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34703/2024-00903 | 发文日期 | 2024-08-05 | 公开日期 | 2024-08-05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锡山区城市管理局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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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法律救济途径 |
法律救济途径
一、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救济渠道:行政诉讼: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行政复议: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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