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38325/2017-00256 | 发文日期 | 2017-10-13 | 公开日期 | 2017-10-13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锡山区司法局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法律援助工作指南 |
一、法律援助服务内容
(一) 法律咨询;
(二) 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三)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
(四)仲裁代理及其他非诉法律事务代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获得法律援助需要具备的条件
1、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2、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三、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
经济状况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月(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来源、生活变故等详细情况。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四、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经济状况审查
(一)持有低保、农村“五保”、特困、残疾证及无固定生活来源证明、依靠抚恤金生活或由政府供养、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等证件或证明材料的;
(二)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农民工;
(三) 因见义勇为行为或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五、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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