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1 | ||||||||||
| 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目录清单 |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 性质 | 收费 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和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 依据 | 备注 |
| 1 | 锡山区水利局 | 锡山区水资源管理所 | 事业单位 | 水利工程水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水利部门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县级以上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标准,向用水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 1、农业用水:计量用水的按用水量每吨0.009元。未计量的按稻麦田每亩7元/年;旱田0.9元/年;经济作物(含油料作物、蚕桑、瓜果、经济林、茶叶)每亩7元/年;蔬菜每亩12元/年。 2、水产业:池塘养殖、特种养殖每亩25元/年;湖荡、河沟养殖每亩7.5元/年。 3、工业用水:工商企事业单位(含其他经营性用水户)直接取用河水的按取水口实际水量计费,每吨0.09元。发电每千瓦时0.007元,砖瓦生产每万块4元,水泥生产每吨0.3元。炼钢、轧钢、化肥生产,按实际消耗水量收取,每吨0.09元。 4、建筑用水: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水泥制品按预制场(含副场)每年每平方米2元。 5、自来水厂:(取用地表水)每吨0.04元,由自来水厂直接交纳,列入基本水价。 |
政府制定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水利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00〕142号、苏水经〔2000〕7号) | |
| 2 | 锡山区水利局 | 锡山区水资源管理所 | 事业单位 | 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经依法批准的涉河建设与活动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明确占用范围和时间,并依法交纳资源使用费。 | 兴建建筑物、设施和停放、堆放物料等行为的,每月每平方米0.5-1.0元;占用内河河道岸线的,每月每米3.0-5.0元,占用长江岸线的,每月每米4.0-8.0元。 | 政府制定 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 |
《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苏价农〔2006〕292号、苏财综〔2006〕55号、苏水政〔2006〕15号 | |
| 3 | 锡山区水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 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依法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地面积苏南五市(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每平方米1.2元一次性计征。 | 政府制定(江苏省财政厅) |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农〔2018〕112号) | 由税务部门征收 |
| 4 | 锡山区水利局 | 锡山区水资源管理所 | 事业单位 | 水资源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 参照苏价工〔2015〕43 号江苏省水资源费调整情况一览表 | 政府制定 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苏价工〔2015〕43 号 | 2024年12月1日起改为水资源税,由税务部门征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