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行政执法 类 型  | 
			设定依据 | 实施层级 | 
| 1 |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监管 | 行政检查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6条、8条、9条、10条、12条、14条、15条 | 市级、县级 | 
| 2 | 对迁移、拆除、关闭环卫设施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2条 | 市级、县级 | 
| 3 |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3条、24条、25条、26条、27条、34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0条 | 市级、县级 | 
| 4 | 对市容环卫责任人履行市容环卫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3条、24条、25条、26条、27条、34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0条 | 市级、县级 | 
| 5 | 对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8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17条第一款、第18条 | 市级、县级 | 
| 6 | 对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无锡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38条。 | 市级、县级 | 
| 7 | 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1条、17条 | 市级、县级 | 
| 8 | 对相对集中到城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十条 | 市级、县级 | 
| 9 | 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条第一款;《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 市级、县级 | 
| 10 | 对工程建设单位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 市级、县级 | 
| 11 | 对城镇污水处 理设施运营情 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 | 市级、县级 | 
| 12 | 对城市照明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四条、第十八条;《无锡市城市照明条例》第二十条 | 市级、县级 | 
| 13 | 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八条;《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市级、县级 | 
| 14 | 对砍伐城市树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条;《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市级、县级 | 
| 15 | 对临时占用绿地审批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八条;《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市级、县级 | 
| 16 | 对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一条、《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市级、县级 | 
| 17 | 对迁移古树名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四条、《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无锡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市级、县级 | 
| 18 | 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市级、县级 | 
| 19 | 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市级、县级 | 
| 20 | 对城市道路养护和维修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市级、县级 | 
| 21 | 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检查井、箱盖或者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市级、县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