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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某不服履职申请答复行政复议决定书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锡府行复第96号

 

申请人:尤某。

被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东北塘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园路22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于2024年6月8日提出的信件编号为WX2024060803011履职申请答复不服,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获取业主大会所需资料协助和指导组织业主大会召开的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年6月19日收到复议申请材料,于同年6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同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提出答复通知书》。同年7月2日,被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因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延期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于2024年6月8日提出的信件编号为WX2024060803011履职申请答复,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获取业主大会所需资料协助和指导组织业主大会召开的职责。

申请人称:2024年3月21日,在被申请人指导和锡山区东北塘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锡山区某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已成立近90天,但首次业主大会未能召开,因首次业主大会所需的业主名册、面积清册等资料仍未落实。《无锡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下列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二)房屋等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确认资料;(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案涉小区建设单位为无锡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负有上述规定的资料报送义务责任。目前由于某小区业主居住较为分散,特别急需业主名册联系通知业主参加业主大会和确认业主身份,同时还需要对投票面积进行确认。建设单位尽快要求某公司报送《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特别是业主名册信息资料和建筑物面积清册。其申请被申请人履职,被申请人回复:“街道物管办于6月13日用电话83775706联系并告知:2023年9月12日,某社区受东北塘街道委托,受理无锡某小区业主联名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并报送东北塘街道。东北塘街道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于2024年1月9日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并报区住建局备案。1月12日,由区住建局相关职能部门对筹备组进行培训。为确保筹备工作顺利进行,东北塘街道于2024年1月12日、2024年3月25日,向建设单位无锡某公司发函,要求建设单位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要求,向东北塘街道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截至目前,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报送,但目前建设单位不履行义务,无相关处罚条款。”申请人对此不服,故此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支持其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事实与经过。2024年1月9日,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某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正式成立。为了筹备工作顺利进行,其多次要求建设单位某公司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并于同年1月12日、3月25日向建设单位作出和送达《关于督促无锡某公司报送材料的函》,书面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报送,但截至案涉答复作出之日,建设单位仍未履行。同年6月12日,其通过无锡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签收于当月8日提交的WX2024060803011号工单一份,反映因某小区的建设单位未按其要求报送业主大会所需要的文件资料,请其务必重视,依法履行职责向建设单位获取资料并书面回复。同年6月17日,其通过无锡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依法予以答复,告知申请人,其已经两次发函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法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截至目前,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报送,但目前建设单位不履行义务,无相关处罚条款。经核实,申请人复议申请所涉信件的编号为WX2024060803011,与前述12345工单号一致,且申请内容、其答复内容均一致。另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页面,申请人系通过锡山区政府门户网站-政民互动-12345热线途径提交的该信件。二、其于同年6月17日在12345平台上作出的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第一大点第(三)项明确:“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由此可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是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所设立的统一受理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便民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同时,根据《无锡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运行管理办法》规定,12345平台的答复程序、期限均有其特殊规定,12345平台主要是通过考核评价机制来保障落实,并未直接赋予公众复议、诉讼救济权。本案中,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要求其依法向建设单位获取资料并书面回复,但该内容并不能等同于直接向具体行政机关提出履职申请,其在12345平台作出的相应答复也不属于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三、申请人无权提起本案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应当有利害关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属地街道督促建设单位配合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是涉及全体业主共有利益的事项,并未直接影响申请人个人的权利义务,申请人与他反映的事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权自行就之提起本案复议。四、其已经依法履行了职责,同年6月17日的答复并无不当。首先,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本案中,为了某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的顺利开展,其依法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报送,并多次进行督促,已经尽到了法定义务。其次,截至今日,建设单位仍未履行相应配合义务,但由于《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并未赋予其就“建设单位不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之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的职权,其确无权采取进一步措施。因此,其已经在职权范围内尽到了相应义务,不存在不作为行为,据此予以答复的,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8日,申请人在无锡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提交标题为“关于锡山区东北塘街道依法履职申请”的工单(编号:WX2024060803011),称锡山区某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接近90天,小区建设单位某公司一直未向被申请人报送《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诉求为“根据申请信息公开显示东北塘街道办事处二次发函于无锡某公司要求报送业主大会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系东北塘街道办事处的法定职责范围,但建设单位至今尚未提供,请东北塘街道办事处务必重视依法履行职责向建设单位获取资料并书面回复。”被申请人于同年6月12日签收该工单,并于同年6月17日在12345平台上回复:“2023年9月12日,某社区受东北塘街道委托,受理无锡某小区业主联名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并报送东北塘街道。东北塘街道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于2024年1月9日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并报区住建局备案。1月12日,由区住建局相关职能部门对筹备组进行培训。为确保筹备工作顺利进行,东北塘街道于2024年1月12日、2024年3月25日,向建设单位无锡某公司发函,要求建设单位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要求,向东北塘街道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截至目前,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报送,但目前建设单位不履行义务,无相关处罚条款。”

另查明,2024年1月9日,被申请人公示《关于某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正式成员名单》。同年1月12日,被申请人向某公司作出了《关于督促无锡某公司报送材料的函》,要求某公司报送有关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某予以签收,但未有证据显示某公司提供了相关材料。同年1月16日,被申请人通过案涉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备案表》。同年3月21日,案涉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召开会议,会议纪要载明“《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14条相关资料……开发商代表在会议上表示无法提供,但未说明原因……”同年3月25日,被申请人再次向某公司作出了《关于督促无锡某公司报送材料的函》,要求某公司报送有关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某予以签收,但仍未有证据显示某公司提供了相关材料。同年6月21日,被申请人向案涉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发出《关于某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延长期限的通知》,延长筹备工作期限至同年7月20日止。后因仍未能召开业主大会,原筹备组解散,同年8月26日,被申请人公示了《关于某小区第二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拟定成员名单》。

本机关认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六条规定:“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根据上述规定,街道办事处具有对业主大会的设立进行指导、协助的职责,而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文件资料的义务主体为建设单位。本案中,申请人通过12345热线服务平台进行咨询,请求被申请人向建设单位获取资料,被申请人此前已分别于2024年1月12日、3月25日向建设单位即某公司发函,要求某公司报送有关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但某公司均未按要求提供。被申请人接收案涉工单后,于同年6月17日在12345平台上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中,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向建设单位获取业主大会筹备所需资料的职责,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2日签收该工单,因法律法规并未就被申请人履行上述职责的期限作出规定,故被申请人应在收到申请的60日内作出处理。现被申请人于同年6月17日在12345平台上作出履职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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