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014034703/2021-02039 | 发文日期 | 2021-04-19 | 公开日期 | 2021-04-19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下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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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锡山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锡山区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开发区、商务区、台创园管委会,度假区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驻区各条线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锡山区突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锡府发〔2007〕93号)即行废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锡山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灾害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指挥机构
2.2 日常办事机构
2.3 成员单位
2.4 现场处置机构
3 预防预报、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森林防火区域划分
3.2 森林火灾预防
3.3 火险预测预报
3.4 林火监测
3.5 森林火险预警
3.6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扑火指挥
4.3 扑火原则
4.4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5 转移安置
4.6 医疗救护
4.7 保护重要目标
4.8 维护社会治安
4.9 火场清理
4.10 灾情发布
4.11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理
5.1 调查评估
5.2 工作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运输保障
6.2 通讯保障
6.3 队伍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财力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培训演练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件
8.1 无锡市锡山区森林火灾应对组织体系结构图
8.2 无锡市锡山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流程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火灾应急,确保应急处置科学、安全、快速、高效,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无锡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锡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无锡市锡山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以上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森林火灾的性质、波及范围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各级、各部门落实各项责任制。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职责,落实各项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确保在应对森林火灾时及时做出快速应急反应。
以人为本,安全防范。把保护火灾发生地区人民群众和扑救人员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林区公共设施的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的安全,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依靠科学,注重实效。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逐步提高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的科技水平。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指挥机构
锡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负责统一领导全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锡东新城商务区(以下简称商务区)、镇(街道)根据本地区森林资源的状况,成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区森防指指示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扑救工作。
2.1.1 区森防指组成
指挥长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锡山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民武装部、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区人民武装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区民宗局、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锡山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锡山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电信分局、锡山移动公司和开发区、商务区、镇(街道)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2.1.2 区森防指职责
研究部署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指导协调全区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区政府报告森林火灾预警、应急处置情况;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工作;协调开发区、商务区、镇(街道)之间及区各部门之间有关森林火灾扑救方面的重要问题;决定森林防火其他重大事项,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
2.2 日常办事机构
区森防指下设办公室(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森防指办公室),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主要职责:执行区森防指有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命令、指示,处理开发区、商务区、镇(街道)、区有关主管部门、事故责任单位和社会各界有关森林火灾的报告信息,协调系统内各有关应急单位的行动;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协调征用森林火灾应急物资、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调遣辖区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配合指挥部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指导开展森林火灾的灾后调查和损失评估;配合协助开展区级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区森防指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做好区森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开发区、商务区、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也应设立办公室,并明确办公室主任和防火专管员。
2.3 成员单位
区森防指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1)区委宣传部(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负责组织网络等新媒体,做好网上舆情引导工作。
(2)区人民武装部:根据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和民兵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行动,协调驻锡部队参加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行动。
(3)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将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建设项目建设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支持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项目建设。
(4)区教育局:负责将森林防灭火知识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指导、检查、督促林区学校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设施安全。
(5)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上争取保障森林防灭火无线电通讯指挥网络建设所需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对森林防灭火无线电通讯台站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应急处置期间对森林防灭火无线电通讯造成的有害无线电干扰;按照应急通信的有关规定,负责协调区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与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通讯保障工作。
(6)区民政局:加强已建经营性、公益性公墓的火源管理,落实防火措施,配备防火设施,有计划地在公墓周围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协助有关部门加大林区散葬坟墓平迁工作;教育引导公民文明祭祀。
(7)区财政局:将森林防灭火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经费使用的检查监督;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开发区、商务区、镇(街道)将森林防灭火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及时安排扑火和处置所需的应急救援专项经费。
