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提升居民消费安全意识,进一步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在第43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3月14日下午,区商务局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在八佰伴中心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活动暨锡山区消费品以旧换新“三进”活动。
活动中,区商务局工作人员通过发放汽车销售、单用途预付卡等宣传手册,以《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开展普法宣传,接受消费者和商家咨询,提供便民服务。提醒市民理性消费、谨慎办卡,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学会使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引导商家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定职责,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此外,配合此次“3·15消费者权益日”,区商务局还同步开展消费品以旧换新“三进”活动,组织芝华仕、喜临门等家装、家电商家宣传以旧换新国补省补政策,详细讲解政策内容与换新流程,叠加多重补贴为市民送上优惠大礼包,进一步激发市民换新意愿。
下一步,区商务局将以此次宣传活动为契机,继续扩大商务领域普法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积极营造居民放心消费、商户诚信经营的消费环境。 普法小课堂《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中,个体工商户需要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单张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第五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