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锡府行复第150号
申请人:殷某。
被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沪中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周嘉模,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小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陆静,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锡山市监行告〔2024〕07220201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于2024年8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同年8月15日收到该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同年8月19日依法受理,并于同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提出答复通知书》。同年9月2日,被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了《答复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锡山市监行告〔2024〕07220201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重新办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
申请人称:其于2024年7月22日通过12315平台和短信告知方式得知该行政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其于2023年11月27日认购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开发的xx号房,并向被投诉人先后支付5万元。有认购书、银行转账凭证能够证明其与被投诉人存在消费关系。其多次与开发商沟通退款无果后,于2024年7月12日在12315平台上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决定,并通过短信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是:关于投诉部分,经核实,因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消费权益争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投诉不予受理。其认为被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不存在消费权益争议为由,投诉不予受理,其不认可。被申请人没有了解投诉具体情况,直接不予受理,敷衍乱回复,没有严格依法办事。其认为锡山市监行告〔2024〕07220201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有误,应当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其具有就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和申请资格。其认为该行政决定有误,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4年7月12日,其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两张投诉单,一投诉单内容为申请人在被投诉人开发的楼盘“xx”认购xx室,并缴纳定金5万元。该公司认证的微信公众号“xx”发布的相关楼盘宣传广告中出现国旗和党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该投诉单诉求内容为“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另一投诉单内容为被投诉人的房地产宣传广告公然使用锡东新城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的形象,为其项目配套物业作宣传营销,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款,该投诉单诉求内容为“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一、本案不符合行政复议范围,应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实行调解制度。故申请人不服其对其投诉的处理,实质上就是对其未就申请人诉求进行调解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申请人对其就投诉事项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二、其所作投诉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来说,并未包含其消费的相关凭证。从申请人的投诉内容来说,其所反映事项为被投诉人发布的广告内容涉嫌包含“国旗和党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诉求内容为“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上述事项反映的是被投诉人涉嫌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非侵犯其民事权利。且即便仅根据申请人陈述认定其购房行为存在,上述反映事项与其购房行为也并不具备绝对的因果关系。综上,其认定不能证明申请人所反映事项与被投诉人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其于7月22日决定投诉不予受理,并通过短信及平台反馈告知申请人,其对于申请人投诉事项的处理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两份投诉单,其中一份投诉单载明投诉内容:“本人在某公司开发的楼盘xx认购xx室,并缴纳定金5万块。在浏览该公司认证的微信公众号xx发布的相关楼盘宣传广告中发现,该公司的房地产宣传广告中出现国旗和党旗,为其项目作宣传营销,增加其影响力,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房地产广告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旗党徽。该房地产企业被资本主义严重侵蚀,背离社会主义初心。这样的房企消费者购买怎么能够放心。我的诉求:在此我恳求有关部门依法调查此事,如需了解情况或提交证据材料请联系我;同时我也希望房企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我表示愿意调解,协商解决。”
另一投诉单载明投诉内容:“本人在某公司开发的楼盘xx认购xx室,并缴纳定金5万块。在浏览该公司认证的微信公众号xx发布的相关楼盘宣传广告中发现,该公司的房地产宣传广告公然使用锡东新城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的形象,为其项目配套物业作宣传营销,增加其影响力,让消费者误以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该房地产项目物业有特定联系,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款,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名义作宣传。该房地产企业被资本主义严重侵蚀,刻意抹黑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面形象,背离社会主义初心。这样的房企消费者购买怎么能够放心。我的诉求:在此我恳求有关部门依法调查此事,如需了解情况或提交证据材料请联系我;同时我也希望房企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我表示愿意调解,协商解决。”上述两份投诉单中的诉求内容描述均为“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
2024年7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锡山市监行告〔2024〕07220201号《行政处理结果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载明:“殷某:本局已收到你关于无锡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2份投诉,关于投诉部分,经核实,因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消费权益争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本局决定对2份投诉工单不予受理,特此告知。”同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及12315平台将上述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另查明,全国12315平台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该平台首页内设有“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投诉人在点击“我要投诉”入口后出现“投诉须知”页面,其中第1条载明:“本平台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8条载明:“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投诉人需在“投诉须知”页面下方点击“同意”后方能进入投诉窗口进行投诉。
本机关认为:首先,申请人选择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映诉求,在已阅读“投诉须知”释明的前提下,其在“我要投诉”入口下填写的内容为投诉诉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本案中,申请人投诉单中所反映的事项为被投诉人发布的广告内容中包含“国旗、党徽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涉嫌违反广告法,诉求内容为“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上述事项反映的是被投诉人涉嫌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无法证明申请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从而对其所提两份投诉诉求决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其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2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材料,于7月22日决定不予受理并作出《告知书》,并于同日通过短信及12315平台将上述处理结果反馈告知申请人,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锡山市监行告〔2024〕07220201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