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34703/2020-01545 | 发文日期 | 2020-08-19 | 公开日期 | 2020-08-19 |
文件编号 | 2020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的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局作出涉及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确认等的行政执法决定。 其范围包括: 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 |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的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局作出涉及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确认等的行政执法决定。
其范围包括:
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
可能在社会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法律、 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合理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局长是推动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局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五条 承办部门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政策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六条 承办部门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条件的事项,应当向政策法规科提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
第七条 承办部门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送审函》;
(二)拟制的行政执法文书,相关事实、法律依据、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
(三)相关证据;
(四)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其中《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送审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调查取证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政策法规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部门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提交。
第八条 政策法规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 应该在10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本局分管法制副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时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政策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局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六)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案情复杂、涉及法律关系较多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政策法规科可邀请法律顾问、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十条 政策法规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但也可以向承办部门了解案情,承办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必要时还可以向行政相对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适用法律准确,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出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三)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自由裁量不当的,作出变更的审核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作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五)超出本局管辖范围的,作出移送的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科审核后,应当出具《审核表》,并连同案卷材料一同退回承办部门。
第十三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承办部门可以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对提交送审的材料进行完善或者补正后,再次提交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承办部门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经与政策法规科沟通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承办部门交由局长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经法制审核通过后,承办部门应当提请局长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局长集体讨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同意、不同意或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十六条 经局长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根据公示要求,在局门户网站、政务平台、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进行法制审核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法制审核的;
(二)承办部门送交政策法规科过程中隐瞒真相、提供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执法证据的的;
(三)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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