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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山区水利局清理审核区级行政权力表式
信息索引号 014034703/2011-00003 发文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1-4-27
文件编号 2011 发布机构 锡山区水利农机局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锡山区水利局清理审核区级行政权力表式

 

 
 
 
 
锡山区水利局
清理审核区级行政权力表式
 
 
 
 
 
 
 
 
锡山区水利局行政权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
 
 
二○一○年六月
 
领导签字:                      公章:
 
清理审核区级行政权力表式
 
填报单位: 锡山区水利局 (盖章)
 
 
一、行政许可类           14 

 

权力编码
JS020300SN-XK-0001
权力名称
取水申请审批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收费及依据标准
不收费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第三十五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并附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并经有取水许可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项目方能开工建设。按照国家规定不列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通过后,可以直接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权力编码
JS020300SN-XK-0002
权力名称
取水许可证审批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收费及依据标准
不收费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第三十五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并附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并经有取水许可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项目方能开工建设。按照国家规定不列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通过后,可以直接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权力编码
JS020300SN-XK-0003
权力名称
区管河道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批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收费及依据标准
不收费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第六条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权力编码
JS020300SN-XK-0004
权力名称
区管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建设项目除外)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收费及依据标准
不收费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 源及进行考古发掘。”;《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及设施,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先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占用的水利工程,其土地使用权属不变。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对于经批准已投入运用的各类工程设施,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重新进行登记。”第二十一条规定:“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占用河道堤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并应当交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占用补偿费主要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维修和管理。具体占用补偿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权力编码
JS020300SN-XK-0005
权力名称
区管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妨碍行洪建设项目审批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收费及依据标准
不收费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 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第十五条规定:“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必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 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第十六条规定:“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 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必须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工程设施和建筑物,应当从严控制,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项目的选址地点、工程规模、结构形式和占地范围,按分级管理权限,向水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向上级主管机关报送设计任务书。” 选址地点涉及到公路、航道等有关部门的,由水利部门会同交通和有关部门审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改变工程设施及建筑物的使用用途以及工程位置、布局、结构,应事先征得水利部门同意。第十六条规定:“河道、湖泊、湖荡的开发利用必须服从防洪滞涝的总体规划,其开发利用项目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权限事先征得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批准实施。沿海滩涂的开发利用涉及排水骨干河道下游港河管理范围的,必须经省水利部门、海岸带主管部门批准。”;《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及设施,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先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涉及航道、渔港等范围的,还需事先经交通、渔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占用的水利工程,其土地使用权属不变。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涉及航道、渔港等范围的,还应送经交通、渔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对于经批准已投入运用的各类工程设施,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重新进行登记。”第十二条规定:“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或间接管理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事先必须征求有关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并由省河道主管机关核报流域管理机构。”第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的活动,必须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经有资质的单位论证的下列有关论证资料:(一)对河道行水及河势影响的分析;(二)对水质影响的分析;(三)对堤防、河岸和沿线建筑物影响的分析;(四)其他有关资料。”第十八条规定:“严禁擅自在湖泊湖荡内圈圩。湖泊、湖荡的开发利用必须服从防洪滞涝。开发利用规划和项目必须按分级管理的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理同意后方可实施。在微山湖、骆马湖、洪泽湖、太湖、里下河湖泊湖荡、白马湖、宝应湖、高邮湖、邵伯湖、鬲湖、长荡湖、石臼湖、固城湖、大中型水库内从事开发利用的规划和项目由所在市、县河道主管机关核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涉及流域管理机构管理权限的,还需由省河道主管机关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项目实施后,由市、县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检查、监督。沿海滩涂的开发利用涉及排水骨干河道下游出海港河、海堤管理范围的,应当经省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对水利工程有不利影响的,开发部门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补偿损失。”
 

 

权力编码
JS020300SN-XK-0006
权力名称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其他水工程、水电站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收费及依据标准
不收费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河段、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上一级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权力编码
JS020300SN-XK-0007
权力名称
水利水电环境影响评价审核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收费及依据标准
不收费
权力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权力编码
JS020300SN-XK-0008
权力名称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收费及依据标准
不收费
权力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水利工程开工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权力编码
JS020300SN-XK-0009
权力名称
限额类小型水利工程直接发包审批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收费及依据标准
不收费
权力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权力编码
JS020300SN-XK-0010
权力名称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收费及依据标准
不收费
权力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实施。”
 

 

权力编码
JS020300SN-XK-0011
权力名称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收费及依据标准
不收费
权力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权力编码
JS020300SN-XK-0012
权力名称
特定工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核、竣工验收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收费及依据标准
不收费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权力编码
JS020300SN-XK-0013
权力名称
国家工矿建设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土地审核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收费及依据标准
不收费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规定:“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规划保留区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应当公告。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区核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适用前款规定。”
 

 

权力编码
JS020300SN-XK-0014
权力名称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收费及依据标准
不收费
权力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实施。”
 
