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现就锡山区2025年度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共选任人民陪审员60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的方式选任56名,通过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的方式选任4名。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年满二十八周岁;
3. 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 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 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 受过刑事处罚的;
2. 被开除公职的;
3. 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 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 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其他要求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选任程序
(一)发布选任公告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锡山公安分局,向社会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二)候选人的产生
(1)随机抽选: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锡山公安分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2)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
1.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直接提出申请,申请人须提交《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户口本、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2.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人民团体征得本人同意后推荐,推荐组织须提交《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推荐对象户口本、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3.报名地点:锡山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无锡市锡山区迎宾北路2号),报名接待时间:9:00-11:00,13:00-16:30(节假日除外),报名时间从即日起至2025年5月23日,报名表格(附件1、2)请自行下载。
(三)资格审查和征求意见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锡山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候选人意见。
(四)确定拟任命人选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最终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五)任前公示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锡山公安分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六)任命公告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区人民法院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区人民法院会同区司法局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名单,并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
(七)就职宣誓
经任命后,区人民法院会同区司法局组织人民陪审员公开进行就职宣誓。
四、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享有以下权利,履行以下义务:
(一)权利:
1.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2.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3.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4. 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5. 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7.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二)义务:
1. 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2. 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
3.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1)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4)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陪审员依法代表人民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这既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光荣的职责和使命,真诚欢迎符合条件的公民踊跃参与。
咨询电话:0510-88703221;0510-88225869
特此公告。
无锡市锡山区司法局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