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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某不服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决定书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锡府行复第97号

申请人:席某。

被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数据局(原无锡市锡山区大数据管理和政务服务局),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中路8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5月6日作出的锡山数政依复(2024)第02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6月19日收到复议申请材料,并于同年6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同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提出答复通知书》。2024年7月1日,被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5月6日作出的《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并书面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称:其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某村某处拥有房屋一处。2021年7月份,收到《告住户书》。同时,2021年7月份,收到《关于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白江线拆迁范围的说明》;所载明的是涉及“国家电网重点建设项目”。以上,因为2021年7月份的位于白鹤滩~江苏±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内,是国家“西电东送”的重点工程,是国家电网重点建设项目。2022年5月15日,申请人席某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某村某处拥有集体土地上的唯一房屋被强拆。2024年4月8日,申请人席某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4年5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2024年5月7日,申请人收阅之后不服,理由如下: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违法。根据2021年7月份《关于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白江线拆迁范围的说明》中记载,明显案涉被申请人所管辖范围。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违法。第三,被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推诿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开违法。从数据采集来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数据来自基层属地,故而被申请人系职能部门,负责制作和保存工作。为此,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复议法之规定,特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事实与经过。2024年4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份,要求获取:涉及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某村某处(席某房屋所在地)的“±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相关材料,包括:(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关于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白江线拆迁范围的说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文件。2024年5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和邮寄《答复书》,告知相关信息不属于锡山数据局负责公开,经初步判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能掌握上述两项信息。申请人次日予以签收。二、被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两项信息,实际上都是“±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审批文件,据核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0年印发《关于白鹤滩~江苏±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换流站及部分输电线路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能源(2020)1672号),核准了白鹤滩水电站至江苏特高压直流送电工程。因被申请人不掌握该批复,该批复依法也不应由被申请人负责公开,遂依法予以答复和指引。三、被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送达给申请人,并载明救济途径,申请人已收悉,符合法定程序。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要求获取:“涉及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某村某处(席某房屋所在地)的‘±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相关材料,包括:(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关于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白江线拆迁范围的说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文件。”

2024年5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两项信息……本机关均不掌握。上述信息均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并非由本机关制作或本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后保存。据初步判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联系电话:68503333)可能掌握上述两项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建议您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上述《答复书》于2024年5月7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11月6日在门户网站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白鹤滩至江苏特高压直流送电工程”的信息,载明:“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白鹤滩~江苏±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换流站及部分输电线路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能源(2020)1672号),核准了白鹤滩水电站至江苏特高压直流送电工程。”

又查明,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无锡供电分公司于2021年7月作出《关于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白江线拆迁范围的说明》,载明:“国网无锡供电公司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能源(2020)1672号”项目核准文件、生态环境部“环审(2020)135号”环评批复以及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白鹤滩-江苏士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无锡市区段)项目规划限制的初审意见”,建设白鹤滩~江苏±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工程,该工程为国务院2021年重点督办项目,国家电网重点建设项目,已列入江苏省重点建设项目中。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本工程线路通道内需拆除民房、厂矿企业等长期住人建筑物......”同时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预审网页截图,显示以项目名称关键词为“高压”、申报期间为2010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为索引,并未检索到案涉项目名称相关的审批信息。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由此可知,政府信息一般遵循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载内容可知,申请人想要获取的政府信息主要有两项,其一是涉及锡山区羊尖镇某村某处的“±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其二是《关于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白江线拆迁范围的说明》中所提及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能源(2020)1672号项目核准文件、生态环境部环审(2020)135号环评批复、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白鹤滩-江苏±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无锡市区段)项目规划限制的初审意见”等三项文件。根据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11月6日在其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初步判断,“《关于白鹤滩~江苏±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换流站及部分输电线路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能源(2020)1672号)”文件的制作主体为国家发改委;根据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无锡供电分公司于2021年7月作出的《关于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白江线拆迁范围的说明》判断,“环审(2020)135号环评批复”“关于白鹤滩-江苏±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无锡市区段)项目规划限制的初审意见”的制作主体分别是生态环境部和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作单位均不是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已尽查找义务,其在《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不属于其负责公开并无不当。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案涉政府信息涉及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仅建议申请人向国家发改委了解获取信息存在指向告知不全的问题。因该政府信息公开的“指向”仅是被申请人经初步判断而作出的“建议”,该“建议”告知是否全面并不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5月6日作出《答复书》,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5月6日作出的锡山数政依复(2024)第02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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