 
 
二、行政处罚类         87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01
权力名称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02
权力名称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03
权力名称
未经批准,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04
权力名称
同意后未按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05
权力名称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06
权力名称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 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07
权力名称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08
权力名称
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09
权力名称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10
权力名称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11
权力名称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12
权力名称
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取水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权力依据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取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已取得取水许可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用水计划取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增加用水量的,应当向下达用水计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扩大取水。农村地区因改水增加取水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调整用水计划。”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13
权力名称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14
权力名称
不按照规定缴纳地下水资源费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补缴、罚款
权力依据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七、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地下水资源费,但免于申请取水许可和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减免的除外。不按照规定缴纳地下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从欠缴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以处以应缴地下水资源费一至二倍的罚款。”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15
权力名称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16
权力名称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 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17
权力名称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18
权力名称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19
权力名称
使用未经验收的防洪工程设施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20
权力名称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21
权力名称
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行政处分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具体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本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在建设基本农田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或者修建梯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非法开垦的陡坡地每平方米一元至二元《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需要处以罚款的,其罚款金额为: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罚款五百元至五千元;(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罚款为非法开垦的陡坡地每平方米一元至二元;(三)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罚款为擅自开垦的荒坡地每平方米零点五元至一元;(四)违反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罚款一千元至一万元。”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22
权力名称
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擅自开垦的荒坡地每平方米零点五元至一元。”《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需要处以罚款的,其罚款金额为:(三)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罚款为擅自开垦的荒坡地每平方米零点五元至一元;”《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垦国有荒坡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土地开垦手续。”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23
权力名称
重点预防保护区内从事取土、挖砂、采石、采矿、采伐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除外)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的活动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需要处以罚款的,其罚款金额为:(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罚款五百元至五千元;”《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可以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自然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大中型水库库区及其上游、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区域,划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法定权限批准外,重点预防保护区内禁止取土、挖砂、采石、采矿、采伐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除外,下同)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的活动。生产建设活动比较频繁的山区、丘陵区以及其他易产生水土流失的地区,划为重点监督区。重点监督区内,应当加强对生产建设者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每平方公里年平均土壤侵蚀量大于二千五百吨的地区,划为重点治理区。重点治理区内应当采取工程、植物等措施治理水土流失;并严格控制采矿、取土、挖砂、采伐林木以及烧窑、采石等生产、建设活动。”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24
权力名称
建设项目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需要处以罚款的,其罚款金额为:(四)违反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罚款一千元至一万元。”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水土流失严重的沙土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兴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企业等,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与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水土流失严重的沙土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25
权力名称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未执行三同时 制度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需要处以罚款的,其罚款金额为:(四)违反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罚款一千元至一万元。”《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26
权力名称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运行逾期不改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16号)第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建有关工程并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27
权力名称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28
权力名称
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 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29
权力名称
非管理人员,擅自开启防洪水闸或操作其它机器设备造成损失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30
权力名称
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 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存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四)筑堤圈圩、开发利用湖荡湖泊;(五)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有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且拖不接受河道主管机关批评教育,逾期不改正或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河道主管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设施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兴建边界水工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擅自从事各类水事活动的,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河道堤防安全成危害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置阻水捕鱼设施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六)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拒不如数交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处3千元以下罚款。”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31
权力名称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存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四)筑堤圈圩、开发利用湖荡湖泊;(五)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有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且拖不接受河道主管机关批评教育,逾期不改正或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河道主管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设施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兴建边界水工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擅自从事各类水事活动的,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河道堤防安全成危害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置阻水捕鱼设施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六)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拒不如数交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处3千元以下罚款。”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32
权力名称
