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无锡市锡山区江南画院2024年度和2025年度检查不合格,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已立案调查完毕。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规定,拟对该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与该单位联系未果,现依法向该拟被处罚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请该单位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领取,自公告之日起30日届满即视为送达。联系人:鲁颖;联系电话:0510-88704616、0510-88703316;联系地址:无锡市锡山区锡沪路东亭中段81号无锡市锡山区民政局213室。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单位及文号如下:无锡市锡山区江南画院(锡民罚先告字〔2026〕第003号)。
附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锡民罚先告字〔2026〕第003号).docx
无锡市锡山区民政局
2026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