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34703/2024-00476 | 发文日期 | 2023-12-07 | 公开日期 | 2023-12-07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科技局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科技创新的部署要求,强化“四敢”担当作为,激发科技创新动能,为加快建设高质量发展标杆区提供有力支撑,结合锡山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科技创新的部署要求,强化“四敢”担当作为,激发科技创新动能,为加快建设高质量发展标杆区提供有力支撑,结合锡山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聚焦产业打造科创平台
(一)对新建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1亿元奖励;对获批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根据绩效评价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和500万元奖励;被国家实验室吸纳为联合实验室并本地化运营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被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吸纳为专业研究所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二)积极探索“一镇一院一产业”合作模式,对各乡镇(街道)与高校院所合作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中心(分中心)、联合创新中心等,结合绩效评估情况,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列入省级统计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建成并已实质性运作的新型研发机构,获市级以上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为“优秀”的,按上级支持经费最高给予1:1配套支持。
(四)对创成省创新联合体、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获得省评价“优秀”的,追加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创新联合体认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经备案认可的市、区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根据工作绩效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
二、激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五)引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建院士工作站的企业,通过市级认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通过省级认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按年度对企业各类研发机构及创新平台开展绩效评估并给予滚动支持,对获得绩效评估“优秀”等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于企业建立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研发机构的,经市科技部门认定后,根据项目成果转化效果,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运营补助。
(六)对由企业牵头或参与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军队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含国家实验室委托实施项目)等重大科技项目,分别按照国家扶持经费最高100%、30%的比例予以配套,资助额度最高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200万元;对获省、市研发补助经费的科技项目,按照上级扶持经费最高20%的比例予以配套,单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对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的企业,根据项目绩效评价情况,按照项目合作有效支出凭证的最高5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八)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完成单位,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无锡市腾飞奖的单位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
三、激发激活技术市场活力
(九)完善科技成果捕捉、撮合工作机制,推动基础研究“最先一公里”和成果转化、市场应用““最后一公里””的有机衔接。对促成向区内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转移机构,经备案后,按年度登记认定合同成交额的最高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服务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年度成交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成交额的最高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推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大型科研仪器和实验设施向社会开放,根据服务绩效给予提供单位不高于年度服务收入20%的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一)支持我区相关企业、单位依规申办符合“四新四强”产业发展导向的高水平学术会议、专业论坛、高端峰会等活动,给予举办单位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补。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
四、聚力引育优质科创企业
(十二)统筹推进“小升高”“规转高”和“高培强”,建设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基础、高新技术企业为骨干、创新龙头企业为引领的创新企业梯队。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含市级奖励)。对遴选为市准独角兽、瞪羚、雏鹰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三)对获得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或团队)且在当年度落地我区的,分别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给予团队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
五、支持科创载体建设运营
(十四)推动各类园区引建孵化载体,打造“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全过程创新创业孵化链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备案的市级异地孵化器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十五)对参加市级及以上年度运营绩效评估获得“优秀”等次的载体平台,另行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滚动支持;结合科创载体发展绩效情况,对国内离岸孵化器、海外“科创飞地”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奖励。
(十六)鼓励各镇(街道)投资建设科技孵化载体,对引育创新型企业和培育新兴产业绩效明显的,区级按照孵化载体当年度实际投入运营经费的最高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七)对社会化运营的孵化载体中有项目入选市级以上创业团队、省“双创计划”创业人才、“太湖人才计划”创业领军人才的,最高按每个项目所获扶持资金的10%给予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孵化机构在孵企业中当年度有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3家(含)以上的,给予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十八)加快无锡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核心区建设,获得国家级绩效评估优秀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农业农村局,开发区、商务区、台创园,各镇<街道>)
六、附则
本政策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加快推进科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锡府发〔2021〕5号)同时废止。
相关条款与我区其它政策有重复、交叉的,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特别重大科技项目研发或重大科创平台建设,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开发区、商务区扶持资金自行承担,各镇(街道)扶持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当年度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产品质量问题、严重失信行为、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立案查处、被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等对社会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不得享受本政策。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 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