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 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3万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违反第十三条或第十八条规定,擅自修建建筑物、圈圩、实施开发项目、拒不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补偿的;”《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到五项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何通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三)存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四)筑堤圈圩、开发利用湖荡湖泊;(五)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有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且拖不接受河道主管机关批评教育,逾期不改正或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河道主管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擅自从事各类水事活动的,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33
权力名称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34
权力名称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35
权力名称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36
权力名称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拒不执行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批准的计划用水指标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37
权力名称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38
权力名称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拒绝或妨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检查、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假资料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39
权力名称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40
权力名称
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第五十三条规定:“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责令其限期安装或者修复,按照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逾期拒不安装或者修复的,可以吊销其取水许可证。”《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办理取水许可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装置取水计量设施,实行计量取水,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正常使用,按照规定填报取用水报表。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第六条规定:“六、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水表等取水计量设施,实行计量取水。无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安装或者修复,并按水泵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逾期未安装或者不修复的,依法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41
权力名称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42
权力名称
围湖造地、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圈圩或者在湖泊湖荡内圈圩养殖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江苏省防洪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湖泊荡内圈圩养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又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围湖造地或者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圈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从事违法活动的机具,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43
权力名称
在地下水禁采区开凿深井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开凿深井的,责令其限期封井,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第四条规定:“四、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苏锡常地区一律停止批准凿井,禁止新打深井。对新打深井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强制封井,封井费用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44
权力名称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擅自增加深井数量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擅自增加深井数量的,责令其限期封井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45
权力名称
混合、串通开采地下水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混合、串通开采地下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46
权力名称
在建筑物密集地区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建筑物密集的地区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取水设施,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47
权力名称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超计划开采地下水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第五条规定:“五、在实施地下水禁采前,省人民政府应当逐年核减苏锡常地区地下水开采总量,下达开采计划。苏锡常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下水开采计划进行合理分配,逐级下达到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超计划开采的,除对超计划取水部分加收二至五倍的地下水资源费外,同时应当核减其下年度取水计划;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48
权力名称
在行洪区内设置有碍行洪的建筑物和障碍物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江苏省防洪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行洪区内设置有碍行洪的建筑物和障碍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49
权力名称
擅自在河道滩地、行洪区、湖泊及水库库区内圈圩、打坝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八条规定的,县级以上水利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损失的,经上级水利部门批准,可以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有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50
权力名称
拖拉机及其他机动车辆、畜力车雨后在堤防和水库水坝的泥泞路面上行驶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八条规定的,县级以上水利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损失的,经上级水利部门批准,可以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有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并负责实施阿道的维护和监督管理。确保河道安全畅通。及时制止下列危及河道,堤防安全的行为:(五)机动车辆、畜力车雨后在河道堤防的泥泞路面上行驶(防汛抢险的除外)。”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51
权力名称
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湖荡、海堤和沿海港河管理范围的,县级以上水利部门可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退出所使用的水利工程、恢复工程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52
权力名称
擅自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湖荡、海堤和沿海港河管理范围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湖荡、海堤和沿海港河管理范围的,县级以上水利部门可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退出所使用的水利工程、恢复工程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53
权力名称
阻挠防洪方案执行,拒绝拆除在险工险段或影响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三)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阻挠防洪方案执行、拒绝拆除在险工险段或影响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的,县级以上水利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54
权力名称
水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23)第五十五条规定:“水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政许可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水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水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防洪安全、水利工程安全、水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水行政许可。”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55
权力名称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23)第五十六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除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并给予警告。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1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取得的水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防洪安全、水利工程安全、水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水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56
权力名称
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23)第五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1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57
权力名称
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58
权力名称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第十三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59
权力名称
没有取得水文水资源勘测、评价资格或者超出资格核准范围进行水文水资源勘测评价工作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警告、罚款。属非经营活动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活动但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第五条规定,没有取得水文水资源勘测、评价资格或者超出资格核准范围进行水文水资源勘测评价工作的;”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60
权力名称
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基本水文资料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警告、罚款。属非经营活动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活动但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第十五条规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基本水文资料的;”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61
权力名称
伪造水文资料或者擅自将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提供使用的水文资料转让、转借、出版以及其他用于营利活动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警告、罚款。属非经营活动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活动但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伪造水文资料或者擅自将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提供使用的水文资料转让、转借、出版以及其他用于营利活动的;”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62
权力名称