(8)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协调运力;勘查通往火场道路状况,组织开展紧急扑火通行路段抢修;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和执行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费通行等工作。负责增援人员、扑救物资、需转移伤员和受灾群众的紧急运力调配组织工作;扶持林区公路建设,改善扑火交通条件;做好由公路部门管养树木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9)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生产防火宣传教育,加强林区农业生产野外用火的检查监管,消除烧荒、烧田埂等森林火灾隐患,协助调查处理因农业生产引发的森林火灾。
(10)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协助落实旅游景区内森林火灾防控措施,组织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
(11)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在森林火灾发生地的医疗卫生部门无法满足应急需要时,组织、调配区级或全区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做好灾区卫生防疫,组织、调度、协调批量危重伤员的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工作。
(12)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组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专业应急力量建设,推动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协调区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负责编制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并指导预案演练;依法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承担区森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
(13)区民宗局:负责寺庙、道观、教堂等宗教场所及周边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14)市公安局锡山分局:组织公安机关做好森林火灾区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森林火案刑事案件侦办等工作,配合做好火灾现场群众紧急疏散,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负责协调交警部门做好扑火救援车辆快速通行保障。
(1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锡山分局:履行森林防火预防工作行业管理责任,负责落实市、区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区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查检查等防火工作。
(16)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锡山大队:负责协调做好扑火救援车辆快速通行保障、组织火场交通管制。
(17)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全区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负责指导全区森林火灾扑救队伍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指导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管理工作。
(18)区电信分局、锡山移动公司:负责协调本企业配合区森林火灾扑火前线指挥部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配合区森防指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19)开发区、商务区、镇(街道):具体负责辖区内森林防火宣传、巡查督查、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防火物资储备、队伍建设、相关工作制度建设以及组织实施森林火灾先期处置等应急救援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森防指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2.4 现场处置机构
2.4.1 扑火前线指挥部
火情发生后,属地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必须立即组织当地扑火力量赶赴现场进行扑救,及时向区森防指办公室报告。区森防指办公室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成立赴火场工作组,人员从区森防指成员单位调集。
如不需要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由属地政府扑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火灾扑救,区赴火场工作组做好指导、协调工作,并通知区森林防火应急扑火队、区人民武装部等有关单位作好扑救力量抽调准备。
如需要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由区森防指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负责指挥现场扑火救灾工作,并指定区扑火前线指挥部指挥长。属地政府和区森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必须服从区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一般情况下,发现火情后1小时内,区森防指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区森防指主要领导应到火场担任现场指挥长。如火势仍难以控制,按有关规定请求无锡市支援。军队、武警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4.2 扑火前线指挥部职责
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传达、贯彻上级或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对扑火救灾指示精神;及时向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在全面掌握火灾现场自然条件、社会情况以及火场动态的情况下,调度森林消防人员进行火场侦察,组织实施扑救;组织火场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火灾现场的宣传及新闻报道工作。
2.4.3 扑火前线指挥部组成
区扑火前线指挥部根据需要,可设综合协调、火灾扑救、通讯保障、疏散警戒、后勤保障、医疗卫生、专家咨询、信息发布和转移安置等工作组,具体工作分工及组成人员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组成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锡山分局、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区人民武装部、属地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其中区应急管理局为牵头部门。
主要职责:掌握火情动态、扑火方案、扑火兵力部署及火场天气情况;与扑火前线指挥部建立起无线、有线或卫星通信联系,保证信息传递畅通;根据火场火情动态,起草上报有关森林火灾的各类情况报告,及时传达区委区政府领导指示精神;根据扑火需要和扑火前线指挥部要求,联系、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和扑火物资;负责汇总扑火工作情况,起草区森林火灾总结报告,负责森林火灾的文件资料归档。
(2)火灾扑救组
组成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锡山分局、区人民武装部、属地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其中区消防救援大队为牵头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向扑火前线指挥部汇报火场信息,根据火灾现场地形、地势、风力、风向及火情动态,提出作战方案,建议调集扑救人员和物资,并组织现场扑救。
(3)通讯保障组
组成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电信分局、锡山移动公司,其中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为牵头部门。
主要职责:发生森林火灾时,按应急通信的有关规定解决火场与指挥部门的通信联络;保证森林火灾扑救现场通信畅通,必要时,经批准后,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讯系统。
(4)疏散警戒组
组成单位: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人民武装部、属地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其中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为牵头部门。
主要职责:根据扑火工作需要和区森防指的指示,及时对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进行快速运输,对火场周边进行安全警戒和交通管制。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人员疏散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维持交通秩序。
(5)后勤保障组
组成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锡山分局等部门,其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牵头部门。
主要职责: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火灾扑灭后负责回收剩余物资;做好其它相关保障工作。
(6)医疗卫生组
组成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交通运输局、锡山公安分局等部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为牵头部门。
主要职责:接到森林火灾灾情通报后,迅速组织医务人员赶赴现场,对受伤人员开展现场医疗救治和组织护送医院治疗。
(7)专家咨询组
组成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锡山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其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锡山分局为牵头部门。
