补能量药食同源”,随即对该产品进行抽样检验,被检样品检出西地那非2.95×104 mg/kg。经查,当事人销售添加有“西地那非”的食品属于经营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2022年3月9日,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西地那非是一种处方药。在没有医生指导的情况下,食用加入西地那非的食品可能引起头痛、潮红、视觉异常等不良反应,会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添加“西地那非”的食品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依法应予以严惩。
案例1、2入选原因分析:案例1、2均是食品中非法添加、行刑衔接的典型案例。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会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也一直是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上述两案的查处,体现了执法人员紧扣“铁拳行动”办案要求,反应敏锐,通过检验检测发现问题;动作迅速,及时固定证据,并开展召回工作;程序合法,按照“行刑衔接”相关要求移送公安。
案件拓展启示:一、提高执法敏感性。“瘦了美”“速补能量药食同源”等用语极易让人引发联想,监管执法人员要练就对宣称具有功能性的食品的高度敏感性,对美容、养生等重点场所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捕捉案源线索。二、善用检验检测。积极发挥检验检测等技术力量支撑,在发现可疑问题时,应立即组织执法抽检,为案件办理打下坚实基础,同时还要注意相关物质衍生物及检测方法等问题,可开展针对性的执法抽检工作。三、加强行刑衔接。疑似涉刑案件可提前商情公安部门介入,真正做到紧密配合、信息共享、联合打击的工作常态,坚决有力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
3.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宁波橙路贝果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第三批)
2022年3月2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橙路贝果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非食品原料、没收违法所得7689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2日,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宁波橙路贝果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公司蛋糕冷藏区冷柜内发现已制作完成待销售的网红创意芋泥奶油生日蛋糕“芋你一起6寸”1个,该蛋糕表面镶嵌有非食品原料金箔,同时在该公司厨房及仓库内发现“装饰箔”共14瓶。经查,宁波橙路贝果食品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开设店铺“橙路蛋糕”,上海地区配送范围内的订单由当事人宁波橙路贝果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制作,当事人在“1号慕斯城堡”和“芋你一起”两款蛋糕的制作过程中,在蛋糕表面镶嵌了非食品原料“装饰箔”,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共计7758.2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金(银)箔金(银)粉类物质不是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持续净化市场消费环境,有力打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案例3入选原因分析:2022年1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指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金(银)箔金(银)粉类物质不是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本案入选,紧扣总局工作要点,从速从严办理,1月29日(春节前)下发通知,3月2日即作出处罚决定,并处以10万元顶格罚款,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奢靡享乐、拜金主义“食金之风”的坚强决心。
案件拓展启示:一是紧扣总局工作要点。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是于细小处见典型。例如总局近期发布的“铁拳行动”集中宣传行动,要按月梳理重点宣传方向,及时安排专人报送;二是主动挖掘典型案例。此案初查在总局安排的专项行动之前,为上海局2021年12月份接受的投诉举报线索,体现了上海局工作细致,思路超前、善于挖掘的经验优点。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 1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