擅自侵占水文施测和观测场保护范围或者在水文测站保护范围内进行影响水文测验作业的活动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警告、罚款。属非经营活动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活动但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擅自侵占水文施测和观测场保护范围或者在水文测站保护范围内进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所禁止的活动的;”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63
权力名称
擅自发布水文情报、预报与灾害性洪水警报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警告、罚款。属非经营活动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活动但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擅自发布水文情报、预报与灾害性洪水警报的;”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64
权力名称
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扰乱水文测报工作秩序,致使水文测报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警告、罚款。属非经营活动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活动但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扰乱水文测报工作秩序,致使水文测报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65
权力名称
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区内擅自修建工程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警告、罚款。属非经营活动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活动但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七)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修建工程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66
权力名称
擅自修建建筑物、圈圩、实施开发项目、拒不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补偿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3万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违反第十三条或第十八条规定,擅自修建建筑物、圈圩、实施开发项目、拒不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补偿的;”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67
权力名称
未经达成协议或批准,擅自兴建边界水工程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3万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未经达成协议或批准,擅自兴建边界水工程的;”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68
权力名称
擅自设置阻水捕鱼设施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3万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置阻水捕鱼设施的;”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69
权力名称
拒不如数交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用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3万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拒不如数交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70
权力名称
在堤坝、渠道的管理范围内擅自取土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无锡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罚:(二)在堤坝、渠道的管理范围内擅自取土的,除责令填土做足原标准外,每立方米土罚款20——50元;埋葬的,除限期迁移外,视情节每座坟罚款20——50元;不听劝阻建窑烧砖的,予以强行拆除,罚款500——1000元;乱垦乱种的,除责令铲除外,每平方米按3元罚款;不听劝阻,在堤防上放牧牲畜的,按每头(只)每次3——5元罚款;毁坏堤防、大坝块石护坡或混凝土护坡的,除责令恢复原状外,每立方米护坡罚款100——200元;损坏草皮,每平方米按1——3元罚款;损坏林木的,除责令补种外,按其价值的3——5倍罚款。”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71
权力名称
在堤坝、渠道的管理范围内埋葬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无锡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罚:(二)在堤坝、渠道的管理范围内擅自取土的,除责令填土做足原标准外,每立方米土罚款20——50元;埋葬的,除限期迁移外,视情节每座坟罚款20——50元;不听劝阻建窑烧砖的,予以强行拆除,罚款500——1000元;乱垦乱种的,除责令铲除外,每平方米按3元罚款;不听劝阻,在堤防上放牧牲畜的,按每头(只)每次3——5元罚款;毁坏堤防、大坝块石护坡或混凝土护坡的,除责令恢复原状外,每立方米护坡罚款100——200元;损坏草皮,每平方米按1——3元罚款;损坏林木的,除责令补种外,按其价值的3——5倍罚款。”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72
权力名称
在堤坝、渠道的管理范围内不听劝阻建窑烧砖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无锡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罚:(二)在堤坝、渠道的管理范围内擅自取土的,除责令填土做足原标准外,每立方米土罚款20——50元;埋葬的,除限期迁移外,视情节每座坟罚款20——50元;不听劝阻建窑烧砖的,予以强行拆除,罚款500——1000元;乱垦乱种的,除责令铲除外,每平方米按3元罚款;不听劝阻,在堤防上放牧牲畜的,按每头(只)每次3——5元罚款;毁坏堤防、大坝块石护坡或混凝土护坡的,除责令恢复原状外,每立方米护坡罚款100——200元;损坏草皮,每平方米按1——3元罚款;损坏林木的,除责令补种外,按其价值的3——5倍罚款。”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73
权力名称
在堤坝、渠道的管理范围内乱垦乱种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无锡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罚:(二)在堤坝、渠道的管理范围内擅自取土的,除责令填土做足原标准外,每立方米土罚款20——50元;埋葬的,除限期迁移外,视情节每座坟罚款20——50元;不听劝阻建窑烧砖的,予以强行拆除,罚款500——1000元;乱垦乱种的,除责令铲除外,每平方米按3元罚款;不听劝阻,在堤防上放牧牲畜的,按每头(只)每次3——5元罚款;毁坏堤防、大坝块石护坡或混凝土护坡的,除责令恢复原状外,每立方米护坡罚款100——200元;损坏草皮,每平方米按1——3元罚款;损坏林木的,除责令补种外,按其价值的3——5倍罚款。”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74
权力名称
不听劝阻,在堤防上放牧牲畜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无锡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罚:(二)在堤坝、渠道的管理范围内擅自取土的,除责令填土做足原标准外,每立方米土罚款20——50元;埋葬的,除限期迁移外,视情节每座坟罚款20——50元;不听劝阻建窑烧砖的,予以强行拆除,罚款500——1000元;乱垦乱种的,除责令铲除外,每平方米按3元罚款;不听劝阻,在堤防上放牧牲畜的,按每头(只)每次3——5元罚款;毁坏堤防、大坝块石护坡或混凝土护坡的,除责令恢复原状外,每立方米护坡罚款100——200元;损坏草皮,每平方米按1——3元罚款;损坏林木的,除责令补种外,按其价值的3——5倍罚款。”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75
权力名称
毁坏堤防、大坝块石护坡或混凝土护坡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无锡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罚:(二)在堤坝、渠道的管理范围内擅自取土的,除责令填土做足原标准外,每立方米土罚款20——50元;埋葬的,除限期迁移外,视情节每座坟罚款20——50元;不听劝阻建窑烧砖的,予以强行拆除,罚款500——1000元;乱垦乱种的,除责令铲除外,每平方米按3元罚款;不听劝阻,在堤防上放牧牲畜的,按每头(只)每次3——5元罚款;毁坏堤防、大坝块石护坡或混凝土护坡的,除责令恢复原状外,每立方米护坡罚款100——200元;损坏草皮,每平方米按1——3元罚款;损坏林木的,除责令补种外,按其价值的3——5倍罚款。”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76
权力名称
在堤坝、渠道的管理范围内损坏草皮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无锡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罚:(二)在堤坝、渠道的管理范围内擅自取土的,除责令填土做足原标准外,每立方米土罚款20——50元;埋葬的,除限期迁移外,视情节每座坟罚款20——50元;不听劝阻建窑烧砖的,予以强行拆除,罚款500——1000元;乱垦乱种的,除责令铲除外,每平方米按3元罚款;不听劝阻,在堤防上放牧牲畜的,按每头(只)每次3——5元罚款;毁坏堤防、大坝块石护坡或混凝土护坡的,除责令恢复原状外,每立方米护坡罚款100——200元;损坏草皮,每平方米按1——3元罚款;损坏林木的,除责令补种外,按其价值的3——5倍罚款。”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77
权力名称
在堤坝、渠道的管理范围内损坏林木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无锡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罚:(二)在堤坝、渠道的管理范围内擅自取土的,除责令填土做足原标准外,每立方米土罚款20——50元;埋葬的,除限期迁移外,视情节每座坟罚款20——50元;不听劝阻建窑烧砖的,予以强行拆除,罚款500——1000元;乱垦乱种的,除责令铲除外,每平方米按3元罚款;不听劝阻,在堤防上放牧牲畜的,按每头(只)每次3——5元罚款;毁坏堤防、大坝块石护坡或混凝土护坡的,除责令恢复原状外,每立方米护坡罚款100——200元;损坏草皮,每平方米按1——3元罚款;损坏林木的,除责令补种外,按其价值的3——5倍罚款。”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78
权力名称
在江河、湖泊、水库、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八条规定的,县级以上水利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损失的,经上级水利部门批准,可以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有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79
权力名称
在行洪、排捞、送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鱼罾鱼簖或种植高杆植物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八条规定的,县级以上水利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损失的,经上级水利部门批准,可以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有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80
权力名称
向湖泊、水库、河道、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八条规定的,县级以上水利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损失的,经上级水利部门批准,可以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有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81
权力名称
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沙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他的建筑物。在水利工程附近进行生产、建设的爆破活动,危害水利工程的安全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八条规定的,县级以上水利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损失的,经上级水利部门批准,可以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有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82
权力名称
在闸口禁区不听劝阻停泊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无锡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罚:(七)在闸口禁区不听劝阻停泊的,除责令立即离开外,每条船处以50——100元罚款。”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83
权力名称
擅自开采地下水和增加开采量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无锡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罚:(八)违反第u项的,除责令其停止开采外,井可处1000——1500元罚款。”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84
权力名称
违反《无锡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规定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无锡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情节较轻的,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85
权力名称
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86
权力名称
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权力编码
JS020300SN-CF-0087
权力名称
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权力依据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三、行政征收类         8

