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锡府行复第143号
申请人:姜某。
被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南区间横路2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7月17日作出的锡住建信复字〔2024〕35号《关于姜某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于同年7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次日收到复议申请材料,并于同年8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同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提出答复通知书》。同年8月19日,被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对无锡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楼盘”涉嫌公示不规范、逃避资金监管、违规改建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实质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其向被申请人投诉信访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楼盘”涉嫌公示不规范、逃避资金监管、违规改建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其不服。具体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信访并未落实到位,没有作出实质性的处理,敷衍了事,处理结果难以令人信服。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整体的意思就是开发商均未存在其反映的违法违规问题,开发商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完全未对其反映的问题作出任何实质性处理和回应,未对开发商的虚假宣传、逃避资金监管的问题进行实质调查,整个答复意见完全没有解决任何问题,实在是过于敷衍了事。(一)针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某公司售楼处现场存在相关资料公示不规范行为”的回复,1.现场缺少公示栏,没有在公示栏公示五证一书,没有公示销售人员信息,没有明确展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该现场公示并不足以供购房者查阅和了解商品房销售情况。2.其当场在现场发现开发商公示不齐全,现在被申请人说开发商全部公示齐全,却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凭什么相信开发商公示符合规范,当时在售楼部,其未发现开发商有展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开发商应该是在接到投诉后,再公示相关文件,那么之前开发商也是属于存在公示不规范的情况的,被申请人没有调查清楚状况,就断定开发商没有公示不规范。(二)针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某公司存在逃避资金监管问题”的回复,1.被申请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开发商的资金监管账户,凭什么相信被申请人的回复,且被申请人称“您于2024年4月6日支付的贰万元定金已直接存入该账户”,被申请人只说直接存入,没说到底是不是当场即时转入资金监管账户,被申请人用词含糊、态度敷衍。(三)针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某公司存在违规改建行为”的回复,1.在107平方米的样板房中,将阳台围蔽,阳台没有设置推拉门,将阳台和客厅连接,增加客厅面积,户型图与样板房不符,在一间主卧中设置飘窗,通过飘窗向外拓展,增加房屋使用面积;在118平方米的样板房中,将阳台围蔽,使之成为封闭式阳台,与户型图不符,在一间卧室中设置飘窗,通过飘窗向外扩展,增加房屋使用面积;在142平方米的样板房中,将阳台围蔽,成为封闭式阳台,在两间卧室、一个洗手间中设置飘窗,通过飘窗向外扩展,增加房屋使用面积。2.户型图与样板房不一致的情况是涉嫌违规改建的,样板房的设置应该与户型图一致,这样才能确保购房者能在样板房了解到房屋的真实情况,并不是只要提示“以实际交付为准”就可以避免的问题,如果其他的房屋也只是提示“以实际交付为准”就可以为所欲为地改变房屋的设计和结构,明显是不合理且涉及违规改建的问题,不能保证购房者的知情权,被申请人未能结合具体情况对违规改建的问题进行认定,没有深入调查违规改建的问题,应对该问题进行实质调查,并详细回复。2.关于阳台封闭问题,被申请人称开发商已在销售展示样板房内张贴告知牌,充分告知购房人相关部位仅做销售效果展示,最终以房屋实际交付为准,样板房应真实反映户型、结构和面积、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开发商只是说明了仅作销售效果展示,最终以房屋实际交付为准,没有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与样板房是否一致,因此开发商的告知内容含糊不清,没有说清楚,从而误导了购房者。被申请人只是简单地进行判定,没有深入了解、调查清楚状况,没有调查清楚该样板房对购房者的实际影响,属于不作为、懒作为。(四)针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我局在前期与您沟通中,您请求我局协调某公司退还您支付的贰万元房款。关于您提出的诉求,我局本着当事人自愿协调的原则,为了促进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纠纷,经征得您和某公司同意,于2024年7月15日组织双方当面协调。双方经我局协调未果,我局认为您后续可与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如协商不成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1.解决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是信访部门义不容辞的重大责任。源头化解矛盾,是做好信访工作的治本之策,要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普遍性问题、重点领域问题及重复信访积案,敢于探索解决问题的新理念新思路新办法。解决好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强化责任担当。被申请人作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发现开发商的违规行为,责令整改和依法处罚,不包庇不纵容,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并不是简单地敷衍完事。被申请人欠缺考虑合法性、真实性,从未认真面对,敷衍了事,没有考虑开发商违规行为的危害性,已经影响广大购房者的购房权益,已经损害购房者的利益,若被申请人不对开发商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其无法接受。针对其反映的问题,被申请人应当根据其提供的线索前往开发商售楼部进行调查,应当对是否违法等内容作出具体回复,若因文件数量多或者字数限制的缘故完全可以通过附件形式说明,但是被申请人完全未对该问题进行任何调查,完全没进行任何处理,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为了工作需要直接走流程、走形式直接结案处理。