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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索引号 014034703/2019-00520 发文日期 2019-02-14 公开日期 2019-02-20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锡北镇人民政府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国务院日前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罗天舒介绍国务院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并答记者问。

  《办法》主要内容 规定专项附加扣除 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的原则和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扣除标准、扣除方式,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文件一共9章32条,为了让人民群众能够切实享受到改革的红利,在设计具体制度时,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情况,力求体现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在子女教育方面,纳税人子女从年满3岁开始一直到整个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的支出,按照每孩每月1000元标准扣除。

  在继续教育方面,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按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接受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在取得证书的当年按3600元的标准扣除。

  在大病医疗方面,纳税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的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在每年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在住房贷款利息方面,纳税人或其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在住房租金方面,按所在城市不同,分别按每月800元、1100元、1500元的标准扣除。

  在赡养老人方面,独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分摊扣除,但每个人的分摊额度不能超过1000元。

  《办法》制定形成 广泛听取民意、凝聚各方共识

  《办法》是在广泛听取民意、集中民智和充分凝聚各方共识的基础上形成的。征求意见的时间安排在10月20日-11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共向公众征集了16527条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部门、地方财税部门、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的意见。

  从征求意见情况看,意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提高扣除标准。这个大家反映的意见比较多,还要进一步提高扣除标准,比如建议提高大病医疗、住房租金这些方面的扣除标准,建议按照实际赡养老人人数来确定扣除标准。同时提出建议取消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每月分摊额度不超过1000元的限制等,这是关于提高扣除标准。

  二是扩大扣除范围。比如,建议将技工教育明确纳入子女教育扣除范围;建议将大病医疗扣除范围由本人扩大到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建议对夫妻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婚后如何享受房贷利息扣除问题进行明确等。

  《办法》实施时间 确保纳税人在2019年及时享受减税红利

  在流程设计上,为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享受,对办税流程进行了简化、优化:

  一是申报就能扣除。纳税人只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申报相关信息就能享受扣除。如果纳税人愿意将自己的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就可根据个人申报情况进行扣除,大家在每月领工资的时候,就可以享受到减税红利了。也可以在第二年汇算清缴时,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信息办理扣除。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资料,比如继续教育的资格证书、住房贷款合同等,纳税人自己留存备查即可,不用报送。

  二是晚报可以补扣。如果纳税人领取1月份工资前忘记申报或者申报晚了,比如现在有一些“上发薪”的单位,因为没几天了,来不及申报了怎么办,可以在2月或者以后月份申报后,一次性补扣享受;一次性补扣不完的,还可以在以后月份工资中继续补扣,请大家放心。

  三是少扣可以退税。如果纳税人在年度中未申报扣除,或者申报晚了到年底仍补扣不完的,大家可以在第二年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各级税务部门将为大家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退税服务。

  《办法》配套落实 成立工作专班 全力以赴开展准备工作

  在准备工作中,为确保专扣政策落到实处,税务系统从总局一直到县乡税务局、税务所,都成立了工作专班,全力以赴开展准备工作:

  一是制定了系列配套制度办法。在12月22日专扣办法公布后的第一时间,同步发布了自然人纳税识别号、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扣缴申报办法、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等系列配套制度。

  二是发布了系列通俗版操作指引。为了便于纳税人和扣缴单位尽快熟悉政策、掌握操作办法,将税法、专扣政策以及配套征管办法这些比较严谨的法律语言,转换成了通俗易懂的全流程、分步骤、带注解的操作指引,同步在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局官网上公布,大家可以上我们的官网去看。纳税人和扣缴单位只要比照指引操作即可。

  三是开展了多轮次的培训辅导。各级税务机关做了详细的辅导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分批次的开展辅导。在专项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后,就开展了预培训,并对1月初即发工资的单位提前进行点对点精准培训;在专扣办法公布后,对所有扣缴单位全面培训,保障扣缴单位能准确为职工办理扣除。目前,我们正在开展大规模的宣传,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广告、宣传片、动漫、短信提醒等方式,让大家随时随地了解政策内容、操作流程。

  四是建立了多部门的协作机制。在国务院领导下,十多个部门协同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交换和比对满足事后核查需要,也为进一步简化纳税人资料报送奠定基础。

  五是开发了多元化的办税终端。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开发建设了自然人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可以提供手机、电脑网页等多种办税渠道。前面我提到了手机APP和网页端,因为现在还要校验、压力测试,所以全部功能要在12月31日才能正式投入使用。届时,纳税人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将更为便捷。

  回应关切

  1、《办法》出台以后,作为纳税人如何办理专项扣除?

