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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山区〔2022〕013号 锡山区〔2022〕018号 锡山区〔2022〕012号
信息索引号 014034703/2022-00639 发文日期 2022-06-30 公开日期 2022-06-30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锡山分局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锡山区〔2022〕013号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据锡山区预〔2022〕013号拟征地公告和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锡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北至友鹏一期,南至红日路,西至泾东路,东至空地二、土地现状

详见土地分类面积表

三、征收目的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无锡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无锡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118号)执行。

(四)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执行。

 

 

锡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30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锡山区〔2022〕018号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据锡山区预〔2022〕018号拟征地公告和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锡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北至友鹏一期,南至红日路,西至空地,东至拉普拉斯二期

二、土地现状

详见土地分类面积表

三、征收目的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无锡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无锡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118号)执行。

(四)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执行。

 

 

 

锡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30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锡山区〔2022〕012号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据锡山区预〔2022〕012号拟征地公告和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锡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北至泾虹路,南至浒村河,西至连城一期,东至泾东路二、土地现状

详见土地分类面积表

三、征收目的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无锡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无锡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118号)执行。

(四)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执行。

 

 

 

锡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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