二、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甚至涉嫌包庇开发商。不管是从文字表述和已经提交证据中,其已经将投诉内容表述清楚完整,相反,被申请人认定不构成违规仅依据从开发商了解到的片面信息,并未结合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数据作出核实处理,存在乱作为的表现。发现开发商的违规销售行为,应该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其整改和依法处罚,不包庇不纵容,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是简单地敷衍申请人。相反,被申请人欠缺考虑合法性、真实性,从未认真面对、敷衍了事。综上所述,对于申请人通过信访投诉反映开发商的问题,被申请人没有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所作答复存在包庇开发商继续违法违规的嫌疑,因此特申请复议,恳请支持其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事实经过:2024年5月10日,申请人提出信访,反映某公司存在系列问题,主要为:1.售楼处现场存在相关资料公示不规范行为;2.存在逃避银行资金监管行为;3.存在违规改建行为;4.存在虚假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5.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6.存在违规提供低首付行为;7.存在返本销售和做假流水的违规行为等问题。同年5月21日,其至项目售楼处现场进行检查。同年5月24日,其作出锡住建信告〔2024〕25号《关于申请人的信访受理告知书》,并于当日邮寄,申请人于次日予以签收。随后,其依法进行了情况核实,并于同年7月15日组织申请人和某公司进行了协调。同年7月17日,其作出《回复》,申请人于同年7月21日予以签收。二、《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一)针对公示信息不规范问题。经同年5月21日现场检查,某公司在某项目售楼处公示栏中公示了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并用展示架公示了销售人员信息,且在售楼说明书中展示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文件,未发现某公司存在申请人认为的不规范行为。另外,其曾于同年3月8日就案涉项目进行过现场检查,某公司当时即已公示了相关信息。对此,申请人提出自己当场在现场的公示是不齐全的,但是未提供任何初步线索。(二)针对资金监管问题。106501010402531540000000042账户为某公司1#楼宇的专用账户子账户,该账户与申请人购买的1-1-302房屋对应,申请人转账支付的2万元定金已直接存入专用账户,某公司不存在逃避资金监管问题。另外,经现场检查,某公司在财务室收款柜台前公示了该项目监管银行名称及监管账户等信息。(三)针对户型图与样板房不一致的问题。经现场检查,申请人反映的内容涉及的是107平方米、118平方米、142平方米户型销售展示样板房,现场阳台进行了封闭且未设置移门,但未发现上述户型的房屋飘窗有改动情况。另,针对阳台进行了封闭的情况,某公司张贴了告知牌告知购房人阳台封窗为非交付标准,实际交付不进行阳台封闭;针对阳台未设置移门的情况,也张贴了告知牌告知购房人实际交付时此处有阳台门,请以实际交付为准。经了解,某公司表示上述两处的变更,主要是为向客户展示房屋经设计和布局后的感官效果,并非为房屋实际交付标准,某公司已在销售展示样板房内张贴告知牌,充分告知购房人相关部位仅做销售效果展示,最终以房屋实际交付为准,且某公司销售人员在介绍房屋和客户签署房屋认购资料过程中,均会向客户做详细告知,并让其仔细阅读相关提示后签字确认。(四)针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查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无相关职责,建议申请人向有关部门反映的,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无相关职责,建议申请人向有关部门反映的,并无不当。针对涉及教育的不确定因素告知情况,经核实,某公司已通过《声明书》告知“某公司对于教育的不确定因素进行了明确告知,教育设施及学区划分等政策及相关信息须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教育机构公布的内容为准,某公司无权干涉,亦未对将来学区划分事宜向本人作出承诺”,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对此,被申请人在答复中也予以了解释。(五)针对涉嫌违规提供低首付行为,返本销售和做假流水问题。针对涉嫌违规提供低首付、返本销售问题,被申请人并未发现存在相关违规行为的证据,申请人就此也未提供初步线索。就此,被申请人告知若有自身职权范围内相关违规行为的线索依据,可另行予以提供,并无不当。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做假流水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应当向会计工作主管部门、税务部门乃至公安机关反映,被申请人并无相关职责,建议申请人向有关部门反映的,并无不当。(六)针对退还房款问题。该诉求属于民事诉求,因经组织协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被申请人建议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并无不当。三、被复议回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收到信访部门转办的案涉信访件后,依法进行了核查并及时进行了回复,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请求维持《回复》。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10日,申请人在江苏省阳光信访平台提出信访诉求。同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转办信访件,申请人的信访内容系反映某公司在销售“某楼盘”楼盘1幢1单元某房屋过程中存在:1.现场公示不规范;2.逃避银行资金监管的行为;3.违规改建的行为及风险;4.虚假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5.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6.违规提供低首付;7.返本销售和做假流水的违规行为等问题。
2024年5月21日,被申请人至某公司项目售楼处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照片显示某公司在售楼处公示了公司证件及销售人员的信息,在售楼说明书中展示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文件;某公司现场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款单》显示,某项目1幢1单元某房屋对应的资金监管账户户名为某公司,监管账号为106501010402531540000000042。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检查照片显示,同年3月8日,被申请人曾就案涉项目进行过现场检查,某公司被检查时已公示相关信息。
2024年5月24日,被申请人对案涉107平方米、118平方米、142平方米三种户型销售展示的样板房检查发现,样板房现场阳台进行了封闭且未设置移门,未发现上述户型的房屋飘窗有改动情况。某公司张贴了告知牌告知购房人“阳台封窗为非交付标准,实际交付不进行阳台封闭”“实际交付时此处有阳台门,请以实际交付为准。”
