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政府信息公开 > 工作动态

【以案释法】快来学习这些征收知识点

【以案释法】快来学习这些征收知识点

 

事关切身利益

跟随普法案例

学习征收知识

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一:

被征收房屋有遗赠时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张某配偶早年已去世,育有一子张甲和一女张乙,张甲有一独子张丙。2011年,张某有一份打印遗嘱,写明将该处房屋留给了独孙张丙,并且在遗嘱上签了字,2019年张某还用录像的方式,把该份遗嘱重新阐述了一遍,再次明确将该处房屋留给了独孙张丙。2020年张某去世,该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问题:张丙依据上述遗嘱是否享有该房屋的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在新的继承规定。

张某的遗嘱未做公证,打印遗嘱上有张某和张丙的签字,但并未见第三人的签字每一页上注明的时间;录像时,也同样未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肖像、时间等。

因此不应认定张丙为该处房屋的唯一继承人,征收实施单位也不能把张丙作为产权人与其签约实施征收。

 

案例二:

未过户能独享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吗?

案情简介:

熊父、熊母育有兄弟三人,分别为熊大、熊二、熊三,熊父、熊母名下共有三套房,熊父、熊母生前将其中两套分给熊大、熊二并办理过户登记,剩余一套一直由熊三居住,但未办理过户。后熊父、熊母去世,未留有遗嘱。现该熊三居住的这套房屋面临征收,熊三认为其余兄弟已得到父母的财产,而自己居住该房屋多年,家庭内部已默认其为被征收房产的所有权人。
 

问题:


熊三是否可以一人独享该房屋的全部征收补偿利益?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熊三无法一人单独享有征收补偿利益;因房屋系不动产,其物权的变更必须经过依法登记,也就是必须完成过户手续熊三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因此在没有完成过户手续的情况下,该房屋仍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处理。当然,如果熊三的兄弟愿意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的,熊三是可以一人独享征收补偿利益的。

案例三:

征收时个人财产如何界定?

案情简介:


霍女士和吴先生育有两女,大女儿因病早逝留有一女小吴,吴先生因伤心过度也在不久后去世,霍女士日常生活由大女婿和外孙女小吴照顾。霍女士和吴先生名下共有的房产一直登记在二人名下未进行变更登记,房屋征收时,霍女士的二女儿认为房屋没有进行变更登记的,就应当属于霍女士一人所有,要求将征收补偿款全部支付给霍女士,但小吴不同意,双方产生矛盾。

问题:

该房屋至征收时仍登记在霍女士及吴先生名下,是否属于霍女士的个人财产,霍女士是否可以独享征收补偿?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吴先生后于大女儿去世,因此其名下房产份额应当由小吴进行代位继承,而小吴明显并未放弃房产的继承。

因此该房屋并非是独属于霍女士的个人财产,其无法单独享有征收补偿利益。况且,本身二女儿对于吴先生的份额也享有继承权。

 

在征收过程中

遇到任何法律问题

锡山征收建议您

可向专业律师咨询

运用好法律武器

保障自身权益

适老化无障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