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巩固提升执法成效,锡山城管以专栏形式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点带面,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城市管理的良好格局,全方位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案情摘要:近日,锡山城管东北塘中队接群众举报,反映芙蓉山庄小区存在违规砍树行为。执法队员15分钟内抵达现场,发现某住户正使用电锯进行作业。经查,该住户认为树木遮挡采光、夏季易滋生蚊虫,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使用电锯擅自砍伐小区公共区域树木12棵,其中香樟树1棵、竹子11棵。经执法队员现场测量,被砍树木胸径约10厘米。经认定,被砍伐树木树龄超过5年,属于城市树木。
处理结果:当事人砍伐树木的行为未经过审批,其行为已违反《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执法队员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方式完成取证,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侵害,并处损失费2倍罚款。同时,执法队员对当事人擅自砍伐树木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和法规宣传,使其深刻认识到擅自砍伐树木的严重性。“原本想解决采光问题,没想到违反了法规。”面对批评和处罚决定,当事人懊悔不已,承诺及时补种绿化恢复原状。
普法宣传:东北塘中队推行“执法+普法”模式,在小区广场设置普法宣传点,加强居民宣传教育,引导居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守护绿色家园。
城管法制小课堂:《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友情提示:树木修剪需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常修剪,含整形修剪和生理修剪,修剪应保持树形完整,至少应保留三级以上分枝。遮挡阳光的树木修剪以疏枝为主,严禁对主干截断(俗称砍头),严控对一、二、三级主枝进行截断。如需截干,至少应保留三级以上分枝,保留基本树形骨架,并报各区城管局(数据局)审批,审批前各区绿化主管部门(城管局)应组织方案论证,在满足功能的情况下,将影响降到最低。
在此,锡山城管呼吁广大市民共同筑牢城市生态屏障让“推窗见绿、出门入园”成为每个社区的生活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