2024年5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姜某的信访受理告知书》,受理申请人的信访投诉事宜,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2024年7月15日,被申请人组织申请人与某公司进行了协调,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关于申请人提出协调某公司退还2万元定金的请求,某公司表示于次日前告知结果,双方在协调记录上签字确认。
2024年7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并于同年7月21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回复》载明:“关于您反映某公司售楼处现场存在相关资料公示不规范行为,我局于2024年5月21日派员到某公司售楼处现场检查,某公司在公示栏中公示了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用展示架公示了销售人员信息,且在售楼说明书中展示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文件,未发现某公司存在您认为的相关资料公示不规范行为。关于您反映某公司存在逃避资金监管问题……经查,106501010402531540000000042账户为某公司某项目1#楼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1-1-302房屋子账户,您于2024年4月6日支付的贰万元定金已直接存入该账户,未发现某公司逃避资金监管的情况。我局于2024年5月21日派员到某公司售楼处现场检查,某公司在财务室收款柜台前公示了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及监管账户等信息,未发现某公司未在现场公示1#楼资金监管账户的行为。关于您反映某公司存在违规改建行为……我局于2024年5月21日派员到销售现场进行检查,您反映的情况应为107平方米、118平方米、142平方米户型销售展示样板房,现场阳台进行了封闭且未设置移门,但未发现上述户型的房屋飘窗有改动情况。另,针对阳台进行了封闭的情况,某公司张贴了告知牌告知购房人阳台封窗为非交付标准,实际交付不进行阳台封闭;针对阳台未设置移门的情况,也张贴了告知牌告知购房人实际交付时此处有阳台门,请以实际交付为准。经了解,某公司表示上述两处的变更,主要是为向客户展示房屋经设计和布局后的感官效果,并非为房屋实际交付标准,某公司已在销售展示样板房内张贴告知牌,充分告知购房人相关部位仅做销售效果展示,最终以房屋实际交付为准,且某公司销售人员在介绍房屋和客户签署房屋认购资料过程中,均会向客户做相应情况告知,并让其仔细阅读相关提示后签字确认。关于您认为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等问题……并非我局行政职权管辖范围,如您存在异议,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关于您反映某公司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问题,非我局行政职权管辖范围,如您存在异议,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关于您反映某公司存在提供低首付行为,返本销售和做假流水的违规行为,目前尚未有证据证明某公司存在您认为的上述违规行为……关于您认为某公司存在做假流水的违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反映……您请求我局协调某公司退还您支付的贰万元房款……双方经我局协调未果,我局认为您后续可与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如协商不成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另查明,申请人系案涉某项目1-1-某房屋的买受人,于2024年4月6日向某公司106501010402531540000000042账户中转账2万元作为购买房屋定金。同时,某公司制作的《某楼盘认购书》《声明书》上均有申请人签字确认。其中,《声明书》第二、第三条载明:“本项目差异化户型包括但不限于外立面线条、顶底层差异、阳台栏杆高度、门头遮挡、窗户、高层燃气转换层等事项某公司均已做充分告知,并在销售现场公示,具体以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为准。本项目的商品房交付标准、业主共有建筑等信息某公司前期均已做充分告知,并在销售现场公示,本人已知悉,并将作为合同附件进行签署。某公司对于教育的不确定因素进行了明确告知,教育设施及学区划分等政策及相关信息须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教育机构公布的内容为准,某公司无权干涉,亦未对将来学区划分事宜向本人作出承诺。”申请人在《声明书》底部手写“本人已充分知悉所购商品房及所在小区规划建设等相关信息,本人与某公司的权利义务均已全部且仅体现在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其附件、补充协议中”并签字确认。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信访答复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是否符合相应的程序规定;三、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所反映的有关某公司的信访诉求的处理是否合法。
关于本案第一个焦点,本机关认为,《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本案中,申请人虽然是以信访形式提出诉求,但从诉求内容可以看出其明显属于上述规定中的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申诉求决类事项,被申请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履行或者答复。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实质上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关于本案第二个焦点,本机关认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一)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受理机构法定职责或检举下一级主管部门的,由受理机构直接办理。(二)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下级主管部门法定职责的,转下一级主管部门办理;受理机构可进行督办。(三)举报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暂存待查。如举报人继续提供有效线索的,区分情形处理。(四)举报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转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第九条规定:“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信访材料,于同年5月21日前往某公司项目售楼处现场检查,于同年5月24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于同年7月17日作出《回复》,案件处理程序合法。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本案申请人提出的系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举报诉求,与信访的性质不同,处理程序亦不相同,将举报诉求按照信访程序进行办理,可能会导致履职程序及实体处理上的混乱,进而产生不必要的争议。本案被申请人以信访形式处理申请人的举报诉求存在不妥之处,望在今后工作中予以改正。
