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苏锡锡城执罚告〔2024〕525号
当事人:张南生
身份证号码:32022219******0016
住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庄桥新村43号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在锡山区东亭街道庄桥新村43号进行的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并开展了执法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张南生于1998年开始,在锡山区东亭街道庄桥新村43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造了总面积为45.33平方米的一处一层砖混结构的厨房、一处一层砖混结构的辅房和一处高度为2.40米,长度为13.27米,砖混结构的围墙。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地点;2、2024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拍摄的照片五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3、2024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无锡市公安局东亭派出所调取的当事人户口摘抄一份,证明当事人张南生的身份;4、2024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无锡市锡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取的无锡市不动产(房屋)登记簿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主体及违法行为的地点;5、202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无锡市锡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取的无锡县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违法行为的地点、事实;6、2024年11月12日,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庄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见证人证明一份、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证明见证人社区工作人员的身份;7、2024年12月19日,无锡市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建(构)筑物位置图一份,证明违法建设的地点、面积、结构;8、2025年2月28日,证人提供的身份证照片一份,证明证人的身份;9、2025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证人所做的《证人证言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主体及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事实;10、2008年1月15日,无锡市规划局《关于个人住房违法建设规划影响认定的函》(锡规函〔2008〕1号),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无锡市规划局《关于个人住房违法建设规划影响认定的函》(锡规函〔2008〕1号)、《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较重:个人:面积20平方米以上不足50平方米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七至百分之九(不含本数)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七至百分之九(不含本数)的罚款”,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期柒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权向本机关(地址: 锡山区东亭街道通云南路199号 电话:0510-88229592)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对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听证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地址: 锡山区华夏南路9号 电话:0510-88221596 )提出。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无锡市锡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