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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未按法律规定连续经营,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未经营,或者开业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停止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本机构将在公示7个工作日后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锡山区交通运输局提出(联系电话:88217061)。
无锡市锡山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大队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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