 

权力编码
JS020300SN-ZS-0001
权力名称
水资源费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征收依据及标准
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苏价工(2006182号;苏财综(200636号;锡价工 (2006)258号;《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办发[2004]8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
收费标准:地表水:0.20/立方米(含南水北调基金0.07/立方米;地下水:生活用水2.57/立方米,工商用水2.87/立方米,特种用水3.37/立方米。
 

 

权力编码
JS020300SN-ZS-0002
权力名称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费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征收依据及标准
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江苏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实施细则》(江苏省水利厅、财政厅、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物价局、苏水政[1996]61号、苏[96]133号、苏价费[1996]473号)
收费标准:1、占用水源,除按规定交纳水资源费及水费外,日取水量每立方米的补偿标准不低于23元。2、占用农业田间小沟以下灌排工程设施的,开发补偿费的标准按所占农田面积计算,每亩不低于1500元。3、占用农业田间小沟以上灌排工程设施的,按新建被占用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设施总投资额交纳,具体按《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第八条规定执行。
 

 

权力编码
JS020300SN-ZS-0003
权力名称
水土流失防治费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征收依据及标准
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八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江苏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苏政办发[1996]248号)
收费标准:按弃渣、弃土及其他固体废弃物10-30/立方米交费或按水土保持方案的预算交费
 

 

权力编码
JS020300SN-ZS-0004
权力名称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征收依据及标准
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七条、《江苏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苏政办发[1996]248号)
收费标准:1、水土保持梯田:坡度510度,1400/亩;坡度1015度,2800/亩;坡度1525度,4400/亩;2、水土保持林:5年以内用材林,5-10/株;5年以内薪炭林,200-500/亩;5年以内经济林,10-30/株; 5年以上用材林,按当年市场价值;5年以上经济林,按前三年产果的平均年产值的3倍;3、牧草:原生草0.5-1.5/平方米,人工种植草2-5/平方米;4、水土保持建筑物:对治沟和治坡的工程设施、监测设施和科研设施等,按恢复原状或新建造的价格补偿。
 

 

权力编码
JS020300SN-ZS-0005
权力名称
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征收依据及标准
征收依据:《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苏财综[1999]265号、苏价费[1999461号;苏财综[2000]199号、苏价费[2000373号,苏政办发[200277
收费标准:兴建建筑物、设施和停放、堆放物料等行为的,属第一、第二产业的每月每平米0.5元,属第三产业的每月每平米1.0元;占用内河河道岸线的,属第一、第二产业的每月每米3.0元,属第三产业的每月每米5.0元;占用长江、太湖岸线的,属第一、第二产业的每月每米4.0元,属第三产业的每月每米8.0元;占用河道、湖泊湖荡、水库等水域从事旅游、娱乐的,每月每平米0.8元, 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的,每月每平米0.4元。
 