  答:纳税人要办理6项专项附加扣除实际上归纳起来就是三步:一是对条件,二是报信息,三是留资料。

  一、对条件。就是将个人情况与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对照,看是否符合扣除的条件,符合几项,比如子女是否处于受教育阶段,老人是否已经达到60岁,在自己工作的城市有没有贷款买房或者租房等。

   二、报信息。无论是选择在扣缴单位发工资时享受扣除,还是选择在次年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都仅需填写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即可。具体填报方式有四种:一是下载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填写,二是登录各省电子税务局网站填写,三是填写电子信息表,四是填写纸质信息表。电子和纸质信息表都可以在税务局网站上下载。其中,选择在扣缴单位办理扣除的,可以直接将纸质或者电子表提交给扣缴单位财务或者人力资源部门,也可以通过手机APP或网页填写后选择推送给扣缴单位。

  三、留资料。专扣办法中规定了部分扣除项目需要纳税人留存必备资料,这个主要是为了界定好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倡导大家共同维护诚信社会。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在我国还是首次实施,各方信息共享还需要一个逐步健全完善的过程。第一,留存资料不需要提交,申报时既不需要给税务机关,也不需要给扣缴单位。第二,并不是所有项目都需要留存资料。第三,留存资料多数都是在发生相关事项时产生的,不需要再额外单独准备资料,比如住房贷款合同。第四,税务部门事后核验时,凡是能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核对上的,不需要找纳税人查阅留存资料。

  2、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主要修订的内容有哪些?

  答:此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内容作相应的修改,确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细化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便于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更好地贯彻执行。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境外人士的税收优惠。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判定居民个人的时间标准,由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调整为满183天。为吸引境外人才,加大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境外人士税收优惠力度,新《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原来的条例是五年,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二是完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统一调整为经营所得。为支持鼓励自主创业,对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给予家庭生计必要支出减除,新《条例》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是优化个人所得税相关征管措施。为方便纳税人、优化纳税服务,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综合所得在汇算清缴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当凭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退税。

  3、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比较大背景下,实施专项附加扣除对于促进经济平稳运行有哪些积极的作用?

  答:当前国内外的形势错综复杂,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但经济面临下行压力。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进一步激发我国的市场活力,一个关键的举措是要加大简政减税降费力度,把减税降费措施切实落到实处。

   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多措并举,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设立专项附加扣除,调整优化税率结构等,使纳税人的税负普遍得到降低。10月1日起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等措施实施后,月工薪收入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降幅超过50%,有相当多的纳税人因此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明年1月1日起专项附加扣除实施后,将在纳税人已经享受到普惠性减税红利的基础上,再送给纳税人一个更精准的减税红包,进一步减轻税收负担。

   减掉的税收都实实在在地进了老百姓的腰包,增加了居民的实际收入。收入多了,大家的消费意愿、消费能力自然就会增强,这对于提振市场信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将会发挥积极作用。

  4、对于1月初就要发工资的单位来说,还来得及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1月初就发工资的单位,通常称为“上发薪”。“上发薪”单位要提前安排资金计算税款,准备的时间确实非常紧张。为了能够保证让大家尽可能的在1月初领工资时就能够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已经提前做了一些安排。

   一方面,提前对这些单位的情况做摸底,初步统计大概有20多万的单位涉及到1月初就要发工资。已经提前对这些单位做了点对点的精准辅导培训,帮助其掌握政策,开始填报信息。这些点对点的培训辅导工作到12月23日晚上已经全部完成。目前,据初步统计,现在已经有800万左右的纳税人开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主要是1月初就要发放工资的单位职工。

   另一方面,在设计上,会有多种渠道的服务帮助大家填报信息,掌握办税流程。因为手机APP和网页端需要和税务端、扣缴端进行联动调整,而且目前正在根据前期填报的信息进行最后校验,所以要到12月31日才能正式投入使用。为了满足提前填报信息纳税人的需要,专门给他们发送了电子模板和纸质表,同时在22号专扣办法公布的当天,统一升级了全国免费的扣缴端软件,这个软件可以具备采集电子模板的功能,同时也具备根据采集进来的专扣信息自动计算税款的功能。这个功能已经提供给各个单位,他们可以在此基础上计算税款、安排资金。

  5、《办法》出台以后,作为纳税人如何办理专项扣除?

  答:纳税人要办理6项专项附加扣除实际上归纳起来就是三步:一是对条件,二是报信息,三是留资料。

   一、对条件。就是将个人情况与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对照,看是否符合扣除的条件,符合几项,比如子女是否处于受教育阶段,老人是否已经达到60岁,在自己工作的城市有没有贷款买房或者租房等。

   二、报信息。无论是选择在扣缴单位发工资时享受扣除,还是选择在次年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都仅需填写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即可。具体填报方式有四种:一是下载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填写,二是登录各省电子税务局网站填写,三是填写电子信息表,四是填写纸质信息表。电子和纸质信息表都可以在税务局网站上下载。其中,选择在扣缴单位办理扣除的,可以直接将纸质或者电子表提交给扣缴单位财务或者人力资源部门,也可以通过手机APP或网页填写后选择推送给扣缴单位。

   三、留资料。专扣办法中规定了部分扣除项目需要纳税人留存必备资料,这个主要是为了界定好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倡导大家共同维护诚信社会。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在我国还是首次实施,各方信息共享还需要一个逐步健全完善的过程。第一,留存资料不需要提交,申报时既不需要给税务机关,也不需要给扣缴单位。第二,并不是所有项目都需要留存资料。第三,留存资料多数都是在发生相关事项时产生的,不需要再额外单独准备资料,比如住房贷款合同。第四,税务部门事后核验时,凡是能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核对上的,不需要找纳税人查阅留存资料。

  6、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主要修订的内容有哪些?

