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
一、 政策依据:《无锡市关于办理生育证的有关要求》
二、服务对象: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在我街道,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符合法定生育一孩政策的未育夫妻。
三、工作流程:申请——审核——发放
四、申请材料:(一)无锡市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办理需要提供:1、《无锡市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表》;2、身份证;3、居民户口簿;4、结婚证。(二)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办理需要提供:1、《无锡市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表》;2、身份证;3、结婚证;4、居住证(或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或劳动用工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等可以证明居住时间的证明);
5、《流动人口婚育证明》;6、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再生育审批
一、政策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再生育要求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并予以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二、办理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三、申请材料:申请人向一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要求,并提交下列材料: 1. 《再生育一孩审批表》;2. 夫妻双方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3. 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4. 夫妻结婚证原件;5. 夫妻双方户籍证明原件;6. 夫妻双方近期2寸合影照片一张(贴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7. 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还需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或《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一、政策依据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相关奖励扶助。一、奖励扶助对象(一)年满60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批准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二)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和收养孩子、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已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的,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二、奖励扶助金标准。对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三、办理条件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人员。奖励扶助对象:(一)年满60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批准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二)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和收养孩子、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一、政策依据:【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苏人口计生委[2007]110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苏财教[2013]1号)(一)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二、办理条件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三、享受标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500元,年满60周岁每人每月7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600元,年满60周岁每人每月8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