 

权力编码
JS020300SN-ZS-0006
权力名称
超计划加价水费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征收依据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超计划取地下水和在水资源紧缺的地区超计划取地表水的,对超计划取水部分,按照累进加价原则加收水资源费:(一)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五以上不足百分之十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资源费;(二)超计划取水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加收二倍水资源费;(三)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加收三倍水资源费;(四)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加收五倍水资源费。”
 

 

权力编码
JS020300SN-ZS-0007
权力名称
水利工程水费(经营性收费)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征收依据及标准
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五条、《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00]142号、苏水经[2000]7号)
收费标准:①农业按方收费:每立方米0.09元,按亩收费:稻麦田每亩7.0元、旱田每亩0.9元;经济作物每亩5.0~12.0元;②工业消耗水每吨0.09元、循环水每吨0.0225元、灌流水每吨0.036元;③自来水每吨0.03元;④水产池塘养殖每亩25.0元、湖荡及河沟养殖每亩7.5元。
 

 

权力编码
JS020300SN-ZS-0008
权力名称
船舶过闸费(经营性收费)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征收依据及标准
征收依据:苏价费(1996541号、苏财综(1996198号、苏水财(199625
收费标准:①轮队:装载实重货物每吨次0.6元(按实吨或准载吨位计),装载轻泡货物每吨次0.6元(按运费收据或准载吨位计);②挂机船、机帆船、工作船、货轮每吨次0.7元(按运费收据或准载吨位计);③轮队空船:每吨次0.5元(按准载吨位计);④拖轮、挖泥船、泥驳、宿舍船每吨次0.1元(按船总吨位计);⑤抽水机船:每船次0.8元;⑥排筏每吨次米3 0.4元;⑦客班船每吨次0.2元。
 
 
 
四、行政强制类         11

 

权力编码
JS020300SN-QZ-0001
权力名称
清除妨碍行洪的障碍物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 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洪、排涝、送水河道中阻碍行水的圈堤、坝埂、矿渣、芦苇等障碍物,应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责令设障者限期予以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承担全部费用。未按防洪标准设计,严重壅水、阻水的码头、桥梁等建筑物和跨河工程设施,由水利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提出处理意见,责令原建设、使用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防洪要求重新改建或拆除。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权力编码
JS020300SN-QZ-0002
权力名称
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权力编码
JS020300SN-QZ-0003
权力名称
强行拆除未按要求设置的入河排污口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权力依据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权力编码
JS020300SN-QZ-0004
权力名称
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权力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四十九条规定:“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权力编码
JS020300SN-QZ-0005
权力名称
未按照规定期限封井的强制封井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权力依据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第三条规定:“三、苏锡常地区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地下水禁止开采的具体期限,制定封井计划并组织实施。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封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封井;逾期仍不封井的,强制封井,封井费用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权力编码
JS020300SN-QZ-0006
权力名称
取水单位或个人新打深井的强制封井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权力依据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第四条规定:“四、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苏锡常地区一律停止批准凿井,禁止新打深井。对新打深井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强制封井,封井费用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权力编码
JS020300SN-QZ-0007
权力名称
对报废、闲置或者施工未成的深井,所属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封填措施的强制封填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权力依据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深井未采取封填措施的,责令其限期封填,逾期不封填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封填,封填费用由深井所属单位承担《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报废、闲置或者施工未成的深井,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封填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权力编码
JS020300SN-QZ-0008
权力名称
暂扣从事围湖造地或者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圈圩的机具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权力依据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围湖造地或者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圈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从事违法活动的机具,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权力编码
JS020300SN-QZ-0009
权力名称
暂扣在湖泊禁采区内采石、取土、采砂的机具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权力依据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湖泊禁采区内采石、取土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影响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暂扣从事违法活动的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湖泊禁采区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暂扣从事违法活动的机具,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经营性采砂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权力编码
JS020300SN-QZ-0010
权力名称
强制清除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设置、种植的影响防汛抢险和河道工程的设施和植物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权力依据
《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或设置厂房、围堤、渠道、道路、渔具以及其他生产、生活设施,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树木等阻水植物,弃置矿渣、煤炭、泥土、垃圾等废弃物以及建房、开渠、打井、挖窖、造墓、堆放物料、挖筑鱼塘、非法采砂等影响防汛抢险和河道工程安全运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违章者停止违章行为,限期清除,恢复工程原状,逾期不停止、不清除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费用由违章者承担。”
 

 

权力编码
JS020300SN-QZ-0011
权力名称
在堤坝、渠道的管理范围内不听劝阻建窑烧砖的强行拆除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权力依据
《无锡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罚:(二)在堤坝、渠道的管理范围内擅自取土的,除责令填土做足原标准外,每立方米土罚款20——50元;埋葬的,除限期迁移外,视情节每座坟罚款20——50元;不听劝阻建窑烧砖的,予以强行拆除,罚款500——1000元;乱垦乱种的,除责令铲除外,每平方米按3元罚款;不听劝阻,在堤防上放牧牲畜的,按每头(只)每次3——5元罚款;毁坏堤防、大坝块石护坡或混凝土护坡的,除责令恢复原状外,每立方米护坡罚款100——200元;损坏草皮,每平方米按1——3元罚款;损坏林木的,除责令补种外,按其价值的3——5倍罚款。
 
