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业主能否以没签物业服务合同为由拒交物业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虽然没有签署物业合同,但是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业委会与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都有法律约束力。业主虽非物业服务合同形式上的当事人,但业主是物业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实质上的当事人。业主就不能以不是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也不能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作为拒绝交纳物业费的抗辩理由。
问题2:小区业主可以自行决定用自己的住房开面馆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定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问题3:养狗不拴咬伤人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是指饲养人未按照饲养动物的管理规定及时有效采取安全措施履行对动物的监督、管理义务。例如,未对动物进行必要的安全约束、将动物带入公共场所、未及时清理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乘坐电梯时未给犬戴嘴套均属于“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又如,饲养人未对动物注射预防狂犬疫苗,有可能传播侵害人类的传染病,也属于“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
问题4:随着业主维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业主关心起自己小区的那些事。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已然成为业主自治的必然趋势。然而,由于业主大会的设立及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流程较为复杂,许多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迟迟无法成立。如何更好地帮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业主若在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过程中遇到难题,可向所在辖区的街道、社区寻求帮助,以便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拥有依法维权的合法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