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娱乐经营许可)
〔 年〕第 号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载明的一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委托代理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无锡市锡山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监管机关:无锡市锡山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无锡市锡山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告知书
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许可
二、设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二)设立地点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
4.教育法规定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周围;
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设立场所
1.设立场所的最低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按照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2.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
6.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
8.附近200米无幼儿园、中小学校证明;
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10.环境影响达标承诺书(承诺);
11.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
12. 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机构主体资格证明。
五、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 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 在监管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六、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申请人在提出涉企经营许可申请时,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对于选择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人,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七、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将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社会公示。
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补齐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记入办件诚信库,将名单抄送给同级信用管理部门。
八、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监管机关将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 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监管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抄送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后,监管机关发现该市场主体仍继续从事本涉企经营事项的,将按照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依法作出处理。
九、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记录至告知承诺事项办件诚信库,对申请人以后申请同一行政许可,将不再使用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方式。
(此页无正文)
无锡市锡山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XX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行政许可的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已知晓并认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书的全部内容,愿意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三、自身能满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若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自愿接受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处理,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意将所作承诺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自行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