 
 
五、其他行政权力类         38

 

权力编码
JS020300SN-GF-0001
权力名称
防汛抗旱资金分配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项目种类
行政给付
权力依据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水利部19941229[94]财农字第345号通知颁发)第五条规定:“特大防汛补助费主要用于由水利部门统一管理的大江大河大湖堤防及重要海堤(以下简称堤防)在遭受特大洪水和风暴潮后的抗洪抢险及水毁堤防工程修复。上述水利工程局部防洪能力与整体防洪要求不相适应,满足不了当年安全度汛要求,急需采取应急渡汛措施的,中央财政可在汛前适当预拨部分特大防汛补助费。”第九条规定:“特大抗旱补助费的开支范围是:1、水利部门组建的县(区、乡)抗旱服务组织添置抗旱设备设施所需费用。抗旱设备设施包括柴油机、汽油机、抽水机泵及其附加设备等。2、抗旱服务组织进行抗旱服务时所需的简易运输工具包括机械动力和畜力等的购置费补助。3、抗旱中油、电费支出超过正常支出部分的补助。4、为抗旱进行大面积人工降雨的材料费补助。”《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2月25国务院国发〔19977号文件印发)第二条规定:“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权力编码
JS020300SN-JL-0001
权力名称
取水单位水重复利用率高于行业规定标准的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项目种类
行政奖励
权力依据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水重复利用率高于行业规定标准的取水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水资源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权力编码
JS020300SN-JL-0002
权力名称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项目种类
行政奖励
权力依据
 

 

权力编码
JS020300SN-JL-0003
权力名称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项目种类
行政奖励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三)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者;(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权力编码
JS020300SN-QR-0001
权力名称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备案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项目种类
行政确认
权力依据
 

 

权力编码
JS020300SN-QR-0002
权力名称
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备案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项目种类
行政确认
权力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权力编码
JS020300SN-QR-0003
权力名称
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备案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项目种类
行政确认
权力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权力编码
JS020300SN-QR-0004
权力名称
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项目种类
行政确认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规定汛期起止日期。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江苏省防洪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本省的防汛期为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特殊情况下,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防汛期。当江河、湖泊的水情预报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历史最高洪水位,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权力编码
JS020300SN-QR-0005
权力名称
防汛物资储备、调度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项目种类
行政确认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由商业、供销、物资部门代储的,可以支付适当的保管费。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料。防汛抢险所需的主要物资,由计划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江苏省防洪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防汛物资实行分级负担、分级储备、分级使用、分级管理、统筹调度的原则。省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流域性防洪工程的防汛抢险;设区的市、县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的防汛抢险。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本地区和本单位防汛抗洪工作。储备的防汛物资应当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调用的物资按照规定进行补偿。”
 

 

权力编码
JS020300SN-QR-0006
权力名称
制定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项目种类
行政确认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后,经有管辖权的流域机构审查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第十二条规定:“有防汛任务的地方,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洪水调度方案。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海河流域的永定河、大清河、漳卫南运河和北三河)、松花江、辽河、珠江和太湖流域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没有设立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的,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批准。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洪水调度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修改洪水调度方案,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权力编码
JS020300SN-QR-0007
权力名称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项目种类
行政确认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全国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应当依据水的供求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按照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制定。”第四十五条规定:“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省和跨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省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同级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权力编码
JS020300SN-QR-0008
权力名称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水功能区划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项目种类
行政确认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下列水域的水功能区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流域的干流、一级支流,重要的跨省、跨市河流以及边界水污染纠纷频发的河流;(二)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的二级支流以及市内骨干河流,流经较大城镇的河流;(三)城镇的主要饮用水水源地、大中型工矿企业区取水水源地以及重要的鱼类洄游场地和养殖基地。其他水域的水功能区划,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权力编码
JS020300SN-QR-0009
权力名称
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项目种类
行政确认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下列水域的水功能区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流域的干流、一级支流,重要的跨省、跨市河流以及边界水污染纠纷频发的河流;(二)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的二级支流以及市内骨干河流,流经较大城镇的河流;(三)城镇的主要饮用水水源地、大中型工矿企业区取水水源地以及重要的鱼类洄游场地和养殖基地。其他水域的水功能区划,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权力编码
JS020300SN-QR-0010
权力名称
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并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项目种类
行政确认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作为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权力编码
JS020300SN-QT-0001
权力名称
受理行政复议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项目种类
行政救济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权力编码
JS020300SN-QT-0002
权力名称
组织发布全区水资源公报和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简报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项目种类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依据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水资源量、质的监测工作,定期发布本地区水资源公报,面向社会提供水文服务;定期发布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简报,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权力编码
JS020300SN-QT-0003
权力名称
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监督管理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项目种类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依据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并附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并经有取水许可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项目方能开工建设。按照国家规定不列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通过后,可以直接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第二十二条规定:“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权力编码
JS020300SN-QT-0004
权力名称
制定下达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用水计划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项目种类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是年度取水总量控制的依据,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结合实际用水状况、行业用水定额、下一年度预测来水量等制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各地方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制定。”第四十条规定:“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用水定额、本地区用水状况、水源预测、节水规划及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制定本地区年度取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统计制度,建立和完善水资源信息系统,监督检查取水单位和个人用水计划的执行情况。”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已取得取水许可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用水计划取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增加用水量的,应当向下达用水计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扩大取水。农村地区因改水增加取水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调整用水计划。
 