关于本案第三个焦点,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所反映的有关某公司的信访诉求的处理并无不当之处。
其一,关于申请人反映的某公司公示信息不齐全问题。《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和销售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锡建房市〔2020〕4号)第一条规定:“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楼盘销售相关信息,公示内容分为证件公示信息和售楼公示信息。证件公示信息应当在便于购房人查看的区域设置公示墙进行公示,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不得使用缩小、模糊的复印件。售楼公示信息可以设置公示墙公示,也可以采用售楼说明书、电子显示屏、展示厅、撑牌等形式展示......1.证件公示信息包括: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2.售楼公示信息包括:《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调控政策等文件;销售合同及补充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及监管账号;销控表;规划红线内(外)影响购房的不利因素提示.…..其它服务性收费约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1日前往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亦曾于同年3月8日就案涉项目进行过现场检查,从现场照片来看,某公司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设置了公示墙,并对外公示了某公司的企业证件等相关信息。因未发现某公司存在公示信息不全问题,故被申请人据此在《回复》中告知申请人相关调查核实情况并无不当。
其二,关于申请人反映的某公司涉嫌存在逃避资金监管问题。《无锡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要求公示监管账户信息、未按照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拨付监管资金的,由实施机构督促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实施机构按照监管协议暂停拨付监管资金,并将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情况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处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某项目(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公示》中注意事项载明:“带*标记的是监管总账户,请购房人向我司工作人员索取所购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款单》,并将购房款直接缴入《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款单》记载的房屋专属监管子账户。”某公司在检查现场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款单》载明,案涉房屋监管账户为106501010402531540000000042,于2024年4月6日收到申请人支付的案涉房屋购房款2万元定金,某公司亦在同年7月15日沟通协调现场向申请人告知了入账记录。被申请人据此在《回复》中告知申请人某公司不存在逃避资金监管行为并无不当。
其三,关于申请人反映的某公司涉嫌存在违规改建行为的问题。《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本案中,申请人称107平方米、118平方米、142平方米的样板房与户型图不一致,被申请人经现场检查发现,现场阳台进行了封闭且未设置移门,但未发现上述户型的房屋飘窗有改动情况,某公司在样板房内张贴了告知牌告知购房人“阳台封窗为非交付标准,实际交付不进行阳台封闭”“实际交付时此处有阳台门,请以实际交付为准。”而某公司提供的《声明书》第二条载明:“本项目差异化户型包括但不限于外立面线条、顶底层差异、阳台栏杆高度、门头遮挡、窗户、高层燃气转换层等事项某公司均已做充分告知,并在销售现场公示,具体以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为准。本项目的商品房交付标准、业主共有建筑等信息某公司前期均已做充分告知,并在销售现场公示,本人已知悉,并将作为合同附件进行签署。”且申请人业已在《声明书》底部手写“本人已充分知悉所购商品房及所在小区规划建设等相关信息,本人与某公司的权利义务均已全部且仅体现在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其附件、补充协议中”并签字确认。故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告知申请人相关核查情况并无不当。
其四,关于申请人反映的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及存在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上述规定可知,申请人所反映相关行为的监管部门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被申请人据此在《回复》中告知申请人就相关事宜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并无不当。
其五,关于申请人反映的某公司违规提供低首付,返本销售和做假流水的问题。《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规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美的云开认购书》中载明,案涉房屋的总价为190万,第一期房屋价款为38万,申请人亦进行签字确认,案涉房屋的首付款未低于上述规定,也未有证据显示存在返本销售。故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告知了申请人相关核查结果,并无不当。同时,关于申请人反映的某公司做假流水的行为,因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且即便有相应证据,也应根据实际情况由税务或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可向有关部门反映,其并无相关职责,该告知亦无不当。
另外,关于申请人提出的退还房款的问题,该诉求属于民事诉求,被申请人曾于2024年7月15日组织申请人与某公司进行协调,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被申请人在《回复》中一并建议申请人可与某公司协商或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7日作出的锡住建信复字〔2024〕35号《关于姜某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回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