主要职责:发生森林火灾时,召集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根据扑火进展情况、火场地形和森林资源情况、火场气象趋势等,对火情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判断,就扑火战略和阶段性扑火战术等,向扑火前线指挥部提出合理化建议。
(8)信息发布组
组成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锡山分局等部门,其中区委宣传部(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为牵头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火情和火灾扑救情况的宣传报道,协调新闻单位采访报道具体事宜;负责扑火前线指挥部的新闻发布等工作。
(9)转移安置组
组成单位:属地政府、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其中属地政府为牵头部门。
主要职责:当发生森林火灾造成灾民需要紧急转移时,负责协调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工作组设置和组成单位可适当调整。
3 预防预报、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森林防火区域划分
一级防火区(省级重点防火单位):暂无。
二级防火区(市级重点防火单位):吼山地区及连片的松、杉、柏易燃林集中分布区。
三级防火区:除一级、二级防火区以外的成片林和邻近的宜林荒山地。
3.2 森林火灾预防
全面落实森林防火各项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尤其是对林区的群众、外来务工人员和学生进行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培训,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和常识;进一步开展林区散葬坟墓平迁工作,加强野外火源管理,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有计划地清除林缘地带、道路两侧、坟头周围的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全面提高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3 火险预测预报
依托市气象局制作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和高森林火险天气警报,根据需要协助市气象局对重点火险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发生森林火灾后,与市气象局加强沟通联动,全面跟踪火场天气实况,及时发布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3.4 林火监测
进入森林防火期,各个森林防火瞭望监测点、地面巡护人员、上山道口护林员等对全区林区的防火安全情况实施地面监测。
3.5 森林火险预警
3.5.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林内可燃物极易点燃,且极易迅猛蔓延,林火扑救难度极大,极度危险。
橙色预警:林内可燃物易点燃,易形成强烈火势并快速蔓延,高度危险。
黄色预警:林内可燃物较易点燃,较易蔓延,具有较高危险。
蓝色预警:林内可燃物可点燃,可蔓延,具有中度危险。
3.5.2 预警发布
各级应急管理、林业部门与市气象局加强沟通联动,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黄色和蓝色预警信息由本级政府受委托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红色和橙色预警信息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
3.5.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林火远程监控和瞭望监测,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灭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属地政府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并根据天气情况,适时发布禁火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属地政府森林消防队伍视情靠前驻防,进入临战状态。
区森防指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6 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实行有火必报、归口上报制度。各有关部门、单位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接报或发现火情后,应立即向当地森防指办公室报告。区森防指办公室要按照森林火灾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及时、准确、规范地将森林火灾信息逐级上报,并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6.1 速报
一旦发现或接报火情时,区森防指办公室要迅速了解和掌握森林火情,按照规范要求第一时间向市森防指办公室报告火情和先期处置情况。必要时,可同时越级上报。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等级、伤亡人数、火情态势、扑救力量、火场及周边情况、可能引发因素、发展趋势以及先期处置情况等。
国家和省、市对突发事件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3.6.2 续报和终报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变化、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进展,原速报单位密切跟踪火情进展,随时上报最新信息,并做好终报工作。
3.6.3 区森防指办公室要按照《全国森林火灾统计系统》要求,做好火灾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4 应急响应
火灾发生后,开发区、商务区、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快速启动相应预案。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区森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市森防指负责协调、指导;初判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区森防指应向上级森防指提出支援请求,由上级森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区森防指在上级森防指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 分级响应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本区应对工作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1.1 Ⅳ级响应
4.1.1.1 启动条件
(1)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
(2)明火半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森防指启动Ⅳ级响应。
4.1.1.2 响应措施
(1)区森防指进入应急状态;
(2)区森防指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及时调动本区域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请求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4)及时向市气象局报告火灾点位置、火场范围和火势蔓延趋势等信息,请求市气象局及时提供火场气象条件;
(5)协调做好跨开发区、商务区、镇(街道)支援力量、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6)组织紧急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安排生活救助物资;
(7)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与物资运输畅通;
(8)协调相关媒体及时准确发布火灾信息,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4.1.2 Ⅲ级响应
4.1.2.1 启动条件
(1)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跨镇(街道)未能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需要向市级请求支援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森防指启动Ⅲ级响应。
4.1.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向市政府、市森防指报告火情;
(2)区森防指领导率相关人员赶到火场一线,成立区扑火前线指挥部,并设立相关工作组和专家组,及时向市森防指请求指导扑救,同时做好衔接和指引工作;
(3)及时向市森防指续报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向市森防指请求跨区支援;
(4)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5)落实市森防指要求,开展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4.1.3 Ⅱ级响应
4.1.3.1 启动条件
(1)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2小时仍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其它地方发生4小时尚未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两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森防指启动Ⅱ级响应。
4.1.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区森防指领导率相关人员赶到火场一线指挥扑救,全区范围内调集扑火力量,在上级森防指的统一指挥下进行应急救援,同时做好衔接和指引工作;
(2)加强高保护价值森林、重要设施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3)落实省、市森防指要求,开展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4.1.4 Ⅰ级响应
4.1.4.1 启动条件
(1)确认已达到重大森林火灾,火势持续蔓延;
(2)发生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4小时仍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其它地方发生6小时尚未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区级扑救力量已不足,不能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森防指启动Ⅰ级响应。