 

权力编码
JS020300SN-QT-0005
权力名称
监督检查取水单位和个人用水计划的执行情况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项目种类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依据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统计制度,建立和完善水资源信息系统,监督检查取水单位和个人用水计划的执行情况。”
 

 

权力编码
JS020300SN-QT-0006
权力名称
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项目种类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用水定额、本地区用水状况、水源预测、节水规划及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制定本地区年度取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权力编码
JS020300SN-QT-0007
权力名称
实行用水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项目种类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超计划取地下水和在水资源紧缺的地区超计划取地表水的,对超计划取水部分,按照累进加价原则加收水资源费:(一)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五以上不足百分之十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资源费;(二)超计划取水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加收二倍水资源费;(三)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加收三倍水资源费;(四)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加收五倍水资源费。”
 

 

权力编码
JS020300SN-QT-0008
权力名称
实行禁止开采深层地下水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项目种类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地下水应当分层开采,禁止潜水和承压水以及承压水之间混合开采、咸淡水串通开采。在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的地区禁止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可能造成地下水含水层串通或者地下水污染的,以及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第一条规定:“一、在苏锡常地区(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所辖行政区域,但宜兴市、金坛市、溧阳市除外,下同)实行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2003年12月31日前在地下水超采区实现禁止开采地下水,2005年12月31日前苏锡常地区全面实现禁止开采地下水。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苏锡常地区地下水开采状况、地下水位变化、地面沉降、地表水源替代等情况,划定地下水禁止取水区,规定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具体期限,并提出予以公告。”
 

 

权力编码
JS020300SN-QT-0009
权力名称
地下水位、水质监测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项目种类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依据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水资源量、质的监测工作,定期发布本地区水资源公报,面向社会提供水文服务;定期发布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简报,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权力编码
JS020300SN-QT-0010
权力名称
水平衡测试管理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项目种类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依据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年取水量十万吨以上的单位应当开展水平衡测试,加强用水管理,减少漏损,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权力编码
JS020300SN-QT-0011
权力名称
节水示范推广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项目种类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依据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平衡测试的技术指导和节水示范推广工作。”
 

 

权力编码
JS020300SN-QT-0012
权力名称
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项目种类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定节水方案,进行节水评估,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权力编码
JS020300SN-QT-0013
权力名称
节水评估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项目种类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依据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定节水方案,进行节水评估,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权力编码
JS020300SN-QT-0014
权力名称
水利统计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项目种类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规定:“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权力编码
JS020300SN-QT-0015
权力名称
水利规划编制、审核(备案)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项目种类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河段、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上一级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权力编码
JS020300SN-QT-0016
权力名称
招标备案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项目种类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一、具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三、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理权限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各设区的市水利(水务)局设立的水利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权力编码
JS020300SN-QT-0017
权力名称
处理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项目种类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检查、稽察、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当事人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权力编码
JS020300SN-QT-0018
权力名称
水利施工企业资质管理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项目种类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权力编码
JS020300SN-QT-0019
权力名称
年度水利计划编制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项目种类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法,其主要管理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有完善水利建设市场;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权力编码
JS020300SN-QT-0020
权力名称
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项目种类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按国家、省、县三级划分,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可以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制定具体防治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水土流失严重的沙土区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划定并公告。”
 

 

权力编码
JS020300SN-QT-0021
权力名称
制定河道分级方案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项目种类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权力编码
JS020300SN-QT-0022
权力名称
对所辖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实施管理、维修和养护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项目种类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依据
《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河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条例》和本办法以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对所辖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实施管理、维修和养护;”
 

 

权力编码
JS020300SN-QT-0023
权力名称
审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方案,参与审查有关河道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项目种类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依据
《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河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二)审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方案,参与审查有关河道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权力编码
JS020300SN-QT-0024
权力名称
制止侵占、破坏和损坏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行为
实施主体
锡山区水利局(法定)
项目种类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依据
《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河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三)制止侵占、破坏或损坏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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