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34703/2025-00413 | 发文日期 | 2025-04-18 | 公开日期 | 2025-04-18 |
文件编号 | 2025 | 发布机构 | 安镇街道办事处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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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
发放对象和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应具有我市本地户籍,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政策衔接相关要求。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我市低保标准的38%发放生活补贴;
2.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我市低保标准的25%发放生活补贴;
3.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我市低保标准的100%发放生活补贴;
4.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我市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补贴;
5.低保家庭外无业(指未在用人单位就业)无固定收入且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我市低保标准20%发放生活补贴。
无固定收入是指申请人提出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前连续六个月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之和的月平均值低于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1)申请人;(2)申请人配偶;(3)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和在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同一户籍下,其他与申请人共同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人员);(5)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在军队服役的义务兵;(2)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3)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4)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员;(5)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但能够提供登报寻人启事、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通知书等材料,证明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下落不明、与家庭失去联系人员;(6)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人员。
一户多残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 2 名(含)以上残疾人。依老养残是指残疾人由父母供养且父母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亲属供养且供养人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参照《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优待性收入、奖励性收入、普惠性收入、救助性收入、特定用途性收入、就业成本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不计入收入。收入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进行核查。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发放标准为:
1.低保家庭内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按每人每月220元的标准发放;
2.低保家庭外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按每人每月140元的标准发放。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根据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同步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调整及照护市场劳动力价格变化等情况合理测算,适时进行调整。
二、完善政策衔接
(一)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以叠加享受。
(三)符合享受离休老干部护理费,又符合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可择高享受。
(四)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遵循自愿原则,如需申请办理护理补贴的,由机构代为办理申请事宜,护理补贴发放至机构账户,机构统筹补贴资金专款用于机构内补贴对象的特殊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儿童福利机构和所属民政部门要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五)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六)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经享受补贴的,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择高原则进行政策衔接,不重复享受。
三、规范申办流程
(一)申请。坚持自愿申请原则。申请人应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 1)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 2),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申请的还应提供委托书(附件 3)、被委托人身份证;需要核对经济状况的应提供申请人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核对授权书应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授权;选择通过告知承诺制证明收入情况的应提交《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收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 4)。村(居)工作人员,协助申请人报送申请材料,初步核对户籍信息、残疾等级、收入情况等材料,协助发放相关宣传、告知材料。
(二)受理。镇(街道)设立的一门受理窗口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告知单》(附件 5);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附件 6),并说明理由。残疾人通过相关政务服务申请受理平台提出申请的,受理结果可通过对应的线上渠道进行反馈。
(三)初审。镇(街道)一门受理窗口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信息的核对和资格初审,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初审符合条件的,将初审合格材料报送镇(街道)残联进行审核。涉及收入核查的,镇(街道)按照流程开展核查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3个工作日之内。
(四)审核。镇(街道)残联在收到初审材料2个工作日内完成残疾人类别及等级的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材料送镇(街道)指定部门审定。
(五)审定。镇(街道)指定部门收到残联审核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镇(街道)指定部门出具《准予补贴通知书》(附件7);审定未通过的,出具《不予补贴通知书》(附件8)。审定结果由镇(街道)指定部门在3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做好通知记录。残疾人通过相关政务服务申请受理平台提出申请的,审定结果通过对应的线上渠道进行反馈。
(六)公示。对审定符合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镇(街道)指定部门应当在镇(街道)或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或政务大厅等进行长期公示,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络公示。公示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主要公示申请人姓名、享受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不得公开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无关的信息(附件 12)。
(七)发放。新申请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须按月及时、准确、足额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通过金融机构存入补贴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的账户,非经补贴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代为保管银行卡或存折,防止和杜绝冒领、克扣现象。
(八)“跨省通办”“全程网办”。“跨省通办”按照《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残联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的通知》(苏民事〔2021〕12 号)相关要求办理。“全程网办”参照《民政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全程网办”的通知》(民办发〔2022〕8 号)相关要求办理。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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