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BD53/2016-00258 | 发文日期 | 2016-05-19 | 公开日期 | 2016-5-20 |
| 发布机构 | 锡山区卫计局 | 文件下载 | — — | ||
| 内容概述 | 办理再生育一孩审批 | ||||
根据无锡市卫计委《关于做好再生育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锡卫指导〔2016〕1号),现将锡山区办理再生育一孩审批有关事项公式如下:
一、再生育审批依据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 再生育申请审批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向一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要求,并提交下列材料:
1. 《再生育一孩审批表》(可至办理单位现场领取);
2. 夫妻双方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可至办理单位现场领取);
3. 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受理机构现场可提供复印服务);
4. 夫妻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受理机构现场可提供复印服务);
5. 夫妻双方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受理机构现场可提供复印服务);
6. 夫妻双方近期2寸合影照片一张(贴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7. 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还需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或《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复印件。
上述原件由镇(街道)经办人当场审核无误后退还,复印件留存。
(二)审核
1. 申请材料初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2. 受理。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申请,镇(街道)应当在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镇(街道)应作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 审核。镇(街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所在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三)审批
1. 审批。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办结审批。再生育审批实行集体审批制度,由集体讨论决定并填写《行政许可内部审批表》,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作出后应在7日内送达申请人。
2. 发放《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批准再生育公布名单及加盖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钢印的《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下发至镇(街道)。县(区)、镇(街道)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批准再生育名单在行政服务大厅、政府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由镇(街道)送达给申请人。
(四)归卷与存档
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建立每一例再生育申请审批档案,在审批结束后归卷并存档。
(五)撤销
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现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再生育申请审批许可的,经调查核实,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集体讨论并填写《行政许可内部审批表》后,作出《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三、审批时限要求
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2. 镇(街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法定形式、齐全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发出行政许可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
3. 镇(街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
4.县(区)级收到镇(街道)审核意见后15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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