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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检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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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对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的监管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从事环卫作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技术、人员、装备等条件。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 
			
			 ①工商营业执照原件与所申报单位名称一致,营业执照上显示的经营范围应包含所申报许可项目的内容;②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③申报许可的车辆或设备清单与实物一致;④从业人员身份证和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一致;⑤用工合同、社保清单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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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无锡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20条、第23条。  | 
			
			 ①运输车辆符合软篷密闭要求;②使用经核准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并随车携带标识;③车辆全程保持密闭,不得沿途滴漏、遗撒;④保持车辆卫星定位、行驶及装卸记录等装置开机并正常运行;⑤建立安全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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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27条、第23条。  | 
			
			 ①按照规定设置场区围墙、围挡,硬化场区出入口道路及内部地面;②按照规定安装车牌识别系统,在场区出入口和作业区安装视频监控等智能化设施,并将相关视频影像资料保存六个月以上;③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及管理公示牌;④对照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接收建筑垃圾,并对进场建筑垃圾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分类堆放,设置分类堆放标识;⑤场内建筑垃圾及其分拣后的可回收利用物料堆放高度不得超过三米,保持堆体稳定性,并采取防尘措施;⑥不得在转运调配场所利用建筑垃圾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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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28条。  | 
			
			 ①按照规定设置场区围墙、围挡,硬化场区出入口道路及内部地面;②按照规定安装车牌识别系统,在场区出入口和作业区安装视频监控等智能化设施,并将相关视频影像资料保存六个月以上;③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及管理公示牌;④对照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接收建筑垃圾,并对进场建筑垃圾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分类堆放,设置分类堆放标识;⑤场内建筑垃圾及其分拣后的可回收利用物料堆放高度不得超过三米,保持堆体稳定性,并采取防尘措施;⑥如实记录建筑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信息;⑥设置环境监测设施,按照规定将相关数据实时传输至建筑垃圾监管服务信息平台;⑦在建筑垃圾卸料、上料及处理过程中易产生扬尘的环节,采取抑尘、降尘及除尘措施;⑧不得接收生活垃圾、污泥、疏浚底泥、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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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生活垃圾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的监督检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日常使用的监督检查。  | 
			
			 生活垃圾转运站、焚烧厂、生活垃圾填埋场、飞灰填埋场等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场所是否存规范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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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的监管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分类投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  | 
			
			 ①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设施设置,垃圾桶无满溢;②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设施设置,定期清运垃圾,保持周围无异味或蚊蝇滋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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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监督检查  |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①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②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③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④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⑤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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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监管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1条、17条。  |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符合规划条件和设置要求,办理许可;落实设施维护保养,无污损、残缺、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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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无锡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公共停车场的标识、标牌、标线、消防等设施是否完好以及停放秩序、环境卫生、动态信息联网等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