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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锡山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信息索引号 014034703/2025-00659 发文日期 2025-06-23 公开日期 2025-06-23
文件编号 2025 发布机构 锡山区民政局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无锡市锡山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序号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政策依据(文件、文号)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主管部门

备注 

二、民政社保类

1

特困供养

1.《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3.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
4.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48号)
5.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20〕39号)
6.《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办发〔2021〕44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锡民联发〔2020〕26号)8.《关于印发<无锡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锡民规〔2023〕1号)
9.《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标准的通知》(锡政发〔2024〕25号)

特困供养对象

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5倍。1675元/人、月,补差发放。照料护理服务标准:
1.对市区全自理特困供养人员提供每人每月8个工时的照料护理服务;
2.对市区半护理(半失能)特困供养人员提供每人每月28个工时的照料护理服务;
3.对市区全护理(失能)特困供养人员提供每人每月48个工时的照料护理服务。

民政局

 

2

困难对象物价补贴

1.《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苏发改收费〔2019〕832号);
2.《关于全市保供稳价工作联席会议纪要》(锡政会纪〔2011〕70号);
3.《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锡发改收费〔2022〕6号)

低保、特困、孤儿

物价指数>=3%,低保标准/12,物价指标>=5%,低保标准/8低保学生伙食补贴30元/人月

民政局

 

3

尊老金

1.《关于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苏民福〔2011〕6号、苏财社〔2011〕47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尊老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锡民联发〔2020〕1号)

80周岁以上老年人

80-89周岁50元/月90-99周岁100元/月100周岁以上500元/月

民政局

 

4

最低生活保障经费

1.《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20〕39号)《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锡民联发〔2021〕5号)
4.《关于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民规〔2023〕5号)
5.《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标准的通知》(锡政发〔2024〕25号)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1115元/人、月,补差发放

民政局

 

5

困难对象春节一次性慰问

1.《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苏发〔2008〕14号)
2.《关于2025年春节慰问生活困难对象的通知》(锡民发〔2024〕34号)3.《关于2025年春节慰问生活困难对象的通知》(锡民救〔2025〕1号)

低保对象

3人户(以下)含3人户:1000元/户4人户:1100元/户5人户:1200元/户6人户:1300元/户以此类推

民政局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孤儿、民政管理精简老职工、民政定期定量救济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2倍以内的困难对象

1000元/人、户

民政局

 

6

孤儿保养金

1.《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
3.市民政局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锡民联发〔2018〕15号)

散居孤儿

2700元/人、月

民政局

 

7

监护无力和监护缺失儿童保养金

1.《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

3.市民政局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锡民联发〔2018〕15号)

4.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民儿童〔2019〕6号)

5.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无锡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锡民联发〔2021〕10号)

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困境儿童

监护缺失,2700元/人、月监护无力按散居孤儿标准的80%即2160元/人、月

民政局

 

8

重残重病儿童保养金

1.《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
3.市民政局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锡民联发〔2018〕15号)
4.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重残、重病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和困境儿童动态管理的通知》(锡民联发〔2020〕27号)

重残重病儿童

散居孤儿标准的50%,1350元/人、月

民政局

 

9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5号)
2.《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民规〔2022〕4号)
3.《关于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锡民规〔2023〕5号)

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

低保标准的100%,1115元/人、月

民政局

 

家庭人均收入在市区低保标准两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

低保标准的60%,669元/人、月

民政局

 

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精神、智力非重度残疾人

低保标准的20%,223元/人、月

民政局

 

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

低保标准的38%,424元/人、月

民政局

 

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

低保标准的25%,279元/人、月

民政局

 

10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5号)
2、《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民规〔2022〕4号)
3、《关于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锡民规〔2023〕5号)

低保家庭内重度残疾人

220元/人、月

民政局

 

低保家庭外重度残疾人

140元/人、月

民政局

 

11

困难对象水费补贴

锡政办发〔2009〕26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无锡市城乡低保对象特困职工自来水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低保家庭、散居特困、孤儿

21.67元/户、月

民政局

 

12

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资金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2.《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5〕101号)
3.《关于印发无锡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锡民规〔2024〕3号)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以及突发公共事件等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或因教育、医疗、残疾人康复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人均不超过3个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人均不超过12个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民政局

 

13

毕业生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入职奖励

1.《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民养老〔2021〕17号)
2.《关于印发<无锡市养老服务项目补贴办法>的通知》(锡民福〔2018〕6号)

申请入职奖励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市区范围养老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包括护理、护士、康复、社工等)专技岗位工作满五年且继续在上述岗位工作;
(2)持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
(3)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有规范的劳动合同或协议,缴纳社会保险。

对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的人员,给予每人60000元的入职奖励;
对取得专科学历毕业证书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的人员,给予每人48000元的入职奖励;
对取得中专学历毕业证书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的人员,给予每人36000元的入职奖励。

民政局

 

14

社会办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特岗津贴

《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社会办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特岗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锡民联发〔2020〕12号)

申请特岗津贴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市区范围同一医养结合型社会办养老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专技岗位(包括护理员、社工、医生、护士和康复师)工作1年以上;
2.持有与养老护理专技岗位技能相匹配的相关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有规范的劳动合同或协议,缴纳社会保险。

连续在同一医养结合型社会办养老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专技岗位(包括护理员、社工、医生、护士和康复师)工作1年以上(以社保缴纳等相关证明材料为计算依据),从第二年起按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特岗津贴;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月特岗津贴增加100元。工作年限10年(含)以内的,最高补贴至每月500元;连续工作11年以上的,补贴标准为每月800元。
2018年1月1日之前在同一医养结合型社会办养老机构中工作的,享受特岗津贴政策的工作年限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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