  答:此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内容作相应的修改,确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细化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便于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更好地贯彻执行。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境外人士的税收优惠。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判定居民个人的时间标准,由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调整为满183天。为吸引境外人才,加大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境外人士税收优惠力度,新《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原来的条例是五年,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二是完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统一调整为经营所得。为支持鼓励自主创业,对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给予家庭生计必要支出减除,新《条例》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是优化个人所得税相关征管措施。为方便纳税人、优化纳税服务,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综合所得在汇算清缴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当凭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退税。

  7、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比较大背景下,实施专项附加扣除对于促进经济平稳运行有哪些积极的作用?

  答:当前国内外的形势错综复杂,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但经济面临下行压力。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进一步激发我国的市场活力,一个关键的举措是要加大简政减税降费力度,把减税降费措施切实落到实处。

   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多措并举,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设立专项附加扣除,调整优化税率结构等,使纳税人的税负普遍得到降低。10月1日起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等措施实施后,月工薪收入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降幅超过50%,有相当多的纳税人因此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明年1月1日起专项附加扣除实施后,将在纳税人已经享受到普惠性减税红利的基础上,再送给纳税人一个更精准的减税红包,进一步减轻税收负担。

   减掉的税收都实实在在地进了老百姓的腰包,增加了居民的实际收入。收入多了,大家的消费意愿、消费能力自然就会增强,这对于提振市场信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将会发挥积极作用。

  8、对于1月初就要发工资的单位来说,还来得及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1月初就发工资的单位,通常称为“上发薪”。“上发薪”单位要提前安排资金计算税款,准备的时间确实非常紧张。为了能够保证让大家尽可能的在1月初领工资时就能够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已经提前做了一些安排。

   一方面,提前对这些单位的情况做摸底,初步统计大概有20多万的单位涉及到1月初就要发工资。已经提前对这些单位做了点对点的精准辅导培训,帮助其掌握政策,开始填报信息。这些点对点的培训辅导工作到12月23日晚上已经全部完成。目前,据初步统计,现在已经有800万左右的纳税人开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主要是1月初就要发放工资的单位职工。

  另一方面,在设计上,会有多种渠道的服务帮助大家填报信息,掌握办税流程。因为手机APP和网页端需要和税务端、扣缴端进行联动调整,而且目前正在根据前期填报的信息进行最后校验,所以要到12月31日才能正式投入使用。为了满足提前填报信息纳税人的需要,专门给他们发送了电子模板和纸质表,同时在22号专扣办法公布的当天,统一升级了全国免费的扣缴端软件,这个软件可以具备采集电子模板的功能,同时也具备根据采集进来的专扣信息自动计算税款的功能。这个功能已经提供给各个单位,他们可以在此基础上计算税款、安排资金。

  9、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比较大背景下,实施专项附加扣除对于促进经济平稳运行有哪些积极的作用?

  答:当前国内外的形势错综复杂,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但经济面临下行压力。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进一步激发我国的市场活力,一个关键的举措是要加大简政减税降费力度,把减税降费措施切实落到实处。

   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多措并举,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设立专项附加扣除,调整优化税率结构等,使纳税人的税负普遍得到降低。10月1日起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等措施实施后,月工薪收入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降幅超过50%,有相当多的纳税人因此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明年1月1日起专项附加扣除实施后,将在纳税人已经享受到普惠性减税红利的基础上,再送给纳税人一个更精准的减税红包,进一步减轻税收负担。

   减掉的税收都实实在在地进了老百姓的腰包,增加了居民的实际收入。收入多了,大家的消费意愿、消费能力自然就会增强,这对于提振市场信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将会发挥积极作用。

  10、对于1月初就要发工资的单位来说,还来得及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1月初就发工资的单位,通常称为“上发薪”。“上发薪”单位要提前安排资金计算税款,准备的时间确实非常紧张。为了能够保证让大家尽可能的在1月初领工资时就能够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已经提前做了一些安排。

   一方面,提前对这些单位的情况做摸底,初步统计大概有20多万的单位涉及到1月初就要发工资。已经提前对这些单位做了点对点的精准辅导培训,帮助其掌握政策,开始填报信息。这些点对点的培训辅导工作到12月23日晚上已经全部完成。目前,据初步统计,现在已经有800万左右的纳税人开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主要是1月初就要发放工资的单位职工。

   另一方面,在设计上,会有多种渠道的服务帮助大家填报信息,掌握办税流程。因为手机APP和网页端需要和税务端、扣缴端进行联动调整,而且目前正在根据前期填报的信息进行最后校验,所以要到12月31日才能正式投入使用。为了满足提前填报信息纳税人的需要,专门给他们发送了电子模板和纸质表,同时在22号专扣办法公布的当天,统一升级了全国免费的扣缴端软件,这个软件可以具备采集电子模板的功能,同时也具备根据采集进来的专扣信息自动计算税款的功能。这个功能已经提供给各个单位,他们可以在此基础上计算税款、安排资金。

  转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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