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38683/2016-00145 | 发文日期 | 2016-12-01 | 公开日期 | 2016-12-5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锡山区发改局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 |
无 锡 市 物 价 局 文 件
锡价费〔2016〕119号
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局):
为进一步明确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市辖区人民政府定价管理权限的通知》(苏价法〔2015〕316号)等文件规定的权限和范围执行。
二、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住宿费、伙食费,代收费项目为校服费、社会实践活动费(仅限门票、交通费和食宿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代收费项目为校服费(农村中小学不作要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普通高中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住宿费、伙食费。代办性收费项目为教材(含磁带)费、作业本费、校服费(农村中学不作要求)、军训服装费、社会活动实践费(仅限门票、交通费、食宿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等职业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7]270号)执行,其中代收费项目中增加居民医疗保险费项目。
三、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定调价权限做好本辖区内的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定调价工作。
四、严格规范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和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要平衡好辖区内同类学校同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确保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公平、公正。
五、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盈利原则,严格落实按学期按实结算的规定,多退少不补。学校要以公示、书面等形式告知学生家长,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收费。
六、本通知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执行,此前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同时废止。
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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