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度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三期)
一、案情简介
2024年7月,我局收到线索反映,某项目负责钢结构劳务施工的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某员工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经查,该经营部存在其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建筑焊工)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于2024年9月30日对其作出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我局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另查明,该经营部作为个体工商户,存在未取得施工劳务资质证书承揽钢结构安装劳务工程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4年9月30日对其作出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公司存在将钢结构安装劳务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劳务资质的该经营部的违法分包行为,我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于2024年9月30日分别对该公司及其责任人员作出处罚款1.6万元、128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法律链接
1.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1)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1)违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施工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
(1)违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三)案例评析
1.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案
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危害显著,极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隐患和威胁。生产经营单位应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在聘用特种作业人员或者委外作业涉及特种作业时严格审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确保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2.施工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案、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案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2019年1月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我国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实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对施工单位资质的要求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由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其自身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均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足,难以保证工程的质量,严重时可能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还极易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不得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揽工程,不得无资质、借用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