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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某不服信息公开告知行政复议决定书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锡府行复第98号

申请人:席某。

被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锡沪路羊尖西段7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6月19日收到复议申请材料,并于同年6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同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提出答复通知书》。2024年7月8日,被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5月7日作出的《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并书面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称:其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某村某处拥有房屋一处。2021年7月份收到《告住户书》,2021年7月份收到《关于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白江线拆迁范围的说明》;所载明的是涉及“国家电网重点建设项目”。2022年5月15日,申请人唯一的房屋被强拆。如今,申请人宅基地房屋所在位置已被空中的高压电线线路覆盖,地面已成一片空地,有照片为证,也希望各位领导与申请人共同到申请人宅基地房屋所在地现场勘查。2024年4月8日,申请人席某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4年5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2024年5月11日,申请人收阅之后不服。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申请人的请求,没有以“信函”的方式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被申请人违法。根据2021年7月份《关于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白江线拆迁范围的说明》中记载的内容,明显属于被申请人所管辖范围。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为此,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人民政府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限期履行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事实经过。2024年4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要求获取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某村某处(申请人房屋所在地)的“±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相关材料,包括:1、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2、拆迁计划,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拆迁范围和方式、搬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3、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等;4、拆迁公告;5、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评估报告、房屋测量平面图等;6、拆迁人支付补偿款、提供安置房的凭证。2024年5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当月11日予以邮寄,申请人次日予以签收。二、被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信息,就申请人申请所涉羊尖镇某村某处房屋所在地块的“±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建设项目”房屋拆迁项目,实际以协商方式进行,不存在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被申请人经审查检索后予以告知,并无不当。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3、4项信息,涉案项目制作有《告住户书》一份,记载了拆除范围、补偿安置适用依据、补偿方式等内容,未再制作有其他计划方案公告。对此,被申请人经审查检索后告知存在《告住户书》一份并予以提供,告知不存在其他信息的,并无不当。另外,申请人实际早已经掌握该《告住户书》,并曾在以前将之作为自己诉求的证据材料予以提供。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5、6项信息,各签约户的补偿安置协议、评估报告、房屋测量平面图以及补偿安置材料,都按户保存在各户档案中,其中个别材料保存在财务档案中,因涉及户数较多、材料内容也较多,故被申请人予以公开并安排现场查阅,并无不当。截至本答复书作出之日,申请人未与被申请人联系,也未进行现场查阅。三、被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依法予以答复,并告知了复议诉讼期限,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请求维持被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要求获取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某村某处的“±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相关材料,包括:(一)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二)拆迁计划,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拆迁范围和方式、搬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三)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等;(四)拆迁公告;(五)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评估报告、房屋测量平面图等;(六)拆迁人支付补偿款、提供安置房的凭证。

2024年4月30日,被申请人内设机构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涉及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某村某处的“±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相关材料......经审查和检索,说明如下: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信息不存在,该项目以协商方式进行补偿,无该项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3、4项信息,仅有《告住户书》一份。席某申请公开第5、6项信息,可安排现场查阅。特此说明。”

2024年5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载明:“经审查,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四)项、第四十条规定告知如下:你申请公开的第1项信息,经检索不存在。你申请公开的第2、3、4项信息,存在《告住户书》一份,其余信息经检索不存在。你申请公开的第5、6项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但相关材料数量众多,且按户分别保存于各类档案中,公开成本过高,现安排你在2024年5月13日至5月17日到羊尖征收安置科查阅(联系方式:13961805241)。”上述《告知书》及《告住户书》于2024年5月11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另查明,羊尖镇某村民委员会、羊尖镇建设局征收安置科曾于2021年7月向申请人作出《告住户书》,载明:“因80万伏高压线建设,根据相关规定,你户位于白鹤滩~江苏±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内,属不宜长期居住户,应拟腾退拆除......”《告住户书》中同时载明了拆除范围、实施单位、补偿安置适用依据等相关事宜,其中拆除范围包含某村洪家湾5~12号(连号)、14号、15号、19号、32~35号(连号)、37~39号(连号),汤家塘1~2号(连号)、14~17号(连号)、19号等住宅,申请人房屋所在地某处在上述拆除范围之内。

本机关认为:关于申请人所提第(一)(二)(三)(四)项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申请后,经检索仅发现与案涉地块拆迁相关的《告住户书》一份,未查找到其余信息。被申请人将《告住户书》提供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其余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所提第(五)(六)项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从《告住户书》中载明的案涉项目拆除范围来看,拆除的户数近30户,且每户所涉材料散见于各户档案,相关信息公开成本过高。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于2024年5月13日至5月17日到羊尖镇征收安置科查阅,并提供了相关联系方式,并无不当。

关于本案答复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于5月9日前答复。被申请人于5月7日(星期二)作出《答复书》后于5月11日(星期六)邮寄送达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两日。虽该《答复书》的交邮日期超过法定期限两日,但申请人已获知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答复情况,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属程序瑕疵,本机关对此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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