4.1.4.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落实上级森防指要求,开展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4.2 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区森防指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级领导靠前指挥到位,随着火情趋于严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分区,分别任命分区指挥员,按照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权负责本分区的组织指挥。
本区域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本区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区森防指的指挥。执行跨县级行政区域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市森防指的统一指挥。
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任务由本级森防指赋予,部队的森林火灾扑救行动由军队负责指挥。
4.3 扑火原则
在扑火安全上,现场指挥员要根据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合理安排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在扑火战略上,要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4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4.1 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第一梯队,解放军、武警部队为第二梯队,民兵、预备役为第三梯队,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但不得动用学生、儿童、妇女和老人参加直接扑火。
4.4.2 跨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属地政府森防指提出的申请,区森防指可以协调调动其他地区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武警、解放军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4.4.3 扑火力量调动程序。当需要跨开发区、商务区、镇(街道)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时,由区森防指向调出地森防指下达调动命令,由调出地森防指组织实施。区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调动,由区森防指根据火场形势需要,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调配,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
4.4.4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调动。由区森防指报区政府后,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5 转移安置
区、属地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和疏散临时居集地。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火灾发生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不受冻、不挨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4.6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单位组织进行救治,必要时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7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确保救援人员绝对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8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相关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9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同时,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
4.10 灾情发布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一般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由区森防指发布。较大以上森林火灾信息发布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各新闻单位对森林火灾的报道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到统一组织、把握时机、真实准确、注重实效。森林火灾的受害面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须经省或市森防指核准后再进行报道。
4.11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扑火前线指挥部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单位或部门。
5 后期处理
5.1 调查评估
公安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等情况进行调查处理,林业及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区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5.2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6 保障措施
6.1 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对灾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保障,为森林火灾紧急处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交通保障。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应急组织和调集交通工具,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备装备。
6.2 通讯保障
建立区、开发区、商务区、镇(街道)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依托区级调度指挥中心和吼山、斗山地区两个固定中继台,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无线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互联网及有线电话等有机结合起来,必要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协调基础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6.3 队伍保障
加强区、开发区、商务区、镇(街道)两级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每个山区所在镇(街道)和森林公园以及风景名胜区等均应成立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区森防指及当地森防指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相互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4 物资保障
区政府,开发区、商务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森防指应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和应对森林火灾发生的形势和要求,进一步提高森林防灭火装备水平;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灭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物资和装备,并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区森防指要在重点区域设立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点,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物资和防护装备,确保第一时间扑火需要。应急食品、药品及其他后勤物资分别由区内两级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6.5 财力保障
区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
6.6 技术保障
与市气象局加强沟通联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保障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火险警报等技术保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提供森林防灭火应用地理信息数据,应用无人飞机进行火场侦察,及时提供火灾影像资料及火烧迹地面积图,为扑火指挥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应急、自然资源规划和消防救援等部门协商共建和管理森林消防专家信息库,为扑救行动提供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6.7 培训演练
6.7.1 培训
区森防指和开发区、商务区、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向人民群众宣传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对解放军、武警部队及民兵(预备役)等森林扑火力量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和训练,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6.7.2 演练
区森防指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应对森林火灾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中所称的森林火灾是指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内自由蔓延、扩展,对森林、森林生态系统带来一定危害和损失的森林起火。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应随着应急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完善。开发区、商务区、镇(街道)及区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件
8.1 无锡市锡山区森林火灾应对组织体系结构图
8.2 无锡市锡山区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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