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34703/2024-01391 | 发文日期 | 2024-08-01 | 公开日期 | 2024-08-01 |
文件编号 | 2024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链接 | — — | 政策咨询 | |
内容概述 | 关于《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
原文链接:
http://www.jsxishan.gov.cn/doc/2024/08/01/4455197.shtml
关于《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关于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经区政府同意,于2024年7月10日印发。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制定的目的和背景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锡府发〔2023〕33号)(以下简称《政策》)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科技创新资金管理,明确操作办法,充分发挥科创产业政策扶持的靶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主要内容解读
一是明确资金来源。二是明确职责分工。四是明确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做好预算编制。五是激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引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建院士工作站并通过省、市级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奖励。按年度对企业各类研发机构及创新平台开展绩效评估并给予滚动支持,对获得绩效评估“优秀”等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于建立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研发机构的企业,经市科技部门认定后,根据项目成果转化效果,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本类项目当年度审核,次年集中兑现,以认定文件为准。激发激活技术市场活力支持企业开展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完善科技成果捕捉、撮合工作机制,推动基础研究“最先一公里”和成果转化、市场应用“最后一公里”的有机衔接。对促成向区内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转移机构,经备案后,按年度登记认定合同成交额的最高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服务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年度成交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成交额的最高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本类项目当年度审核,次年集中兑现,年度成交额以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平台核定后的成交额为准。
《实施细则》还明确了执行流程和决策机制,保证政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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