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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苏锡锡城执强决〔2024〕525号)

无锡市锡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苏锡锡城执强决〔2024525

当事人:   张南生(32022219******0016)   

本机关对你(单位)1998年开始,在锡山区东亭街道庄桥新村43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造了总面积为45.33平方米的两处建筑物(一处一层砖混结构的厨房、一一层砖混结构的辅房)和一处高度为2.40米,长度为13.27米,砖混结构的围墙违法行为,于2025625日依法作出了行政决定(苏锡锡城执罚决〔2024525),并于202581日送达。因你(单位)在本机关决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机关已于 2025818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苏锡锡城执决催2024525),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予以行政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方式:强制拆除

强制执行的时间: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 

强制执行的事项:强制拆除总面积为45.33平方米的两处建筑物(一处一层砖混结构的厨房、一一层砖混结构的辅房)和一处高度为2.40米,长度为13.27米,砖混结构的围墙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无锡市锡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18

 

联系地址: 锡山区东亭街道通云南路199号

联系电话: 0510-88229592                

无锡市锡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苏锡锡城执强决〔2024525

当事人:   张南生(32022219******0016)   


本机关对你(单位)1998年开始,在锡山区东亭街道庄桥新村43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造了总面积为45.33平方米的两处建筑物(一处一层砖混结构的厨房、一一层砖混结构的辅房)和一处高度为2.40米,长度为13.27米,砖混结构的围墙违法行为,于2025625日依法作出了行政决定(苏锡锡城执罚决〔2024525),并于202581日送达。因你(单位)在本机关决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机关已于 2025818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苏锡锡城执决催2024525),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予以行政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方式:强制拆除

强制执行的时间: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 

强制执行的事项:强制拆除总面积为45.33平方米的两处建筑物(一处一层砖混结构的厨房、一一层砖混结构的辅房)和一处高度为2.40米,长度为13.27米,砖混结构的围墙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无锡市锡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18

 

联系地址: 锡山区东亭街道通云南路199号

联系电话: 0510-88229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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